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武漢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由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於2021年11月26日印發實施。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提升市場準入便利度,激發市場主體創業活力,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以下統稱住所)的登記和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住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場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公約,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非(違)法建築、納入政府徵收範圍內的建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於經營活動的其他建築,不得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
第五條市場主體在辦理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時,只需提交載明住所信息的承諾書,無需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租賃契約等其他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申報承諾文書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制定。
作出虛假承諾被查實、擬申報住所存在異議、使用託管機構地址等情形的,不適用住所申報承諾制。
第六條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租賃(借用)契約等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租賃契約經依法備案的,可免予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使用託管機構地址登記的,應當提交託管契約或租賃契約。
前置審批部門已核准住所的,市場主體可憑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直接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七條多個企業可以以一家託管機構的地址作為其住所進行登記。下列機構可以作為託管機構:
(一)各級政府統一規劃的產業園、工業園、科技園、創業孵化器、總部基地等創業創新載體的運營管理單位;
(二)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從事企業住所託管業務的機構;
(三)利用其辦公樓、科技樓等適宜場所作為大學生創業集中登記地使用的高等院校。
託管機構到登記機關辦理地址備案手續後,方可為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託管機構負責託管企業的信息聯絡、文書送達、簽收等工作,並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第八條凡能有效劃分區間,作適當物理隔離並明確編號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電子商務平台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將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的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第十條企業新增經營場所與其登記的住所屬於同一區級登記機關管轄的,可免於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經營場所備案即可。法律、法規、規章對設立分支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方式,對設立登記、住所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開展抽查,並按照規定將抽查結果對外公示。
登記機關和前置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查虛假承諾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投訴舉報,調查屬實的,依法予以處理。
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以及利用非(違)法建築、被徵收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房管、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漢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15〕1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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