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

《茂名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2日
規定,解讀,

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商事主體住所登記,合理釋放和運用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激發創業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住所,是指商事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體的法律文書送達地以及確定商事主體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下簡稱住所)應當是固定場所。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主體住所的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方便註冊、規範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商事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的相關規定,不得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商事主體的住所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城管執法、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審批的,經審批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六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證明材料、住所信息申報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申報住所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住所是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
商事主體申請登記註冊時,除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實行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制。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報住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租賃契約、等住所使用資料,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表》和《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承諾書》即可予以登記。
登記機關、許可審批及備案部門應互通互認商事主體申報的住所信息。
第八條 商事主體自主承諾申報的住所信息應包括:
(一)商事主體名稱、住所的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商事主體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三)房屋所有權人及聯繫方式、使用權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
(一)申請從事洗浴和保健養生服務、室內娛樂活動、住宿業、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畜禽養殖、活禽批發零售、家禽屠宰等。
(二)將法定用途為住宅的房產、政府保障性住房和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允許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項目設計、軟體開發、投資、動漫遊戲、電子商務、貿易(不含零售)等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相對較小的商事主體使用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其中,使用宅基地房屋作為經營性用房的,還允許從事零售貿易、家用電器修理、洗染服務、攝影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餐飲服務及鄉村民宿經營。
不得在住宅從事歌舞娛樂、遊戲遊藝、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等容易污染環境、擾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經營項目。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適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的,應當按照如下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使用資料: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除提交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外,還需提交房屋租賃協定複印件或者證實無償使用房屋的資料。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檔案、購房契約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使用賓館、飯店、超市、商場、市場的,可提交賓館、飯店、超市、商場、市場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檔案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不動產權登記、商品房租賃登記管理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檔案,檔案需載明作為登記住所房屋的權屬、用途等內容。申請人需承諾該住所使用的場地不屬於違法建築。
(三)經批准使用部隊委託管理和生活保障社會化房地產作為住所的,按照軍隊委託管理和保障社會化房地產有關檔案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資料。
(四)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還需向登記機關提交承諾書,承諾已經過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五)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住所屬於轉租、分租的,須同時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轉租、分租的材料。
採取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的方式辦理登記的商事主體,變更住所或經營範圍後,屬於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本條的規定提交住所使用資料。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實行“一址多照”:
(一)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的經營管理方同意。商事主體申請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的經營管理方出具的同意一址多照場地使用的資料。
(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級市政府部門認定的孵化基地(孵化器)內設立的企業,其住所不受面積、數量限制。商事主體申請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級市政府部門認定為孵化基地(孵化器)的相關檔案複印件。孵化基地(孵化器)服務企業應當對入孵企業進行登記造冊,並做好政策指引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增設從事生產、加工、銷售、種植、養殖、快遞的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可在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申請增設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一照多址”,但法律法規對住所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企業住所與增加的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城管執法、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證照分離”改革的要求,分類推進改革,依法辦理涉及商事主體的經營許可事項。
第十五條 違法建築、危險建築、建築物內的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徵收、拆遷的建築不得作為商事主體的住所。
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及依法劃定的禁養區不得作為畜禽養殖業的住所。
中國小周圍200米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作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娛樂場所的住所。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已登記的商事主體住所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商事主體取得聯繫的,應當進行核查,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商事主體對住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登記機關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對商事主體虛假承諾、隱瞞真實情況、申報虛假住所信息、提交虛假住所使用證明的行為,登記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依法確認是違法建築或者商事主體擅自改變房屋性質或者不具備住所特定條件的,商事主體應當辦理商事主體的住所變更或註銷手續。不辦理變更或註銷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商事主體利用不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築、危險建築等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主管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級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訂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表、承諾書等文書格式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解讀

《茂名市商事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市政府印發實施,現將《規定》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台背景和意義
住所(經營場所)是商事主體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市商事主體越來越多,日益增長的商事主體與有限的房產資源之間的矛盾突出。在商事登記過程中,部分企業仍存在住所登記材料獲取難的問題,住所登記門檻仍有降低空間,住所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根據各地住所登記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結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註冊登記便利化的要求,全面放寬現行住所登記限制,推行住所申報製成為大勢所趨。推行住所申報制,有利於實現商事主體責任回歸,推進市場準入便利化,真正做到放寬準入,簡政放權;有利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誠信基礎上的失信嚴懲機制,做到“該放的放到位,該管的管到位”,從而實現放而有序、管而有度。
二、《規定》的政策依據
國務院在《關於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關於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明確指出,進一步放寬新註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加快推進放寬住所條件改革試點。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並辦理登記手續。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三、《規定》所指的商事主體包括哪些
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四、什麼是商事主體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規定》所稱住所,是指商事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體的法律文書送達地以及確定商事主體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的地址。
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以下簡稱住所)應當是固定場所。
 五、什麼是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制
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制是指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報住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租賃契約、等住所使用資料,提交《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表》和《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自主申報承諾書》即可予以登記。
六、商事主體自主承諾申報的住所信息包括哪些
商事主體自主承諾申報的住所信息主要包括:
(一)商事主體名稱、住所的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
(二)商事主體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三)房屋所有權人及聯繫方式、使用權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七、不適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諾申報的情形有哪些
(一)擬從事以下經營項目的:洗浴和保健養生服務、室內娛樂活動、住宿業、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畜禽養殖、活禽批發零售、家禽屠宰等。
(二)申報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1、法定用途為住宅的房產。
2、政府保障性住房。
3、軍隊房產。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什麼情況下允許“住改商”
允許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項目設計、軟體開發、投資、動漫遊戲、電子商務、貿易(不含零售)等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相對較小的商事主體使用住宅作為經營性用房。其中,使用宅基地房屋作為經營性用房的,還允許從事零售貿易、家用電器修理、洗染服務、攝影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餐飲服務及鄉村民宿經營。但不得在住宅從事歌舞娛樂、遊戲遊藝、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等容易污染環境、擾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經營項目。
九、具備哪些條件的可以實行“一址多照”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實行“一址多照”:
(一)經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的經營管理方同意。商事主體申請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房屋產權人或其授權的經營管理方出具的同意一址多照場地使用的資料。
(二)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級市政府部門認定的孵化基地(孵化器)內設立的企業,其住所不受面積、數量限制。商事主體申請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級市政府部門認定為孵化基地(孵化器)的相關檔案複印件。孵化基地(孵化器)服務企業應當對入孵企業進行登記造冊,並做好政策指引等相關工作。
十、哪些情況下可以實行“一照多址”
企業在其住所以外增設從事生產、加工、銷售、種植、養殖、快遞的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可在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申請增設經營場所登記,實行“一照多址”,但法律法規對住所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企業住所與增加的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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