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度,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3月28日印發,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魯市監注規字【2024】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市監注規字【2024】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度,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電子商務平台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的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
第五條 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地址屬於固定場所的,應當填寫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街(路)、門牌號(樓號、房間號)等詳細內容。沒有門牌號碼的,應加注與周邊顯著性標誌物、道路的方位和距離。
第六條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申請人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權屬關係、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賃契約、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填報《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並對承諾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不適用申報承諾制:
(一)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從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庫或標準化地址庫進行線上查驗的;
(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被實施聯合信用懲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復的;
(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四)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屬於住宅的;
(五)有關組織或個人已對該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的;
(六)依法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其他情形。
不適用申報承諾制的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依法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契約、租賃契約等合法使用證明。屬於住宅的還應提交有利害關係業主一致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固定場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取得用地手續和規劃許可、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房屋安全使用、房屋租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自建房管理、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等有關規定及管理規約。
第九條 建築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屬於違法或危險的建築;
(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
(三)已納入行政徵收範圍的建築;
(四)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用於經營活動的建築。
市場主體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已經在禁止用於經營活動的建築內的市場主體,應當及時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第十條 在設區的市區域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設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經營場所,可以向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登記機關進行“一照多址”備案,免於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登記機關在相關市場主體營業執照的住所信息後標註“(一照多址)”字樣,並通過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展示經營場所信息。
實行“一照多址”的市場主體,應在其備案的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展示已標註“(一照多址)”字樣的紙質營業執照複印件、電子營業執照影印件或“企業碼”。
第十一條 物理分割後的地址或集中辦公區可以作為住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記多家企業,涉及有關行業領域對住所(經營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情形除外。
登記機關在相關企業營業執照的住所信息後標註“(一址多照)”字樣。
第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
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法管理。
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審批部門與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審管銜接工作。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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