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廣州市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是1986年9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9-07
  • 生效日期:198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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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規定細則

廣州市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七日)
為了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充分發揮我市吸收外資方面的優勢,加速經濟向外向型轉變,提高國民經濟巨觀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加強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指導思想。吸收外商(華僑、港澳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管理工作依照加強和改善巨觀管理、搞活微觀的原則進行,以利於繼續對外開放,吸收更多的外資;引進更多的先進技術和設備。所有吸收外資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分級管理。各部門須密切配合、互相協調、簡化手續,做好綜合平衡工作;避免重複設點,興辦不適當的項目和突破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二、吸收外商投資的辦事程式。為使吸收外商投資的辦事程式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舉辦,一般應該經過如下程式:(一)中長期規劃(市計委負責編制);(二)列入對外開展工作計畫(市外經貿委負責編制,經市政府批准);(三)批准項目建議書(市審批的項目由市外經貿委為主審批);(四)與外商初步洽談(市外經貿委組織或各單位組織),酌情簽訂意向書;(五)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審批項目由市計委為主審批);(六)根據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外商進一步洽談,並擬就契約(協定)、章程(市外經貿委組織,或各單位主辦,主外經貿委參與);(七)批准契約(協定)、章程(市審批項目由市外經貿委負責審批);(八)列入年度計畫(市計委審定後由市政府批准)。
凡需送市審批的項目,由區、縣、局統一上報市負責審批的部門。項目建議書應主報市外經貿委,抄報市計委和主管委;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主報市計委,抄報市外經貿委和主管委;契約(協定)、章程應主報市外經貿委,抄報主管委。
三、計畫的編制。吸收外商投資計畫是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組成部分,必須做好計畫的制訂工作。
(一)中長期規劃。市計委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重點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行業發展規劃為基礎,制訂我市吸收外商投資中長期規劃,確定我市吸收外商投資方向、規模、重點和實現規劃需採取的步驟、政策和措施。
(二)對外開展工作計畫。以市外經貿委為主會同市計委根據市吸收外商投資中長期規劃,從民批准項目建議書項目中;從經市政府主管委批准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中;從市計委和市外經貿委都同意的對外洽談備選項目中,提出對外開展工作計畫(又叫對外開展工作項目清單)。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屬各區、縣、局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對外開展工作項目,也由市外經貿委的名義對外公布。
(三)年度實施計畫。市外經貿委根據我市各單位對外簽訂的協定、契約,提出年度吸收外商投資實施初步計畫,送市計委。然後以市計委為主會同市外經貿委根據國家下達給廣州市的年度計畫進行綜合平衡,確定列入年度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的項目。吸收外商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在批准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後,有關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計畫等應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其國內配套資金(人民幣貸款和外匯配套)計畫、基本建設計畫、主要物資供應計畫等均同時列入我市國民經濟各專項計畫。這項計畫的草案需要在當年市計畫會議前確定,經市計畫會議討論後由市政府批准執行。
四、分級管理,各負其責。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契約(協定)、章程的審批,按投資額和能否自行平衡實行分級管理,各負其責。
(一)上報國家審批的項目。
1、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2、總投資額雖然在1000萬美元以下,但其建設和生產條件(包括信貸資金)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要國家返銷或“以產頂進”、外匯要國家償還的項目(以下簡稱能否“自行平衡”項目);
3、國家規定限制進口和歸口審批進口的項目。
以上三類項目以市計委為主,會同市外經貿委及有關委、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二)市審批的項目。
1、總投資額在2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
2、總投資額雖在200萬美元以下,但區、縣、局不能自行平衡的項目;
3、上報國家審批之外的所有要國內配套資金的基建項目。
以上三類項目的項目建議書,以市外經貿委為主,會同市計委和有關委、辦審批,並由並外經貿委、市計委聯合批文;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市計委為主會同市外經貿委及有關委辦審批,並由市計委、市外經貿委聯合批文同時抄送主管委、辦。
投產後外匯能自行平衡,建設資金(包括配套人民幣)由外商支付,我方只以土地、廠房、設備作價投資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外經貿委為主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三)市屬區、縣、局審批的項目。不屬國家和市控制吸收外資發展的、進出口不涉及配額或許可證管理的、能夠自行綜合平衡(包括自行解決國內配套資金),能自行解決原材料、市場、運輸、能源供應的,總投資額在200萬美元(番禺4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區、縣、局自行審批,並抄報市外經貿委、市計委和主管委備案。
(四)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許可權,按現行市的規定辦理。但在批准項目建議書之前,應徵求市計委、市外經貿委的意見,以避免重複布點等問題。
(五)個別臨時增加的吸收外商投資項目,也應制訂項目建議書。屬市審批的項目經市外經貿委會同市計委審查同意後,可先與外商談判,酌情簽訂意向書。與此同時,主辦單位應儘快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後以市計委為主,會同市外經貿委和有關委、辦審查同意後再對外簽訂契約。
上述各審批環節,均以一個委為主,會同有關委、辦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意見的,由市外經貿委報市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領導小組審批,必要時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進口原材料、設備和運輸工具的審批。吸收外商投資項目需要進口的設備、少量自用的運輸工具(控制現設備投資額的10%之內)或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不需使用地方留成外匯部分),應將項目有關批文、契約或進口清單報市外經貿委審批。經批准後,按規定範圍發給許可證或向上級部門申領許可證。
(七)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對外談判、簽約,審批契約(協定)章程。開發區按現行辦法辦理,市屬區、縣、局可審批總投資200萬美元以下項目(番禺縣為400萬美元以下)的契約(協定)、章程,但須送市外經貿委蓋章確認,採購設備器材及對外履約方面的業務,由市外經貿委負責。這些項目建成後的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主管委歸口負責。
五、實行綜合諮詢制度。
(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項目主辦單位應組織金融、外匯管理、標準計量、環境保護、專利、科技情報、法律、工程技術、農業技術等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諮詢。需要銀行貸款的須有相應銀行簽署意見;牽涉外匯平衡的須有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簽署意見。未經綜合諮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二)送市外經貿委審批的契約(協定)章程,必須經具有合法地位的諮詢機構綜合諮詢,市外經貿委才審批。
(三)各區、縣、局(總公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契約、章程、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六、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證書的發放。
(一)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批准證書,由市外經貿委發放。
(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批准證書向經貿部申請發放。
七、健全統計制度。凡吸收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84)外經貿字第611號“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按月、季、年編制吸收外資統計報表,由各級外經部門逐級上報市外經貿委。市統計局和市外經貿委負責定期通報吸收外資情況。
八、過去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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