為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事中監管,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海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辦法(試行)》,2021年12月2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辦法(試行)
- 索引號:00817367-8/2022-49159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文號:瓊人社規〔2021〕23 號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1〕23 號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省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為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事中監管,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2月24日
內容全文
海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事中監管,引導人力資源
服務機構依法經營、誠信服務,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是指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人力資源市場和勞動保障相關法規,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在我省依法設立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面向屬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誠信教育培訓,及時宣傳誠信典型,提高服務機構誠信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五條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屬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檔案,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簽署誠信服務承諾書。
誠信檔案應動態更新並保存 3 年以上。
第六條 誠信評價堅持平時巡查抽查與年度評價相結合。平時巡查抽查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年度評價採取量化打分方式進行,由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年 3 月底前,結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報公示一併組織實施。
第七條 年度評價內容:
(一)依法設立以及開展年報公示情況;
(二)各類證照(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信息公示情況;
(三)服務規程、服務台賬建立情況;
(四)接受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檢查,遵守相關法規情況;
(五)制度建設、場地設施、員工素質等內部管理情況;
(六)客戶和求職者投訴、客戶權益保護、員工勞動契約簽訂和履行、風險管理和信貸記錄以及受行政處罰等信用管理情況;
(七)年度服務數質量、年度收益情況;
(八)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情況;
(九)其他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建設相關的情況。
第八條 誠信評價等級分為 A、B、C、D 四級,A 級為誠信優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B 級為誠信良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C 級為誠信合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D 級為誠信不合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一)A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條件:
1.嚴格遵守人力資源市場、勞動保障等相關法規,未被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
2.年度評價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
(二)B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條件:
1.遵守人力資源市場、勞動保障等相關法規,未被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
2.年度評價得分在 70-79 分之間。
(三)C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基本遵守人力資源市場、勞動保障等相關法規,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並已主動糾正或已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求予以改正,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未受到行政處罰;
2.年度評價得分在 60-69 分之間。
(四)D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按照規定開展年度報告的;
2.不接受、不配合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3.因違反人力資源市場、勞動保障等相關法規,被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
4.年度評價得分在 59 分及以下的;
5.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九條 誠信評價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自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年度誠信評價要求,對照《海南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評價參考指標》進行自我評價,並按要求將評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初步審核。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評價參考指標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日常巡查抽查情況,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評情況進行核查,擬定初審意見。
(三)徵詢意見。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情況徵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相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擬定評價等級。
(四)社會公示。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示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應及時將評價結果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相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自公示之日起 1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書面複審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材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接到申請後 15 日內對評價結果進行重新審查,作出確認或變更決定,並將確認或變更情況反饋給相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五)公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評價結果並將評價結果共享至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已按照《海南省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辦法》參加誠信等級評定的,可不再參加本辦法中相同內容的評價,對其他內容的評價,仍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評價結果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
(一)對 A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A 級誠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證書;在無投訴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視檢查範圍;連續 2 年被評價為 A 級誠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可推薦為“全國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範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品牌建設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
(二)對 B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B 級誠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證書;在無投訴的前提下,一般不列入日常巡視檢查範圍。
(三)對 C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C 級誠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證書,按照人力資源市場和勞動保障的相關法規進行正常監管,幫助其提升誠信等級。
(四)對 D 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監管,將其失信情況通報給相關單位、部門,並督促其整改。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四)項之相關情形,適時降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等級,但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等級應結合年度評價進行。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 30 日以後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