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意見及配套檔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意見及配套檔案的通知
- 屬於:廣州市
- 類別:通知
- 指導: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
指導方針,指導思想,主要思路,總體目標,具體落實,附則,
指導方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決定》(穗字〔2008〕12號)和市第十次黨代會“12338”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吸引、培育和壯大總部企業,加快我市總部經濟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為指導,以強化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設國際商貿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打造適宜總部經濟發展的營商和人文環境,著力服務好現有總部企業,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總部企業,推動全市總部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主要思路
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壯大總量與最佳化結構相結合,大力引進和重點培育相結合,循序漸進和創新突破相結合,錯位發展和協調發展相結合。在重視引進總部企業的同時,創造條件服務好現有總部企業,尤其是金融業、商務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先進制造業等總部企業;重點引進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中國服務業500強企業、跨國公司、中央大企業等在廣州設立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或職能型總部機構,著力引進國內尤其是珠三角民營總部企業;培育和發展商貿會展、金融保險、現代物流、文化旅遊、商務與科技服務、汽車製造、石油化工、電子產品、重大裝備等優勢產業總部企業,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產業、新材料與高端製造、時尚創意、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等有潛力、引領未來發展的新興產業總部企業。
總體目標
經過5年至10年的努力,實現總部企業數量明顯增加,結構明顯最佳化,規模效應明顯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提升。到2015年,總部企業稅收占全市企業稅收總額比重達25%左右;到2020年,把廣州建設成為輻射環珠三角、泛珠三角,影響全國、面向世界的亞太地區最具活力“總部經濟之都”。
具體落實
(一)開展總部企業認定工作。
市經貿、外經貿、金融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統計、工商等相關部門,分別負責內資、外商(含港澳台)投資和金融總部企業的認定組織工作。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交通、農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旅遊、對台工作等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業及港澳台資總部企業的認定發動等工作。
建立總部企業認定公示制度。總部企業認定名單公布前須在廣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有提出異議的,一經調查核實,即從擬認定企業名單中剔除。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覆核,並經市政府審定後統一公布生效。
(二)建立總部經濟統計指標體系。
市統計部門牽頭建立反映總部經濟發展情況的統計指標體系和報送制度,完善總部經濟運行監測機制,定期公布總部經濟統計資料。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應向市統計部門依法依規報送本企業總部情況統計資料。
最佳化總部經濟發展空間布局
加強總部經濟空間規劃,重點規劃建設廣州國際金融城、琶洲地區、越秀核心產業功能提升區、廣州民間金融街、南沙新區、科學城、知識城、白雲新城、白鵝潭地區、城市新中軸線功能區、廣州(黃埔)臨港商務區、廣州南站地區、番禺新城、廣州國際創新城、空港經濟區、廣州北站地區、廣州東部(新塘)交通樞紐中央商務區、增城掛綠新城城市中心等總部經濟重要功能區,引導總部企業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廣州市總部經濟發展規劃》、各重點區域發展規劃明確的城市區域總部經濟功能規劃集聚發展。
強化總部企業用地支持
(一)加強用地保障。
市國土房管部門要將總部企業辦公用地及單獨設立的總部企業研發中心、產品設計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並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優先給予保障。
(二)實施靈活用地年限和出讓金收取方式。
對總部企業等重點扶持企業的工業及倉儲項目用地,經批准可實施靈活用地年限或以租賃方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可按規定分期付款繳納土地出讓金。
拓寬總部企業融資渠道
(一)創新融資方式。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投放,協調組織銀團貸款,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探索對總部企業實行智慧財產權、收費權及大宗商品倉單質押等融資。
(二)支持利用資本市場。
加快總部企業及其所屬優質企業上市融資步伐,支持總部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多種方式融資。支持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參與總部企業項目投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
推進總部企業技術創新
(一)鼓勵總部企業技術創新。
積極發揮市科技資金、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的槓桿作用,鼓勵總部企業自主研發設備代替進口設備,開展共性、關鍵性、前瞻性技術聯合攻關和開發,積極推進國際先進管理和運營模式以及引進科技領軍人才等。總部企業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開發所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二)推進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積極推薦總部企業建立的各級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申報國家、省資金扶持,支持總部企業在企業內部設立博士後工作站。
實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務措施
(一)加大總部企業人才引進和培育力度。
採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服務機構為我市總部企業開展獵頭、人才培訓、人才認定和測評等服務,對成功引進總部企業所需高端人才的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創新總部企業人才培訓形式,鼓勵和協助總部企業與境內外高校和培訓機構建立人才培訓渠道與平台,在重點領域積極引進境外高質量的培訓機構和項目。
(二)加大總部企業重點人才扶持力度。
總部企業重點人才被認定或評定為我市高層次人才的,可享受《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及相關配套檔案規定的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
加大總部經濟獎勵和補貼
(一)總部企業落戶獎勵。
2010年及之後新遷入廣州或在廣州新註冊設立且經認定為總部企業(含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和職能型總部)的,認定當年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發放)。
對內資企業註冊資本(指實收資本,下同)1億元(含)至3億元人民幣的,補助人民幣100萬元;註冊資本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其中,對設立職能型總部的內資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50萬元;註冊資本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80萬元。
對外資企業註冊資本1500萬美元(含)至3000萬美元的,補助人民幣100萬元;註冊資本3000萬美元(含)至5000萬美元的,補助300萬元;註冊資本5000萬美元(含)至1億美元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1億美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其中,對設立職能型總部的外資企業,註冊資本200萬美元(含)至500萬美元的,補助50萬元;註冊資本500萬美元(含)至1500萬美元的,補助80萬元。
