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是1989年廣州市頒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89]8號
  • 發布日期:1989-01-23
  • 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01-23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8號
【發布日期】1989-01-23
【生效日期】1989-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穗府(1989)8號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保障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權,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二、開業登記與登記註冊事項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其項目建議書獲準後,在契約、章程簽字之前,應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契約前項目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檔案;
(三)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經“契約前項目登記”後核准使用的名稱,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一般應由企業所在地域、字號、所屬行業和組織形式構成,並可以有與中文名稱相一致的外文名稱。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在審批機關批准契約、協定或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協定和章程;
(三)有審批權的審批機關發給的批准檔案和批准證書;
(四)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投資者所在國(地區)政府或合法部門出具的契約、協定、章程、簽字人的資格證明或有效的委託書;
(六)投資者資信證明或資金來源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八)經營特種行業的,按有關規定的批准檔案。
以上檔案、證件應當用中文書寫,如以外文書寫的,應同時提交中文文本。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項均應提交正本或副本。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名稱、住所、投資總額、註冊資本、企業類別、經營範圍、分支機構、經營期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合營各方的名稱(外資企業可免予登記合營各方名稱一項)。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應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住所,是企業的法定住所。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分別規定如下:
(一)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與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三)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四)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可以一業為主,兼營它業。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為法定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具備法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核准登記,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未經核准登記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三、變更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變更註冊資本、企業類別、轉讓股權、改變經營範圍、契約期限,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補充契約或章程(改變經營範圍的可免交該項檔案、證件);
(三)董事會決議;
(四)原審批機關的批文。
其中,增加註冊資本還應提交有關各方原認繳出資完畢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更換正、副董事長和正、副總經理,應在更換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提交有效的委派書或聘任書,其中屬中方人員的,還應提交中方人員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住所,應在遷移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長會決議;
(三)新住所合法使用的證明。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更換企業名稱,應先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報擬用名稱,經審核同意,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後,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註銷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終止或提前中止原契約的,外資企業終止或提前中止經營的,應在終止契約(經營)之日或原審批機關批准提前中止契約(經營)之日以及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長的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提前中止契約或經營的,除上述檔案、證件外,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後,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註冊號,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按規定撤銷其賬戶。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超過六個月未開展經營(籌建)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企業自動解散,應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五、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的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原審批機關批准隸屬企業設立的檔案、契約、章程;
(三)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四)隸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廣州外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機關的批准檔案;
(六)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七)負責人任職的檔案。
在廣州市轄區以內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可免提交上列(二)、(三)、(四)項檔案。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從事聯絡業務的辦事機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提交的檔案、證件參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但可免予提交其中第(五)項內容的檔案、證件。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隸屬企業、隸屬企業的註冊資本、核算形式。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辦事機構登記註冊的主要事項:名稱、地址、負責人、業務範圍、期限、隸屬企業。
第二十二條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檔案、證件,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撤銷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隸屬企業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隸屬企業董事會的決議。
外商投資企業註銷登記後,其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應同時予以註銷。
六、申請登記的受理
第二十五條登記主管機關接到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後,應在三天內作出受理登記或不予受理登記的決定。受理登記後,十天內應予核發證、照。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一)申請登記的事項有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提交的檔案、證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設在市屬縣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登記主管機關委託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登記並進行初審,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七、登記費的繳納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按國家規定繳納登記費。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登記費按註冊資本額的千分之一繳納,註冊資本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註冊資本超過一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變更登記費每次繳納一百元。
外商投資企業設定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的開業登記費為三百元。
八、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登記主管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依法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
(二)是否按核准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三)是否執行契約、協定和章程;
(四)是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開立銀行賬戶、開展經營活動後三十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名稱、賬號、公章印戳、開業(含部分開業)日期。
第三十一條登記主管機關應定期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情況,通過報紙、期刊或其他形式向社會發布公告。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公告手續和交納公告費。
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度檢驗手續,交回執照正、副本,並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年度資產負債表。執照正、副本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後發還。
第三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之日起三十天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
第三十四條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契約、章程規定投入資金、設備、材料等以及經營情況,企業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帳冊和單據。對未按契約、章程規定的時間和數額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各方,登記主管機關可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審批機關和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由投資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經營管理的契約;
(二)原審批機關對經營管理契約的批文;
(三)董事會決議;
(四)經營管理者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承包經營另一企業,在其經營範圍所屬行業之內的,應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備案;超出其經營範圍所屬行業之外的,應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承包經營契約;
(二)原審批機關對承包經營契約的批文;
(三)董事會決議。
九、罰則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執行。
十、附則
第三十八條香港、澳門、台灣企業,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到本市投資開辦企業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頒布前,未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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