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合理釋放和最佳化各類場地資源,推進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應當與經營範圍相適應。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經登記機關登記。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決定作出之日或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以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並對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只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固定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合法、有效的網路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並且以可區分的獨立空間的形式存在,以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址多照、住所託管的集群企業除外。商場和市場中的鋪位、櫃檯或攤檔視為獨立空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進行形式審查。
  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的,應符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第九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市、鎮街、村(居委會)、街(路)、門牌、樓層、房號格式申請,做到規範、清晰、準確。
  無門牌或使用自編門牌號的,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所處位置進行詳細描述;將面積較大的場所分隔為多個獨立空間及商場和市場內的鋪位、櫃檯、攤檔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的,應對各獨立空間、鋪位、櫃檯、攤檔進行編號。
  第十條 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從事涉及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應與相關的許可、行政審批檔案記載的住所(經營場所)地址一致。
  第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產業政策、城鄉規劃、商業網點布局等政策檔案的規定,對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區域進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由市政府定期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禁設區域目錄內容包括項目類別、禁設區域、禁設依據以及主管部門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禁設區域目錄相關規定,不得在禁設區域從事禁止性經營活動。
第三章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申請登記、許可審批及備案時,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市場主體向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
  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度不免除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和義務,不免除申請人應承擔的有關法律責任。
  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申請登記、許可審批及備案需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應互通互認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
  第十四條 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應包括:
  (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地址;
  (二)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功能或用途;
  (三)住所(經營場所)聯繫人(應當為具體使用人)及聯繫方式;
  (四)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權取得方式、期限;
  (五)住所(經營場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承諾與聲明;
  (六)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 原市場主體已不在其登記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無法取得聯繫的,該住所(經營場所)可由新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其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其住所(經營場所)可由新市場主體直接辦理登記。
  對於尚未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若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契約已到期,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另外提交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關於承擔場所使用權糾紛法律責任的聲明。若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契約未到期,且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未簽訂終止房屋租賃的契約,可由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報公示解除租賃關係,並提供登報公示的報樣及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關於承擔場所使用權糾紛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四章 集群登記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登記,是指多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以一家企業的住所作為自己的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登記,並由該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登記模式。
  本辦法所稱託管企業,是為多個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將住所設於託管企業的住所,並由託管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
  第十七條 託管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鎮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產業園(區)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法人企業,或由前述法人企業控股的法人企業;
  (二)經營範圍應包含集群企業住所託管服務等字樣;
  (三)住所應當與開展住所託管服務業務相適應;
  (四)應當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相關資格和條件。
  第十八條 集群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法人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
  (二)僅從事電子商務行業的合夥企業、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
  第十九條 集群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登記,提交託管雙方簽署的住所託管協定,以及託管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住所後加注“(集群登記)”字樣。
  第二十條 託管協定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託管的內容;
  (二)託管的期限;
  (三)託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託管關係的解除事由;
  (五)爭議的解決途徑;
  (六)雙方經協商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託管企業從事住所託管服務,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經鎮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產業園(區)的佐證材料及上述單位確認其為產業園(區)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法人企業,或其控股法人企業的佐證材料,辦理設立登記或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取得經營範圍包含“集群企業住所託管服務”的營業執照,根據託管雙方簽署的住所託管協定,以其住所作為集群企業的登記住所,提供住所託管服務。
  第二十二條 託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並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住所聯絡活動。登記機關通過郵政、快遞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業的住所地址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自託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企業。法律、法規對送達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託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集群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後,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第二十三條 託管企業變更住所、終止從事託管業務,或出現法定解散情形的,應按照託管協定的約定提前通知集群企業,並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集群企業住所變更、註銷或託管協定到期、解除後,託管企業方可辦理變更住所、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並向登記機關提交集群企業處理情況說明。
  集群企業跟隨託管企業變更住所的,應在託管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住所變更登記。
  集群企業與託管企業解除託管關係的,應當在解除託管關係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託管企業通過約定的聯繫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集群企業,或發現集群企業出現其他經營異常情況時,託管企業應在企業的入口網站公示或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報公示經營異常的集群企業名單,並在30日內書面告知登記機關。登記機關經核查確認集群企業存在“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情形的,應當將有關集群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五章 “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第二十五條 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的住所只能有一個,企業可以在住所外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一照多址”登記。
  第二十六條 “一照多址”登記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中山市轄區範圍內設立的企業(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除外);
  (二)增設的經營場所在中山市轄區範圍內;
  (三)經營範圍如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住所和所有增設的經營場所均已取得相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第二十七條 新設企業可以在設立登記時同時辦理“一照多址”登記,已登記成立的企業辦理“一照多址”登記參照企業變更住所登記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經營管理方同意,允許多個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即“一址多照”。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其隸屬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
  辦理“一址多照”的市場主體申請人需要書面承諾願意共同承擔因使用同一住所(經營場所)而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視為同一地址:
  (一)同一門牌號碼,但屬於不同樓層、不同房間;
  (二)面積較大的場所分隔為多個獨立空間;
  (三)市場主體將其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部分提供給其他市場主體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市場主體使用上述第(三)種情形的場所申請辦理住所登記的,應在申請的地址中作出明確區分。
第六章 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第三十條 申請將住宅改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二)已經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三)符合禁設區域目錄的規定。