(二)總部企業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獎勵。
根據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上一年度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連續5年獲得500萬元獎勵的總部企業,另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資金。對於就業人數、員工薪酬年度上漲水平、開展慈善事業等履行社會責任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綜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總部企業,對其一位主要負責人,按該企業當年新增貢獻額的1%,以市政府名義給予最高稅後100萬元或等額實物的突出獎勵。
(三)重點總部企業培育獎勵。
重點培育一批總部企業進入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和世界企業500強,全面提高企業競爭力。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2012年起,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從2012年起,對連續3年獲得以上榮譽的總部企業,另給予相應標準的50%獎勵資金。
(四)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
對於2010年及之後從外市新遷入廣州或在廣州新註冊設立,且經認定為綜合型總部(含地區總部,下同),並進駐本意見第三款規定的總部經濟重要功能區的,其本部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參考價的3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購自用的辦公房產,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會區、新城區和副中心分別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分別不超過1000、750、500萬元。對於2010年之前已在廣州註冊設立且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建、新購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和新註冊綜合型總部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的30%給予資助。對於經認定的職能型總部,按照綜合型總部辦公用房相應補貼標準的30%給予補貼。
總部企業同時新建、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的,則按照以上規定合併計算辦公用房補貼。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或轉租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應退還已經獲得的資助。
(五)總部經濟獎勵補貼資金的主要用途。
總部經濟獎勵資金可用於企業自主創新、技術改造、品牌創建、提升總部功能、開拓市場、人才培育等生產經營活動,也可自主獎勵給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用於獎勵個人的資金不超過獎勵資金的20%。辦公用房補貼資金只能用於總部企業購置、建設或租用辦公用房。
(六)獎勵、補貼的實施。
本意見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的資金列入每年市財政預算,評審、檢查及專項調研等費用在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中支出。每年的獎勵、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按市國庫管理制度規定辦理撥付手續。對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支出績效進行評價,按照《廣州市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完善總部企業相關服務
(一)實施重點總部企業對口服務。
實行市有關部門、區(縣級市)與總部企業對口聯繫服務制度,重點幫助總部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問題。
(二)最佳化政務服務。
對總部企業的工商、稅務註冊登記、年檢等事項實施並聯審批、集中辦理、限時辦結。市各級工商部門按照《廣東省企業登記前置審批許可事項目錄》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稅務部門對總部企業實行“綠色通道”服務、預約服務、個性化納稅輔導等優質服務措施,及時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將總部企業重大項目列入市政府綠色通道服務範圍。總部企業所需的水、電、氣、通信等公共設施,市有關部門優先統籌安排。市外經貿部門要協調海關制訂通關便利的配套措施,為總部企業提供通關便利服務。市政務辦負責協調和督促各部門政務服務視窗積極為總部企業提供優質政務服務。
(三)提供支援服務。
集中引進國際知名的會計、信息、管理諮詢、法律、培訓等中介機構,完善銀行、保險、會展、商貿、物流、信息、航運、旅遊、法律、教育、培訓等專業化服務體系,為總部企業提供支援服務。
(四)創新延伸服務。
市經貿、外經貿、金融和各區(縣級市)相關管理部門要制定措施,幫助在穗總部企業解決拓展外地市場、延伸發展腹地等問題。跟蹤分析有意向來穗投資的總部企業動向,為其提供個性化服務。
(五)暢通信息服務。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要牽頭制定措施建立完善政府資訊信息化平台,推動各級機關通過信息化平台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資訊。市相關部門要及時向總部企業發布發展規劃、重大決策、重大項目投資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類政務服務和政策資訊,建立總部企業參與政府重要決策諮詢論證和重大工程規劃建設機制。
(六)最佳化法治和誠信環境。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規範信用徵集、使用,加大失信懲戒力度,營造誠信環境。建立完善總部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庫,促進總部企業加強自身信用建設。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和督查機制
(一)完善組織協調機制。
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總部經濟發展重大政策、戰略規劃,組織實施總部企業認定、獎勵和補貼辦法,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政策措施落實等工作。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促進總部企業發展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對總部企業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實和督促檢查。
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要建立工作督促檢查機制,定期評估各級政府、市各有關部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工作績效,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區(縣級市)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清理不利於總部經濟發展的政策規定,把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重點工作放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和提供優質政務服務上,不再單獨制定區(縣級市)一級關於總部經濟的財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見及配套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修訂。
附則
本意見所指總部企業(含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職能型總部)應具備《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規定的認定條件。
廣州市總部經濟獎勵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強化廣州國家中心城市功能,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總部經濟獎勵補貼資金是指我市財政預算安排,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給予的獎勵、補貼資金(以下簡稱總部獎勵補貼資金)。
第三條 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權利、義務、責任對等原則。
