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誠信島建設促進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誠信島建設促進辦法》已經2014年2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3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誠信島建設促進辦法
  • 發布部門:珠海市政府
  • 發文字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3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4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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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辦法

2014年2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3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橫琴新區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組織及個人誠信的誠信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橫琴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橫琴新區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推動實施橫琴新區誠信體系建設,企業、社會組織、個人應當參與橫琴新區誠信體系建設。
第四條
橫琴新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行業和部門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條
橫琴新區加強對商事主體的誠信監管,重點加強政務、食品藥品、建設工程、旅遊服務等領域的誠信建設。
第六條
鼓勵社會主體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

誠信建設

第七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成立橫琴新區誠信島建設領導機構(以下簡稱領導機構),指導與協調橫琴新區誠信體系建設。
第八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組建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徵集管委會及橫琴新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的信用信息,分類建立信用信息資料庫,並對信用信息依法公開。
第九條
信用信息資料庫包括管委會信用信息資料庫、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社會組織信用信息資料庫及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
信用信息中心重點徵集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市場準入、經營活動、商業信貸、產品和工程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信用信息及重點涉信人群的執業資格、個人信貸、違法犯罪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建設與維護誠信島信用網,作為信用信息公開的平台。
信用信息包括公開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公開信息,信用信息公開目錄由管委會依法確定。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外,均應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
橫琴新區建立信用信息聯動共享機制,逐步實現與本市、國內其他區域及港澳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
橫琴新區管委會、橫琴新區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法律、法規授權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行業協會等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用信息數據,並獲得相應的共享信用信息的權利。
第十二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培育、引進信用評級服務機構,推進信用信息評級報告等信用服務產品的使用。
橫琴新區管委會制定信用評級服務機構基本行為準則,規範徵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準入標準,加強對信用評級服務機構的監管。
第十三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在政府採購、重大建設工程招投標、資金扶持、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划行政許可、評優評先、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科技發展基金申請、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領域,應當率先逐步使用信用信息評級報告。
鼓勵市場主體在銀行信貸、建設工程招投標等領域使用信用信息資料庫的信用記錄或信用信息評級報告。
第十四條
橫琴新區實行綜合執法,並可以聘請港澳人士擔任專業顧問。
橫琴新區應當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領域的執法力量。
第十五條
橫琴新區建立誠信預警機制,對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產品質量事件等,進行信息預警發布。
第十六條
引導和支持行業協會誠信自律機制的建設,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誠信標準,規範企業誠信行為。
第十七條
橫琴新區實行失信行為的聯懲機制,建立信用黑名單制度,對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主體進行懲戒。
第十八條
橫琴新區設立舉報熱線,24小時接受舉報不誠信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
第十九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應加強信用管理專業人才的引進、培養,推動誠信市場專業化和規範化發展。
教育機構、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動社會誠信教育。

政務誠信

第二十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通過政務信息公開等方式,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提升管委會的社會公信力,以政務誠信帶動社會誠信。
第二十一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規範決策程式,健全決策制度,強化決策責任,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政府誠信法制建設,完善法治政府建設制度,建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橫琴新區各行政部門應當將部門職責、重大公共政策、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通過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橫琴新區的國家機關、金融機構,法律、法規授權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及時、客觀、完整地披露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信息等政務信用信息,接受公眾和社會輿論監督。
政務信用信息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在誠信島信用網依法公開。
第二十五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定期對各行政職能部門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相關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應當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商務誠信

第二十六條
橫琴新區建立商務信用信息公開、索票索證、商品溯源、商品出入境監管、橫琴誠信店、先行賠付、建設工程實名制等制度,逐步實現商務誠信。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將在橫琴新區登記或從事商業活動的商事主體的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在誠信島信用網及時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在誠信島信用網公開的具體信息範圍由橫琴新區管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採購商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件和合格證明檔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並建立台賬,以確保商品來源渠道合法。
橫琴新區管委會鼓勵和支持已建立完整商品溯源體系的經營者進駐橫琴新區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商品質量,境內外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協定規定的檢驗要求的商品可以優先進入橫琴。
第三十條
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負責引導食品藥品、建材、旅遊等各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誠信守則。
第三十一條
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負責橫琴誠信店評審、授予和撤銷,並負責制定橫琴誠信店標識的規格、樣式及懸掛標準。
第三十二條
橫琴誠信店是橫琴新區經營者的重要誠信認證標識。橫琴誠信店名錄應當在誠信島信用網公示。
第三十三條
商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出申請的,由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授予“橫琴誠信店”標識:
(一)接受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先行賠付制度有關條款。
(二)在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年度記錄中無經營者處理不當的投訴記錄。
(三)在商品銷售、旅遊及餐飲等服務行業為消費者提供準確的信息,以及完善的售後服務。
(四)在交易中保障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五)為消費者提供真實完整的票據。
(六)經營者有符合公平交易、守法經營規則的經營守則,並對外公開。
第三十四條
在橫琴誠信店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並向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的,經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核實確認後予以先行賠付。
第三十五條
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每年對橫琴誠信店實行年度考核並在誠信島信用網公開考核結果。
第三十六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應撤銷所授橫琴誠信店標識,並於撤銷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得再次授予。
第三十七條
橫琴新區消費者委員會負責橫琴誠信店品牌的監督和推廣,應通過誠信島信用網等途徑向消費者推薦橫琴誠信店品牌。
橫琴新區管委會應當給予橫琴誠信店鼓勵和支持政策。
第三十八條
橫琴新區實行建設工程實名制。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永久性標牌,標明開工和竣工日期、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
永久性標牌的規格、樣式與位置標準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製。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應當列入信用黑名單。

社會誠信

第三十九條
橫琴新區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通過社會組織自律與外部監管,實現社會組織誠信。
第四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制定章程,建立完善的財務、人事、印章、檔案管理、重大事項報告、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時,不得以收費額為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四十二條
公益性質的非營利社會組織應當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收費信息、接受捐贈和資助的信息、年度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相關信用信息。
鼓勵社會組織向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前款所列信息。

個人誠信

第四十三條
個人信用檔案包括個人基礎信息、個人良好信用信息、個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四條
信用信息中心探索對橫琴新區戶籍人口以及在橫琴新區內連續居住或提供勞務六個月以上的自然人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懲戒失信行為,引導個人守信履約,實現個人誠信。
第四十五條
信用信息中心應當加強徵集導遊、監理工程師、城市規劃師、建築設計師、市政工程相關行業的工程師與設計師、房地產估價師、會計師、審計師、造價師、律師、醫師、藥學技術人員等重點涉信人群的信用信息。

懲戒措施

第四十六條
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列入信用黑名單:
(一)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為紅黃牌。
(二)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認定為拖欠或者欠繳勞動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兩個月以上。
(四)認定為偷稅、抗稅、騙稅,或因拖欠稅款被稅務機關公告。
(五)被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列入黑名單。
(六)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七)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八)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錄的其他失信行為信息。
信用黑名單應當在誠信島信用網依法公開。
第四十七條
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享受橫琴新區的獎勵、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信息,自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事件)終止之日起持續披露3年。公開發布期限屆滿,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檔案保存。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信用信息、提供虛假信用信息,或提供信用信息不完整的,予以通報,並在誠信島信用網公示。信用信息使用者非法披露信用信息、非法利用信用信息牟利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並在誠信島信用網予以公示。
第五十條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詢、使用、異議處理等內容,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除政府、企業之外的社會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橫琴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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