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註冊登記便利化,簡化名稱登記程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8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修正案的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主申報冠“廣州市”或“廣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是指申請人通過相關係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
第二章 企業名稱
第五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
企業因業務需要,可在名稱中將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擊提危、組織形式之前。
第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已在本市申報(核准)登記或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局照記葛資關係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相同:
(一)與本市已申報(核准)登記或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八條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與本市已申報(核准)登記或註冊的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近似:
(一)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行業表述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的;
(三)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業表述含義相同的;
(四)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五)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不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與本市已申報(核准)登記或註冊的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
第九條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社會公堡燥兆驗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三)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四)足以使公眾對其投資者、產品(服務)來源等產生誤解的;
(五)易與其他法人、組織名稱混淆,使公眾產生誤解的;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第十條 申報的企業辨主櫃名稱涉及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依條件申報。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編制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自然人投資者的姓名可以作字號。
第十二條 除分支機構名稱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和文字:
(一)行業表述語;
(二)企業類型和組織形式表述語。
第十三條 除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表述,反映其行業或經營特徵。
企業認繳註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明確不予登記的行業,也不得含有國家地區政策中禁止發展的行業。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使用“膠拘講產業”或“發展”作為行業的,應當是其他行業的表述的後綴。
第十七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行業修飾語。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八條道頁棵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標明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第三章 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條辦理新開辦企業名稱申報業務的,申請人自行登錄“開辦企業一網通”服務平台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後,連同設立申請檔案,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業務的,申請人自行登錄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後取得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未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予以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紙欠出具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不予辦理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有直接投資關係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等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提示依條件申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一)對於符合條件的,允許申報登記,申請人可列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二)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提示不允許申報,並告知理由,申請人可列印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後,有效期為1個月。
申請人在1個月內未完成註冊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申請延期1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於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資料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並將該企業統一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公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市監規字〔2020〕1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8日

修正案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修改依據等介紹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廣州率先加快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在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方面出新出彩等重要指示,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開辦企業指標評估標準,持續深入推進我市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我市推行套用“開辦企業一網通”平台,整合商事登記、印章刻制、發票申請、就業參保、銀行預約開戶、公積金開戶登記等業務事項。其中在商事登記環節將企業名稱申報與企業開業登記合併辦理。
  據此,根據2020年1月1日印發的《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全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對《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我市自2017年3月1日起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制度改為自主申報制度。《辦法》明確了企業名稱的組成,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規定了企業名稱申報的途徑、流程,名稱爭議以及不適宜名稱的處理等內容。
  (一)實施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將核准制改為企業自主申報制。《辦法》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的制定依據、定義及《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冠“廣州市”或“廣州”行政區域企業名稱,明確了我市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將企業名稱由核准制改為自主申報制。
  (二)列舉了企業名稱禁限用情形及申報規則。《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名稱基本構成,列舉了企業名稱相同和近似的禁止性規定,以及企業名稱內容和文字的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申報名稱涉及限制使用規則。
  (三)明確了名稱爭議以及不適宜名稱的處理規定。《辦法》第二十條至二十八條定,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同時明確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資料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並將該企業統一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公示。
  《辦法》同時明確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推行新開業企業名稱申報與設立登記合併辦理。我市建立全市統一“開辦企業一網通”線上服務平台,新開辦企業直接通過“開辦企業一網通”服務平台一併辦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和設立登記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業務的,仍適用原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據此,《辦法》對原企業名稱申辦途徑進行了修改,區分新開辦企業和變更企業名稱申報兩種辦理途徑。
  (二)調整登記機關名稱。《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法》將原涉及登記機關名稱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取消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的登記條件。《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了“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同時允許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即可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據此,《辦法》刪除了原有關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的有關登記條件要求的內容。
(一)行業表述語;
(二)企業類型和組織形式表述語。
第十三條 除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表述,反映其行業或經營特徵。
企業認繳註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明確不予登記的行業,也不得含有國家地區政策中禁止發展的行業。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使用“產業”或“發展”作為行業的,應當是其他行業的表述的後綴。
第十七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行業修飾語。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標明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第三章 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條辦理新開辦企業名稱申報業務的,申請人自行登錄“開辦企業一網通”服務平台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後,連同設立申請檔案,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業務的,申請人自行登錄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後取得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未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予以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出具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不予辦理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有直接投資關係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等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提示依條件申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一)對於符合條件的,允許申報登記,申請人可列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二)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提示不允許申報,並告知理由,申請人可列印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後,有效期為1個月。
申請人在1個月內未完成註冊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入口網站申請延期1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於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資料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並將該企業統一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公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市監規字〔2020〕1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8日

修正案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修改依據等介紹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廣州率先加快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在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方面出新出彩等重要指示,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境開辦企業指標評估標準,持續深入推進我市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我市推行套用“開辦企業一網通”平台,整合商事登記、印章刻制、發票申請、就業參保、銀行預約開戶、公積金開戶登記等業務事項。其中在商事登記環節將企業名稱申報與企業開業登記合併辦理。
  據此,根據2020年1月1日印發的《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全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對《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我市自2017年3月1日起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制度改為自主申報制度。《辦法》明確了企業名稱的組成,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規定了企業名稱申報的途徑、流程,名稱爭議以及不適宜名稱的處理等內容。
  (一)實施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將核准制改為企業自主申報制。《辦法》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的制定依據、定義及《辦法》的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冠“廣州市”或“廣州”行政區域企業名稱,明確了我市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將企業名稱由核准制改為自主申報制。
  (二)列舉了企業名稱禁限用情形及申報規則。《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名稱基本構成,列舉了企業名稱相同和近似的禁止性規定,以及企業名稱內容和文字的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申報名稱涉及限制使用規則。
  (三)明確了名稱爭議以及不適宜名稱的處理規定。《辦法》第二十條至二十八條定,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同時明確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於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複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資料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並將該企業統一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公示。
  《辦法》同時明確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推行新開業企業名稱申報與設立登記合併辦理。我市建立全市統一“開辦企業一網通”線上服務平台,新開辦企業直接通過“開辦企業一網通”服務平台一併辦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和設立登記申請。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業務的,仍適用原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據此,《辦法》對原企業名稱申辦途徑進行了修改,區分新開辦企業和變更企業名稱申報兩種辦理途徑。
  (二)調整登記機關名稱。《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法》將原涉及登記機關名稱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取消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的登記條件。《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了“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同時允許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即可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據此,《辦法》刪除了原有關集團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的有關登記條件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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