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辦法

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辦法

《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辦法》是珠海市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珠海市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
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管理,維護新區市場監管秩序,促進新區改革創新發展,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和《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橫琴新區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有關事項的通知》(珠橫新辦函〔2015〕89號),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商事主體集中辦公區域(下稱集中辦公區域),是指根據有關規定,由區管委會認可的集中辦公區域管理單位提供和管理,允許多家商事主體使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的集中辦公區域管理單位(下稱管理單位),是指區商務局和其它由區管委會授權的招商引資服務機構。
管理單位設定集中辦公區域的,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商事登記機關實地檢查後符合住所條件的給予備案。
第三條可以入駐集中辦公區域的商事主體類型包括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第四條集中辦公區域入駐商事主體(下稱入駐商事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屬於橫琴新區商事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分支機構登記;經營場所不屬於橫琴新區商事登記機關轄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分支機構登記。
入駐商事主體申請登記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橫琴新區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備案。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管理單位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
(一)屬新區招商引資項目、重點引進人才的項目或者區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的其它重點項目的,可以向區商務局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
(二)在一體化區域香洲片區擁有經營場所的,可以向區商務局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
(三)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的其他招商引資服務機構引進的項目,可以向對應的集中辦公區域管理單位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
第六條(一)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擬設立商事主體:提交由全體出資人簽署的集中辦公區域住所申請表、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承諾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以及擬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已設立商事主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商事主體公章的集中辦公區域住所申請表、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承諾書以及商事主體資格證明;非由法定代表人申請辦理的,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商事主體公章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屬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情形的,還需提交經營場所證明。
(三)集中辦公區域住所申請表和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承諾書的格式,由區商務局統一制定(詳見附屬檔案1、2)。
第七條管理單位同意商事主體入駐集中辦公區域的,向商事主體出具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證明。
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證明的格式,由區商務局統一制定。
使用證明中載明有效期限(詳見附屬檔案3)。
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證明應當包含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商事主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說明。
第八條商事主體入駐集中辦公區域的,其登記的住所應當標明“(集中辦公區)”字樣。
第九條入駐商事主體應當遵守商事登記機關關於住所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入駐商事主體應當依法配合有關部門針對其住所的實地檢查,確保有關部門出具的文書能夠正常送達。
入駐商事主體應當向管理單位提供聯繫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1-2個指定聯繫人聯繫電話和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信息。聯絡方式信息發生變更的,入駐商事主體應當及時告知管理單位。
第十條管理單位協助入駐商事主體處理針對集中辦公區域住所的檢查、文書送達及其它來訪來函。雙方應當就上述事項的處理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相關部門對入駐商事主體的住所進行檢查的,管理單位按照與入駐商事主體約定的聯繫方法即時通知商事主體。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向入駐商事主體的住所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有關文書的,管理單位應及時通知入駐商事主體,能夠取得聯繫的,可代為簽收文書;無法取得聯繫的,不予代簽收文書,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商事主體自行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單位應當將代商事主體簽收文書和通知商事主體的情況記錄在冊,並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聯繫一次入駐商事主體。
商事登記機關和其它相關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聯繫入駐商事主體的,可委託管理單位進行聯繫。
管理單位無法聯繫入駐商事主體的,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商事登記機關。商事登記機關核實後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珠海經濟特務商事登記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其它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單位無法聯繫入駐商事主體”,是指管理單位在工作時間內分別兩次撥打入駐商事主體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和全部指定聯繫人聯繫電話且聯繫不上,兩次撥打電話間隔時間不少於24小時、不超過48小時。間隔時間不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商事登記機關或者其它相關部門要求入駐商事主體提供實際經營地址,或者要求入駐商事主體前往商事登記機關或者其它相關部門接受檢查或調查,入駐商事主體拒絕配合的,商事登記機關或者其它相關部門將該情況書面告知管理單位,管理單位據此出具無法聯繫入駐商事主體的書面證明並交至商事登記機關或其它相關部門。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其它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入駐商事主體被商事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或者被商事登記機關按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認定為“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應當遷出集中辦公區域,並在有關部門辦理住所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商事主體申請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證明續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提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
續期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或者第(三)項所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集中辦公區域住所使用證明期限屆滿前12個月內納稅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萬元的納稅證明。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單位不予續期:
(一)商事主體未在集中辦公區域使用期限屆滿前申請續期的;
(二)商事主體申請續期時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三)商事主體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不符合區管委會有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未獲續期的,商事主體不得繼續使用集中辦公區域,並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住所變更手續。
對商事主體未獲續期的,管理單位不再承擔本辦法規定以及雙方約定的義務,由此造成的責任由商事主體自行承擔。
對商事主體未獲續期的,管理單位應當於集中辦公區域使用期限屆滿後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商事登記機關。
未獲續期商事主體不辦理住所變更手續的,商事登記機關依法將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七條不屬於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在本辦法修訂前已入駐集中辦公區域的,入駐集中辦公區域未滿一年而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同步備案經營場所,或者遷出集中辦公區域。
第十八條投資者或者商事主體在申請入駐集中辦公區域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管理單位應將其列入集中辦公區使用黑名單。
列入黑名單的投資者或商事主體,不得入駐橫琴新區集中辦公區域。
第十九條區商務局開發集中辦公區域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集中辦公區域管理首次申請、續期等業務全流程電子化,並與區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企業專屬網頁對接,全面提升集中辦公區域管理和商事登記便利度。
第二十條管理單位建立聯絡員制度,負責管理、協調集中辦公區域有關事項。
管理單位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絡員。
管理單位建立統計制度,每季度匯總統計集中辦公區域使用情況並向區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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