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珠海市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工商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珠海市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珠海市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增強商事主體信用約束,促進商事主體誠信自律,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及《珠海經濟特區商事登記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以下簡稱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將在本市已領取商事主體營業執照的商事主體不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或者通過住所無法聯繫的違規信息統一歸集,通過行政約束與公示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由商事主體承擔相關責任的信用約束制度。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
第三條商事登記機關應當統一設定經營異常名錄,及時錄入和更新相關信息,並對外公示,供公眾查閱、複製。
經營異常名錄應當記載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被載入事由及登記狀態等事項。
經營異常名錄應包含經營異常和剔除名稱兩種狀態。
第四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
(一)不按期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通過住所無法聯繫的。
不按期提交年度報告的情形,是指商事主體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提交年度報告的情形。
通過住所無法聯繫的情形,是指商事登記機關通過郵政投遞文書兩次均無法送達或經現場檢查證實已不在原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經營的情形。
第五條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連續滿三年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作出剔除商事主體名稱決定,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剔除其名稱。
第六條商事登記機關在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或剔除商事主體名稱決定前,應當告知商事主體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並在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七條自告知擬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因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擬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已補交年度報告的;
(二)因通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擬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已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
(三)因通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擬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但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明材料,經商事登記機關現場檢查確認仍在法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四)其它不宜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
第八條自告知擬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之日起滿30日,商事主體未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的,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將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並在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九條自告知擬作出剔除名稱決定之日起滿30日,商事主體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理由未能成立的,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剔除名稱決定,不得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並在商事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條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剔除名稱的,可以繼續經營。
商事主體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三年的,其名稱仍受保護,其他商事主體申請登記的名稱不得與其名稱相同。
商事主體的名稱被剔除後,該名稱不受保護,該商事主體不得重新申請名稱登記或變更名稱,以註冊號代替名稱。被剔除的商事主體名稱,從被剔除之日起滿三年的,他人可以申請登記該名稱。
第十一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應當納入不良信用監管。
被剔除名稱的商事主體及其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被剔除商事主體名稱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年內不得擔任商事主體的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三年的商事主體,在補交未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年度報告或無法聯繫的事由消失,依法接受處罰後,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刪除,重新記載於商事登記簿。
第十三條商事登記機關對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的申請,經審查核實,符合恢復記載條件的,應當作出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的決定,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刪除,重新記載於商事登記簿,並在商事登記簿中註明曾經未按時提交年度報告或曾經無法聯繫的情況。
第十四條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剔除名稱錯誤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撤銷決定,將商事主體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
第十五條商事主體對商事登記機關作出的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剔除名稱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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