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全文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供社會公眾查閱: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四)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五)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商事主體未在登記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收集有關證據材料,通過市場主體監管系統報送該商事主體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向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住所無法取得聯繫。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對於通過登記住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商事主體,市場監督管理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製作檢查筆錄,收集有關證據材料,通過市場主體監管系統報送該商事主體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本規則第二條第(四)、(五)項所列情形的商事主體,作出責令改正或者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責令期限屆滿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通過市場主體監管系統報送該商事主體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
第六條 商事主體未按規定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自當年年度報告公示(報送)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草擬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決定,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將有關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並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七條 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自收到本規則第三、四、五條所列的證據材料、責令改正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將有關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並予以公示。
第八條 商事主體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登記機關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應當出具收到材料清單,在1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通過核實發現將商事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分管領導批准後予以更正。
第九條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3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移出:
(一)因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按規定公示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的;
(二)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按規定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在登記住所從事經營活動證明的;
(三)因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
(四)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按規定更正其公示信息的。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符合第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移出(消除經營異常狀態)。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移出(消除經營異常狀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提交已糾正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行為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應當自收到商事主體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消除經營異常狀態)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分管領導批准後,作出移出或不予移出決定,作出移出決定的,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超過3年的,不得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依法符合信用修復的除外。
登記機關的信用監管部門(內設機構)應當在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四條 商事主體對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標記、消除經營異常狀態)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管理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的文書和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住所,包括企業法人的住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住所、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住所、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分公司的營業場所、分支機構的地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的地址、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廣州市市場監管局針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解讀如下:
一、《規則》的背景介紹
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存在不按規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等情形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對企業進行履行義務的警示,對社會提示風險。原國家工商總局出台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作為《條例》的配套規章。同時,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是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實行“寬進嚴管”的重要手段。為了落實《條例》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在《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廣州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起草了《規則》,使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更具針對性和實操性。
制定《規則》對規範廣州市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實現“嚴管”的基礎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是具體的信用約束措施。可以說,企業信息公示是基礎,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制定依據
根據《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9號)、《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則。
三、主要內容
《規則》共17條,主要內容是確立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管理工作的程式規範,明確了證據材料的具體要求,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更加流程化、規範化、程式化,避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開展這項工作過程中,各行其是,損害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的情形(第2條)。二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商事主體存在經營異常情形的規範做法(第3條、第4條、第5條)。三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並公示的流程(第6條、第7條)。四是商事主體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經營異常狀態)提出異議,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事主體申請的規定(第8條)。五是商事主體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移出,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商事主體申請的規定(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四、本次修改內容
2019年,廣州市按照國家和省部署,開展了涉及機構改革等部門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規則》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門規範性檔案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部門名稱、職責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