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

為提高商事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激發市場活力,規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  號:穗市監規字〔2020〕4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6月18日
檔案內容,政策解讀,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商事登記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務市場主體發展,激發市場活力,規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活動及管理。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
  (一)申請人無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
  (二)申請人不按規定方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交電子申請材料的;
  (三)申請人辦理遷入遷出登記事務的;
  (四)需要提交前置許可證書、公證認證檔案、審批檔案、驗資證明、司法文書等第三方認證檔案,出具單位不能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認可方式出具電子檔案的;
  (五)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人民法院凍結的;
  (六)暫不具備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條件的其他情形。
  不適用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以紙質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通過商事登記機關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使用實名制身份認證進行用戶註冊、填報信息,使用數字證書等形式進行電子簽名,以電子檔案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商事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核、發照或出具電子登記通知書、保存電子檔案、共享與公示登記信息的全流程電子化登記模式。
  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根據申請人填報信息自動生成格式化申請檔案,自動校驗身份證明及電子簽名的合法有效性,實現審核流程的標準化與高效化。
  第五條 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遵循“標準統一、程式規範、安全可控、智慧型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登記機關,依照各自權責清單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工作;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全程電子化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並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以下工作:
  協調市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電子檔案管理辦法,對電子檔案的生成、保存、管理、使用、移交和利用等作出明確規範;協調市信息化管理部門加強市電子政務網路的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做好公共網路和公共平台的安全保障;協調市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推進各相關行政許可部門全程電子化審批系統建設;協調市稅務部門向登記機關提供企業清稅證明等涉稅信息的線上查詢核驗功能。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商事登記相關工作。
第二章 填報與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可以選擇全程電子化方式申請登記,也可以選擇到政務服務視窗提交紙質材料等方式申請登記。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人首次辦理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應當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或廣州市統一身份認證平台上進行用戶註冊,填寫真實、準確的基本身份信息。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的提示及要求,選擇擬辦理的業務類型,填寫相關申請信息,並對自動生成的申請表格、章程、決議、任免檔案等電子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由所有需要簽字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具電子簽名後提交,成功提交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辦理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對企業名稱實行自主申報。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進行企業名稱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申請人辦理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時,可在經營範圍庫選擇具體經營項目,對於不涉及許可事項的經營範圍,也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以及參考政策檔案、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自主申報、個性化表述經營範圍。
  登記機關對“經營範圍庫”實行動態調整和管理,定期收集歸納商事主體的個性化經營範圍表述,並納入“經營範圍庫”形成規範表述;如發現商事主體申請新增一般項目經營範圍屬於許可事項,或容易引起歧義,應及時調整經營範圍詞條,並要求企業限期變更經營範圍。
  企業的經營範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申請人採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可以適用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由申請人自行向登記機關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基本信息,並承諾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對申請信息實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電子簽名的載體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由相關簽署人使用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銀行等依法發放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其機構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使用個人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申請檔案上加具電子簽名,即視為其有效身份已經確認,申請檔案中的全部內容已經申請人確定。
  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審批與管理
  第十六條 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以系統智慧型審核為主,人工審核為輔。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系統通過標準化數據採集和系統自動比對對申請檔案和電子簽名進行自動校驗審核,系統無法自動校驗的實施人工審核。
  實行系統智慧型審核的,經審查通過後系統自動核發營業執照或核准文書;實行人工審核的,經審核通過後登記機關在承諾期限核心發營業執照或核准文書。
  第十七條 經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經登記機關電子簽名的營業執照或核准文書;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經登記機關電子簽名的駁回登記通知書,註明駁回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頒發紙質、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核准文書、電子駁回文書等經過登記機關電子簽名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營業執照有效性二維碼校驗機制,並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由系統自動公示失效營業執照信息,供公眾查驗。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將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整理為電子檔案,依法進行存儲、管理和使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信息及時共享至廣州市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台,實現與其他部門聯網查核、信息互通、結果互認,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懲戒與救濟
  第二十二條 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等行為,該商事主體及其有關經辦人、簽署人應當依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查處並限制相關人員辦理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網上籤名騙取登記的,被侵權人可依法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違法行為人提起訴訟,登記機關依據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或法院判決和被冒用人書面申請對登記事項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7〕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修改依據等介紹
  實施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簡化企業登記手續對於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全市企業總量呈現井噴態勢,有必要結合我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制定《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為實行符合廣州實際的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依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據此對《廣州市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明確“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並專門用一個章節(三個條款)對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進行了規範,為制定《辦法》提供了地方性法規依據。此外,2017年4月10日,工商總局出台了《關於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為制定《辦法》提供了部門指導意見。
  《辦法》在起草過程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檔案精神和要求,並參照了深圳、東莞、武漢等地經驗做法。
  《辦法》共五章25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等;第二章填報與申請,明確了申請人在申請填報過程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第三章審批與管理,明確了登記機關的審批流程和管理規範等;第四章懲戒與救濟,明確了對於弄虛作假行為的懲戒措施和對被侵權人提供的救濟途徑;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解釋部門及施行日期。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修正筆誤。將第一條中所列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筆誤修正。
  (二)調整登記機關名稱。《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法》將原涉及登記機關名稱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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