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2022年9月7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三章 一址多照
  第一節 關聯企業共享辦公
  第二節 集群註冊
  第三節 集中辦公區
  第四節 不適用一址多照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促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實體經濟發展,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秩序,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投資者在合作區創新創業,服務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區各類市場主體,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條
登記機關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是合作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合作區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所、經營場所申報
  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個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住所是市場主體的法定聯絡地址,是文書送達和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的依據;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的住所、經營場所及其確認的其他地址為紙質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市場主體同意適用電子送達方式並簽訂確認書的,有關部門可以向市場主體送達電子法律文書,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經營場所備案
  除個體工商戶、分支機構外,市場主體的住所與經營場所可以是同一場所,也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
  增設經營場所在合作區內的,應當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分支機構登記。
第六條
合法使用原則
  市場主體申請住所登記或者增設經營場所備案,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保、文化、衛生、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合作區適用或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市場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相關經營場所;住所與經營場所合一的,亦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
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七條
有房屋產權證
  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出示房屋產權證;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和房屋租賃協定或其他註明使用期限的有權使用證明。
  使用非自有房產且存在房屋轉租、分租、轉借等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情形的,相關使用證明還應有業主明確同意轉租、分租、轉借等意思表示的內容。
  使用酒店、賓館、飯店的商業辦公房屋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定和酒店、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對於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地址門牌已發生變化的,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應依照公安部門出具的新門牌證明辦理登記。
第八條
無房屋產權證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以下證明材料可作為使用證明:
  (一)房屋銷售或者預售許可證和購房契約,或不動產預告登記證等載明權屬情況的證明材料,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確認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證明材料;
  (二)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或管理職能的單位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相關材料應載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未取得產權證的原因;但相關材料表明有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情形的除外。
第九條
建築物共有部分
  改變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作為市場主體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並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使用的相關表決結果等證明檔案。
第十條
房屋分隔使用規則
  屬商業、辦公用房,且不完全按照房屋產權證或公安部門編制的門牌編號、需自行再分隔為若干個單元作為市場主體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的,應符合《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為滿足市場主體經營辦公需要,除本辦法規定適用“一址多照”的情形外,原則上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且每個分隔單元只能登記一個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申請使用分隔單元作為住所登記或經營場所備案時,應一併提供按實際分隔及使用情況繪製的平面圖,標註每個分隔單元的具體編號。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可根據需要對分隔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
  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建築物的,可參照本條前述分隔使用規則,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關於產權歸屬及實際分隔情況的相關證明,按實際分隔單元登記使用。
  屬商品住宅的,原則上實行“一證一主體”,不得自行再分隔登記使用。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使用自行分隔單元作為住所登記或增設經營場所備案的市場主體,相關住所或經營場所不符合本條前述規定條件的,市場主體應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減少經營場所備案。
第十一條
網路經營場所
  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將其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申請經營場所登記:
  (一)個人住所位於合作區內的;
  (二)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
  (三)僅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個人住所位於合作區內,包括以下情形:
  (一)內地(大陸)居民戶籍登記、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等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住址位於合作區內的;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記載的住址位於合作區的。
  登記提交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為經營者自行從電子商務平台獲取並列印的網路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經營者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路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將經營者多個網路經營場所信息(電子商務平台名稱和網路經營場所網址)記載在其營業執照上,格式統一為“XX平台:店鋪網址”。
第三章
一址多照
第一節
關聯企業共享辦公
第十二條
關聯企業共享辦公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關聯企業共享辦公,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之間,同一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之間,母公司與控股公司、參股公司之間,或者其他具有特定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使用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非居住用房作為共同辦公住所,並申請“一址多照”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
關聯企業共享辦公的適用範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可以申請“一址多照”,將同一地址登記為兩個以上關聯企業的住所:
