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

《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已經2024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南沙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沙區實行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是指在市場主體自主申報和信用承諾的基礎上,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經形式審查,對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登記事項予以確認並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記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沙區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確認及其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第四條 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應當遵循意思自治、誠實信用、便捷高效、公開透明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及時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南沙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人民政府、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國家、省綜合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南沙區開展港澳企業直接登記試點改革,先行先試更加靈活的政策體系和監管模式。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南沙區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提供信息化支撐,建設完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相關業務系統。
  南沙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和區級人民政府事權劃分相關規定,負責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確認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信息的共享套用,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國際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時依法享受準入前國民待遇。符合條件的取得內地永久居留資格的國際人才創辦的科技型企業,不從事涉及國家和本省關於市場準入方面有特別措施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依法享受內資企業同等待遇。
  第八條 登記機關實行智慧型全流程電子化登記,推行網上受理、確認、發照或者出具電子登記通知書、保存電子檔案、共享與公示登記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登記諮詢、引導和協助辦理等服務。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本市開辦企業一網通平台全程線上辦理各類市場主體登記業務,自主申報名稱、經營範圍、住所、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九條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本市開辦企業一網通平台對擬定的名稱自主進行查詢、判斷、申報。
  登記機關應當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對申報的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進行自動比對,實時導出比對結果,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提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確定經營範圍。
  對於新業態、新行業等在經營範圍規範目錄中沒有對應條目的,市場主體可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以及參考政策檔案、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個性化表述的建議。
  登記機關收到市場主體提出的建議後,應當依法逐級報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增加、修改相關規範條目,及時更新規範目錄。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並及時更新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
  市人民政府、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可以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標準地址庫,提升標準地址庫智慧型比對率。
  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在標準地址庫範圍內,且不屬於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免予提交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契約等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市場主體應當對其自主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權屬關係、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基本信息作出符合事實的承諾。
  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在標準地址庫範圍內的,或者市場主體的經營範圍涉及負面清單所列經營項目的,應當提交合法有效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利用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共享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通過本市開辦企業一網通平台加強對市場主體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核驗。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可以自主設計、使用自定義的章程、合夥協定,也可以選用登記機關制定並公布的標準化章程、合夥協定。
  市場主體可以選擇將自定義或者標準化章程、合夥協定提交為備案資料。自定義章程、合夥協定的內容應當包含法律、法規要求記載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在市場主體提交章程、合夥協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章程、合夥協定納入市場主體登記檔案,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查詢。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事項外,市場主體可以在章程、合夥協定中設定隱秘條款,用以規定商業秘密等內容。
  第十四條 推動建立市場主體登記秘書制度。市場主體可以指定或者委託在廣州市內常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擔任市場主體登記秘書。市場主體登記秘書可以由符合前述條件的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擔任。
  對設定市場主體登記秘書、信用風險低的誠信守法市場主體,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可以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南沙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政審批部門建立市場主體登記秘書信用管理檔案,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歸集市場主體登記秘書實名認證、辦理登記、提交年度報告、配合政府部門監督檢查、保持聯繫電話更新等信息,依託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記入信用記錄並及時動態更新。
  市場主體登記秘書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登記秘書可以根據市場主體指定或者委託,開展下列與市場主體登記相關的服務:
  (一)代表市場主體與登記機關溝通、聯絡市場主體登記及信息公示等有關事項;
  (二)代表市場主體辦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的市場主體登記確認手續;
  (三)代表市場主體接收或者遞交與市場主體登記及信息公示有關的法律檔案;
  (四)代表市場主體提交年度報告;
  (五)負責對提交登記機關的市場主體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進行審核;
  (六)管理市場主體登記資料;
  (七)接受登記機關依法問詢並及時提供答覆;
  (八)與市場主體約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登記秘書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等材料;
  (二)實施或者協助、縱容委託人實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虛假登記;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從事電子商務、諮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實行集群註冊登記,委託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登記秘書進行住所託管,以市場主體登記秘書的住所、經營場所作為該市場主體的住所。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場主體登記秘書應當建立入駐市場主體名冊及檔案管理等制度,建立託管服務工作檯賬,配合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主體履行相關義務。發現入駐市場主體存在異常、違法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南沙區有關部門報告。
  集群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市場主體登記秘書、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等相關人員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登記機關利用現有信息技術等手段核驗上述人員身份真實性的,市場主體應當配合。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應當對所提交檔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負責,向登記機關提交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信用承諾書,並依法承擔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登記機關應當將信用承諾書歸入市場主體登記檔案,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依法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辦理登記時作出承諾,並經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東、投資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登記事項進行確認的,可以依法免予提交證明市場主體設立、註銷或者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過程性文書材料。
  市場主體應當妥善保存前款規定免予提交的過程性文書材料以備查。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主動提供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查詢服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依法查詢和使用市場主體登記檔案。
  登記檔案查詢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南沙區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市場主體,南沙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將其標記為除名狀態。市場主體依法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消除異常狀態的,除名狀態解除。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納入其信用記錄,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路監測等方式進行檢查,並將市場主體的留存檔案、承諾事項及內容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範圍,對市場主體的信用承諾履行情況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監管清單制度,對投訴舉報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高風險市場主體,採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人工智慧、物聯感知、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升監管信息化建設水平,推動建立聯通行政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推送、反饋渠道,實現遠程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以外、本市範圍內增設經營場所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多個經營場所備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支機構、備案經營場所的監管由其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市場主體登記秘書等中介機構或者人員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託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虛假市場主體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市場主體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場主體登記。南沙區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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