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統計管理模式實行在地統計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統計管理模式實行在地統計的通知》是廣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統計管理模式實行在地統計的通知
  • 外文名:Guangzhou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on reform of statistical management model in the statistics of notice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1]12號
【發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2001-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統計管理模式實行在地統計的通知
(穗府〔2001〕12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長期以來,我市統計工作在現行條塊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下,實行的是按區(縣級市)屬、市屬和中央、省屬條塊結合的統計管理模式。隨著我市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統計改革的深入,條塊結合的統計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二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新形勢需要,特別是不能及時、完整地反映區域經濟的發展變化,不利於各區、縣級市和街、鎮對所在地域整體經濟的規劃、管理和提供所需服務。為此,需要實施以在地統計為模式的統計管理體制,根據區、縣級市的實際情況,逐步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統計局進行在地統計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1年開始,全市統計工作逐步按在地統計的管理模式進行改革。2001年先把區、縣級市地域內無主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統計調查,全部由各區、縣級市統計局負責。2002年起,市統計局逐步移交部分市直接統計單位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統計局負責。
二、中央、省屬、市屬的重點企業單位暫仍由市統計局負責布置國家及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待條件成熟再逐步移交給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統計局負責。除上述單位以外的各種類型企業、單位,均應按在地管理的要求,接受區、縣級市統計局布置的國家及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準確、及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對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和篡改統計數字等違法行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廣州市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為了滿足各區、縣級市研究制訂經濟發展規劃和掌握地域經濟總量的需要,從2001年起,市統計局把國內生產總值等主要指標按各區、縣級市地域整理,並按年度及季度反饋有關數據給各區、縣級市。
四、市統計局和各區、縣級市統計局要抓緊做好在地統計的有關銜接工作,必須保證在地統計資料的完整和準確,為各級黨政領導提供巨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準確信息。市統計局應相應加強統計業務和指導和技術培訓,認真抓好統計幹部的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考核公布制度,促進區、縣級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五、為保證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在全市的順利實施,特別是保證區、縣級市進行國內生產總值核算的需要,各有關企業、單位均應按在地統計管理的要求向區、縣級市統計局及時提供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有關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資料。財政、金融、稅務、海關、工商管理等綜合部門要按期向市統計局提供財務決算表和核算所需的有關資料,保證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正常進行。
六、各區、縣級市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實行在地統計的重要意義及其工作難度,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大力充實區、縣級市、街、鎮的統計力量,並在財力上給予必要的支持。根據當前街、鎮一級的經濟發展規模、調查單位數量和統計任務的需要,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應儘快組建綜合統計辦公室,以有效地對全街、鎮統計工作進行全面的組織管理。同時,要相應配備2-3名專職統計人員,所需經費由區、縣級市政府安排解決,以保證在地統計工作的順利實施。
七、具體的實施意見由廣州市統計局制訂、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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