  (四)不得從事生產加工、危險化學品、電鍍、漂染、印花、洗水、製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廢品)回收、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經營、貨物倉儲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經營項目。上述項目登記的情形實行動態管理,如有調整,有關項目清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第三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第三十二條 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登記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管理,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市場主體住所監督管理工作,並對轄區內各部門進行督查考核。各村(居)配合開展工作,發現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不符,或住所(經營場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引導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通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登記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或其他部門通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等違法違規問題。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個體工商戶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登記機關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檢查,合理提高對採用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的市場主體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作出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或不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市場主體應依法予以查處,按照其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登記的行為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並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涉及的文書由登記機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政策解讀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1月15日起實施。根據《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中山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8年4月28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降低市場主體登記成本、促進市場主體的便利準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指導和規範作用。但隨著國家、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以及“政務能力對標排查”“深中一體化”等工作持續開展,對我市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又提出新的要求。此外,原《辦法》試行期已屆滿,為保持制度的延續性,持續釋放場地資源,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決定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對相關條款進一步進行修訂完善,出台《中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五)《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三、《辦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辦法》適用於哪些市場主體
  《辦法》適用的市場主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五、《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總則、住所(經營場所)要求、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集群登記、“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
  六、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有什麼要求
  市場主體應當以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並對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只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固定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合法、有效的網路經營場所。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必要的經營條件,並且以可區分的、獨立空間的形式存在,以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址多照、住所託管的集群企業除外。商場和市場中的鋪位、櫃檯或攤檔視為獨立空間。
  七、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區域有哪些
  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產業政策、城鄉規劃、商業網點布局等政策檔案的規定,對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區域進行梳理,形成全市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由市政府定期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禁設區域目錄內容包括項目類別、禁設區域、禁設依據以及主管部門等內容。市場主體應當遵守禁設區域目錄相關規定,不得在禁設區域從事禁止性經營活動。
  八、什麼是住所信息申報制度
  是指市場主體向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度不免除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和義務,不免除申請人應承擔的有關法律責任。
  九、什麼是集群登記
  集群登記,是指多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以一家企業的住所作為自己的住所(含經營場所,下同)登記,並由該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登記模式。
  託管企業,是為多個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
  集群企業,是指將住所設於託管企業的住所,並由託管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
  十、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登記為託管企業
  託管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鎮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產業園(區)的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法人企業,或由前述法人企業控股的法人企業;
  (二)經營範圍應包含集群企業住所託管服務等字樣;
  (三)住所應當與開展住所託管服務業務相適應;
  (四)應當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的相關資格和條件。
  十一、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登記為集群企業
  集群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法人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
  (二)僅從事電子商務行業的合夥企業、分支機構或個體工商戶。
  十二、集群企業需提交哪些住所使用證明材料
  集群企業除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外,還需提交託管雙方簽署的住所託管協定,以及託管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登記機關在集群企業住所後加注“(集群登記)”字樣。
  十三、什麼是“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是指企業在住所外設立多個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申請增加多個經營場所地址,由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情形。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申請“一照多址”登記。
  十四、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一照多址”登記
  “一照多址”登記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中山市轄區範圍內設立的企業(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除外);
  (二)增設的經營場所在中山市轄區範圍內;
  (三)經營範圍如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住所和所有增設的經營場所均已取得相關審批部門的批准。
  十五、什麼是“一址多照”
  一址多照,是指多個市場主體,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經營管理方同意,將同一地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
  十六、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一址多照”登記
  申請“一址多照”登記時,市場主體申請人需要書面承諾願意共同承擔因使用同一住所(經營場所)而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其隸屬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
  十七、市場主體須符合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將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
  申請將住宅改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二)已經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三)符合禁設區域目錄的規定。
  (四)不得從事生產加工、危險化學品、電鍍、漂染、印花、洗水、製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廢品)回收、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經營、貨物倉儲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經營項目。上述項目登記的情形實行動態管理,如有調整,有關項目清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十八、哪些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十九、原市場主體已不在原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又無法取得聯繫的,新市場主體在該地址怎么辦理登記
  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其住所(經營場所)可由新市場主體直接辦理登記。
  對於尚未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若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契約已到期,申請人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另外提交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關於承擔場所使用權糾紛法律責任的聲明。若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契約未到期,且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與原承租方未簽訂終止房屋租賃的契約,可由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報公示解除租賃關係,並提供登報公示的報樣及權屬人(或有權處置人)關於承擔場所使用權糾紛法律責任的聲明。
  二十、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怎么解決
  因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引發的民事爭議,爭議各方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登記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處理。
  二十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由哪些部門監督管理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實行屬地管理,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市場主體住所監督管理工作,並對轄區內各部門進行督查考核。各村(居)配合開展工作,發現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與實際不符,或住所(經營場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引導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通報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各職能部門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二、若市場主體提供虛假材料會有什麼後果
  登記機關對作出虛假承諾、違反承諾或不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市場主體應依法予以查處,按照其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登記的行為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並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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