  (一)母公司與其控股的企業,或由同一母公司控股設立的企業,使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辦公的;
  (二)在合作區登記的法人企業與其合夥制員工持股平台企業,使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辦公的;
  (三)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與由其承擔管理責任的基金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經合作區金融發展局確認,確需使用同一地址作為住所辦公的。
第十四條
關聯企業共享辦公的登記備案
  關聯企業共享辦公的,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備案時,除依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反映其互為關聯企業的相應證明檔案;其中,屬於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登記信息能查證其關聯關係的,無須另行提交證明檔案。
  關聯企業的住所證明檔案及營業執照載明的地址後應加標具體順序編號,以示區分。
第二節
集群註冊
第十五條
集群註冊有關定義
  本辦法所稱集群註冊,是指一家託管機構以其登記的住所或備案的經營場所作為集群註冊區域,以其中的實體工位或辦公間提供給入駐集群註冊區域的多個企業(以下簡稱集群企業)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並向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成為企業集群發展的登記管理模式。
  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為多個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商務秘書企業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使用集群註冊區域的實體工位或辦公間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並由託管機構提供住所託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住所託管服務,是指託管機構為集群企業提供實體工位或辦公間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提供共享辦公空間、辦公設備,並根據集群企業授權代理收遞集群企業各類檔案(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等聯絡活動。
第十六條
集群註冊信息報備制
  集群註冊的登記管理實行信息報備制,並實行動態管理。通過託管機構自主報備信息,發揮託管機構共治功能,提升集群企業市場準入住所登記便利度。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負責集群註冊信息採集管理工作,指導託管機構辦理集群註冊信息報備,監督託管機構履行住所託管服務相關服務承諾及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集群註冊信息報備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可以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申請納入集群註冊管理,將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用於從事住所託管服務:
  (一)託管機構申請納入集群註冊管理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位於合作區內,區域分布應“相對集中、便於管理”;託管機構對該區域具有合法使用權及管理權,且可使用期限不少於三十六個月,可使用區域建築面積不少於二千平方米;
  (二)集群註冊區域內應當設定滿足企業入駐的實體辦公空間(包括實體工位和辦公間)、共享空間(包括且不僅限於共享會議室、洽談室、活動室、茶水間等滿足辦公配套需求的空間);其中,共享空間面積應不少於區域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二十;集群註冊區域的分隔裝修應經消防驗收合格;
  (三)託管機構在合作區內實際經營,有從事住所託管服務的全職工作人員,有建立住所託管服務的管理制度,並明確管理負責人、聯絡員等崗位人員的工作職責;
  (四)託管機構經營範圍包含“商務秘書服務”;
  (五)託管機構及其管理負責人、聯絡員沒有被列入託管機構失信名單的不良記錄;託管機構經營狀態正常,且申請報備時沒有被載入或認定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稅務非正常戶。
第十八條
集群註冊信息報備提交材料
  託管機構申請信息報備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群註冊信息報備申請書,載明託管機構及其管理負責人和聯絡員有關信息以及擬納入集群註冊管理的區域等有關信息;
  (二)託管機構對擬納入集群註冊管理的區域具有合法使用權及管理權的有關材料(包括且不僅限於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協定或其他註明使用期限的有權使用證明);
  (三)擬納入集群註冊管理的區域實際分隔情況平面圖及消防驗收合格有關材料,平面圖示注各辦公空間、共享空間及其編號、面積大小等;
  (四)託管機構制定的住所託管服務相關管理制度。
  集群註冊信息報備申請書的格式,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託管服務契約
  託管機構為集群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訂立的書面託管服務契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可以制定託管服務契約格式範本,契約主要包含如下條款:
  (一)住所託管服務的具體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二)託管機構與集群企業(託管服務對象)的權利、義務;
  (三)違約責任;
  (四)爭議解決辦法。
  其中,託管機構與集群企業的權利、義務可以包括:
  (一)託管機構應為集群企業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備案提供必需的住所證明檔案及必要的協助;
  (二)託管機構與集群企業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並及時更新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員、聯繫電話、通訊地址等聯繫方式;
  (三)託管機構應與集群企業建立定期聯絡機制;自託管服務契約簽訂之日起,託管機構每三個月應按託管服務契約約定的聯繫電話聯絡集群企業不少於一次,並將聯絡情況記錄在冊;
  (四)集群企業授權託管機構代理收遞集群企業各類檔案(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的,託管機構應在代理簽收檔案後,按託管服務契約約定的通知方式(包括且不僅限於聯繫電話)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集群企業,並將代簽收文書和通知集群企業的情況記錄在冊,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五)託管機構應提醒或代理(若託管服務契約有約定)集群企業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等。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管理職責
  託管機構應為集群企業建立管理檔案,供有關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使用。
  管理檔案內容包括:雙方簽訂的託管服務契約、代理收遞檔案授權委託書;集群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絡員等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聯繫電話及約定的通知聯繫方式;託管機構代理收遞檔案記錄,以及與集群企業聯絡情況記錄等。
  託管機構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群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託管機構發現集群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並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集群企業登記備案
  集群企業申請使用集群註冊區域的實體工位或辦公間作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備案時,憑託管機構出具的住所使用證明(應註明使用期限)、集群註冊區域平面圖辦理。
  相關住所使用證明的期限應不超出託管機構對該集群註冊區域的使用期限。其登記備案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標明“(託管機構:***)”字樣。
  集群企業與託管機構解除託管關係或託管關係到期未續約的,應在解除託管關係之日或託管關係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或註銷登記。
  集群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或註銷登記的,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按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將核實無法聯繫的集群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集群企業聯絡異常處理
  託管機構通過託管契約約定的聯繫電話無法聯繫集群企業,應郵寄一次通知信函至託管契約約定的通訊地址確認情況。
  自通知信函寄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集群企業未通過電話或書面的形式聯繫託管機構的,託管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接此線索後,按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將核實無法聯繫的集群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
