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

《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已經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12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推進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便利化,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梅州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
  第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方便註冊、規範有序、合法使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商事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或者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商事登記申請人對承諾書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對控股股東相同、有共同出資人或同一企業集團下的各關聯企業,允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但各商事主體應承諾有明確的場所使用權,且有各自獨立的辦公(經營)空間。
  第七條 商事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開展經營活動,屬於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可以不設立分支機構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
  第八條 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第九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實際依法制定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已登記的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商事主體取得聯繫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對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梅市府辦〔2016〕4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梅州市商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體現的主要特點:
   1、強調申請人、商事主體第一責任人責任及義務。
  一是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負責,二是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使用被徵收房屋,使用禁設區域場所從事違反規定的經營項目,使用非法建築或通過隱瞞事實、申報虛假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信息、提交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獲得工商登記,其領取的營業執照不能作為向登記機關索取賠償的依據。
   2、強調申請人、商事主體自律、誠信。
  本辦法主要按照“申報+承諾”方式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
   3、大幅簡化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制(以下簡稱為申報制),採取申報+承諾方式,商事主體只需提交登記信息申報表及承諾書,無需提交產權證明及租賃契約,即可辦理登記。
   二、《規定》主要修改內容
  (一)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自主申報承諾制,將住所登記需要提交的房產證、村(居)委證明、單位證明、租賃契約等材料,統一改為按照“申報+承諾”方式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申請材料,並強調了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安全性,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放寬“一址多照”限制。取消原“一址多照”中有關行業的限制,對控股股東相同、有共同出資人或同一企業集團下的各關聯企業,即可符合“一址多照”的登記條件,允許用統一地址登記多家企業。
  (二)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對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商事主體,在本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其他地址增設經營場所時,可以不設立分支機構,只需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也可以按照傳統方式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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