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景德鎮市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
- 外文名:景德鎮
《景德鎮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景德鎮市施行的規定。
《景德鎮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景德鎮市施行的規定。景德鎮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便利化,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按照國務院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確保各項規定落地落實,進一步提高登記註冊和市場監管效能,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廣大公眾提出意見,並...
(七)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住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名稱。(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備案下列事項:(一)公司:章程、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主體類型;(三)經營範圍;(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登記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和經營場所,應當是固定場所。商事主體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可將同一地址作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一)有投資關聯關係的企業;(二)在區、縣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本辦法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第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電子商務平台內的自然人經營者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的網路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第五條 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地址屬於固定場所的,應當填寫省、市、縣(市...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7號檔案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等規定...
《菏澤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而制定的管理辦法。第一條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創業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3年8月11日,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自貢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台規範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活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度,激發社會投資和市場活力。 《辦法》總計四章十五條,第一章總則闡述了辦法出台的總體目標、法律依據、登記原則、適用範圍。 第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第六條 允許企業以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用於行政辦公和通訊聯絡,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中標註“限於行政辦公和通訊聯絡”的內容。企業以住宅作...
(二)住所(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三)房屋權屬情況;(四)房屋用途;(五)房屋使用方式。住所(經營場所)為固定場所的,其地址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地名管理相關規定,並按省、市(州)、縣(市、區、行委)、鄉(鎮、街道)、村(路、社區)、門牌號等內容詳細載明。第七條 設立市場主體應當申請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市...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以下統稱住所)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住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場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公約,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非...
第五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以真實、合法、有效的場所作為住所。僅通過網際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是實體場所,也可以是電子商務平台提供的網路經營場所。違法建築,納入政府徵收、征...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築,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要求,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 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鑑定並經利害關係人同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檔案。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
第十條 市場主體不得將非法建築、危險建築、被徵收房屋(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同意的除外)、其它不符合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場所以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申請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不得利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污染環境、影響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其他業主...
山西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充分釋放場地資源,放寬準入條件,降低創業成本,激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商事主體合法權益,規範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活動,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6月15日就本條例的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設立登記 第三節 ...
《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業經十二屆193次惠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惠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26日印發,請認真組織 實施。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和管理,合理釋放和最佳化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
第四條 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屬於同一區(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第六條 允許企業以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用於行政辦公和通訊聯絡,登記機關在其...
以城鎮居住用房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房屋不得是違法建築,且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要求,辦理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手續。以農村宅基地上房屋作為經營主體住所的,應當通過房屋安全鑑定並經利害關係人同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單位出具證明檔案。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記為經營主體住所,不改變其原有...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合理釋放和最佳化各類場地資源,推進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
《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12日印發,請認真組 織實施。全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推進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便利化,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梅州市...
《天水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是天水市人民政府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第一條為進一步放寬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方便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註冊登記,激發社會創業活力,促進市場主體快速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的企業、農民...
市場主體使用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物權法》相關規定,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第八條 允許“一照多址”,在住所外增設與住所在同一區縣內的經營場所,且從事的經營項目不需要前置審批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者經營場所備案。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規範登記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按照方便準入、規範有序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
住所(經營場所)是商事主體的法定地址和文書送達地址,是商事主體工商登記的法定事項。第二章 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第五條 申請住所(經營場所)工商登記,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簡化登記手續,最佳化創業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42號)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