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穗府(1997)92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為加強統計管理和監督,確保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及省、市統計管理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統計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個體工商戶以及境外企業、外地單位常駐廣州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以下統稱統計登記單位),均應按本通告進行統計登記。
二、統計登記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辦法。市轄區屬以下統計登記單位,一律到所在區的統計局辦理登記;縣級市轄區內的統計登記單位,一律到所在縣級市的統計局辦理登記;市區內的中央、省、市直屬單位及外地單位常駐廣州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一律到廣州市統計局辦理登記;三資企業、境外企業常駐廣州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到廣州市統計局在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外經一條街設定的“視窗”辦理。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前設立的統計登記單位,應在通告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帶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證明檔案,按本通告第二條規定到所屬統計機關辦理統計登記手續(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可延長3個月辦理登記)。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後設立或遷入本市的統計登記單位,應自批准設立或註冊登記、遷入之日起30日內,持批准檔案或營業執照副本到所屬統計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五、統計登記單位的隸屬關係、經營範圍、經濟類型等發生變化,或統計登記單位發生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合併、分立的,應在批准或財產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檔案到原統計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不依法辦理或逾期不辦理統計登記、統計變更登記和統計註銷登記手續的,由市、區、縣級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管理許可權,按《廣州市統計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