  本條所指的聯繫電話無法聯繫集群企業,是指託管機構在工作時間內兩次撥打集群企業在託管契約中約定的聯繫電話且聯繫不上,兩次撥打電話間隔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不超過七十二小時。間隔時間不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三條
託管機構聯繫信息更新報備
  已納入集群註冊管理的託管機構由其管理負責人及聯絡員負責與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日常聯繫工作;管理負責人、聯絡員或其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書面報備。
第二十四條
託管機構退出集群註冊報備
  已納入集群註冊管理的託管機構在原報備的集群註冊區域使用期限內,提前終止從事住所託管服務的,應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申請退出集群註冊報備。
  託管機構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並根據實際情況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並在申請退出集群註冊報備時,提交集群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託管契約到期、解除的承諾函。
第二十五條
託管機構信用管理
  託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納入集群註冊、聯繫信息更新、退出集群註冊等信息備案,以及提供住所託管服務期間,對其所作出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託管機構承諾不實或未履行其住所託管服務相關承諾、未落實管理職責的,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可以將該託管機構及其管理負責人、聯絡員列入託管機構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節
集中辦公區
第二十六條
集中辦公區有關定義
  本辦法所稱集中辦公區,是指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或其指定的集中辦公區住所管理單位(以下合稱管理單位)負責提供和管理,允許多個符合條件的企業使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集中辦公區企業,是指使用集中辦公區的聯絡地址作為住所,但不享有該區域實體工位或辦公間的企業。
第二十七條
集中辦公區住所申請條件
  澳門特區投資者全資或澳門特區投資者出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企業(不含分支機構),可以向管理單位申請集中辦公區住所。
  符合合作區重點發展方向,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引進的重點產業企業(不含分支機構),可以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或金融發展局申請開具相關引進函,向管理單位申請集中辦公區住所。
第二十八條
集中辦公區企業信息報備
  申請集中辦公區住所的企業,應向管理單位報備其有效的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交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集中辦公區住所申請表、集中辦公區住所使用承諾書,以及擬任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代理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集中辦公區住所申請表、集中辦公區住所使用承諾書的格式,由管理單位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集中辦公區企業登記
  符合申請條件並已完成信息報備的集中辦公區企業,憑管理單位出具的集中辦公區住所使用證明辦理登記,其登記的住所應當標明“(集中辦公區)”字樣。
  住所使用期限自發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期滿後不再延續。集中辦公區企業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申請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
  未按規定辦理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的,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按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將核實無法聯繫的集中辦公區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管理單位職責
  集中辦公區企業授權管理單位代理收遞集中辦公區企業各類檔案(公函文書、信函、郵件)的,管理單位代理簽收檔案後,應電話通知集中辦公區企業在兩個工作日內領取,並將代簽收文書和通知的情況記錄在冊,妥善保管相關材料。
  集中辦公區企業未按時領取的,一切法律責任由集中辦公區企業自行承擔。
  管理單位應建立集中辦公區企業管理檔案,供有關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使用。
  管理檔案內容包括:集中辦公區住所申請表、集中辦公區住所使用承諾書、集中辦公區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和代理人身份證明複印件、聯繫電話及約定的通知聯繫方式;代理收遞檔案授權委託書、管理單位代理收遞檔案記錄,以及與集中辦公區企業聯絡情況記錄等。
  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集中辦公區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單位發現集中辦公區企業違法線索,應當立即報告監管部門,並協助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集中辦公區企業聯絡異常處理
  管理單位因代簽收檔案,或因日常管理工作需要電話聯繫集中辦公區企業,無法聯繫集中辦公區企業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接此線索後,應按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將核實無法聯繫的集中辦公區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
  本條所稱的無法聯繫集中辦公區企業,是指管理單位在工作時間內兩次撥打集中辦公區企業報備的法定代表人和聯絡員電話且聯繫不上,兩次撥打電話間隔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不超過七十二小時。間隔時間不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
  集中辦公區企業因上述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辦理住所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集中辦公區企業變更
  本辦法實施後入駐集中辦公區的企業在集中辦公區住所使用有效期內,如發生股權轉讓(出資份額變動),導致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使用集中辦公區住所。
  該集中辦公區企業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申請辦理商事變更登記或備案時,應同時申請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未按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的,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按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實,將核實無法聯繫的集中辦公區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集中辦公區存量企業處理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依據《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辦法》登記使用集中辦公區住所的企業,其住所使用有效期限可續期至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年。
第四節
不適用一址多照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不適用一址多照情形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適用本章所指的關聯企業共享辦公、集群註冊、集中辦公區等一址多照相關規定,不得將同一地址登記備案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一)從事涉及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經營的;
  (二)當前被載入或認定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稅務非正常戶的;
  (三)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其所從事行業有特定的場地要求,集群註冊區域或集中辦公區域地址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信息化建設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持續加強和完善與各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運用,探索推進建立住所登記管理系統,為住所信息報備提供便利,精簡市場主體提交材料,全面提升市場主體住所登記便利度。
第三十六條
辦法的解釋
  本辦法由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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