第四條 市經貿委、外經貿局、金融辦和發展改革委(以下統稱“組織實施部門”)按照財政預算編制規定,分別編制內資、外商(含港、澳、台,下同)投資、金融總部企業和重點培育總部企業獎勵補貼資金年度支出計畫;牽頭會同市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國土房管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分別對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材料進行初審,在批覆的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內,擬訂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畫。擬訂的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支出計畫和使用計畫統一報送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編制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支出計畫,送市財政局納入市財政預算;在經批准的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內,匯總各組織實施部門報送的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提交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覆核後,納入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計畫,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政府審定意見,會同市財政局和各組織實施部門下達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計畫。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財政、財務管理,會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部門測算年度支出計畫,納入財政預算;根據經市人大批准的預算,撥付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會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組織實施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主要用於:
(一)總部企業落戶獎勵;
(二)總部企業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獎勵;
(三)重點總部企業培育獎勵;
(四)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
第七條 總部獎勵補貼資金類別:
(一)總部企業落戶獎勵。2010年及之後在我市註冊成立、經認定為總部企業(含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和職能型總部)的,認定當年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發放)。
對內資企業註冊資本(指實收資本,下同)1億元(含)至3億元人民幣的,補助人民幣100萬元;註冊資本3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3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其中,對設立職能型總部的內資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50萬元;註冊資本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80萬元。
對外資企業註冊資本1500萬美元(含)至3000萬美元的,補助人民幣100萬元;註冊資本3000萬美元(含)至5000萬美元的,補助300萬元;註冊資本5000萬美元(含)至1億美元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1億美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其中,對設立職能型總部的外資企業,註冊資本200萬元美元(含)至500萬美元的,補助50萬元;註冊資本500萬美元(含)至1500萬美元的,補助80萬元。
(二)總部企業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獎勵。根據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上一年度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以500萬元為上限。連續5年獲得500萬元獎勵的總部企業,另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資金。對於就業人數、員工薪酬年度上漲水平、開展慈善事業等履行社會責任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綜合排名列全市前10名的總部企業,對其一位主要負責人,按該企業當年新增貢獻額的1%,以市政府名義給予最高稅後100萬元或等額實物的突出獎勵。
(三)重點總部企業培育獎勵。重點培育一批總部企業進入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和世界企業500強,全面提高企業競爭力。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2012年起,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從2012年起,對連續3年獲得以上榮譽的總部企業,另外給予相應標準的50%獎勵資金。
(四)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對於2010年及之後從外市新遷入廣州或在廣州新註冊設立,且經認定為綜合型總部(含地區總部,下同),並進駐《實施意見》第(六)項規定的總部經濟重要功能區的,其本部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每年按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參考價的3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部新建成或新購自用的辦公房產,按照“123”城市功能布局,都會區、新城區和副中心分別按每平方米1000、750、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分別不超過1000、750、500萬元。對於2010年之前已在廣州註冊設立且經認定的綜合型總部,因業務發展需要新建、新購或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新引進和新註冊綜合型總部辦公用房補貼標準的30%給予資助。對於經認定的職能型總部,按照綜合型總部辦公用房相應補貼標準的30%給予補貼。
總部企業同時新建、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的,則按照以上規定合併計算辦公用房補貼。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或轉租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應退還已經獲得的資助。
第八條 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可用於自主創新、技術改造、品牌創建、提升總部功能、開拓市場、人才培育等生產經營活動,也可自主獎勵給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用於獎勵個人的資金不超過獎勵資金的20%。辦公用房補貼資金只能用於總部企業購置、建設或租用辦公用房。
第九條 每年5月初,各組織實施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分別組織內資、外資(含港、澳、台,下同)、金融總部企業和重點培育總部企業進行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申報,牽頭會同市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國土房管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初審後,擬訂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使用計畫統一報送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申請總部企業落戶獎勵的總部企業,應於認定當年向組織實施部門申報,並向組織實施部門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廣州市總部經濟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總部企業認定檔案;
(三)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註冊資本(企業申請總部認定時的實收資本)信息及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外資企業還需提供批准檔案、批准證書,金融機構還需提供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
(四)組織實施部門、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總部企業經濟社會貢獻獎勵的總部企業,每年6月15日前向組織實施部門申報,並向組織實施部門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廣州市總部經濟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總部企業認定檔案;
(三)申請企業及其二級控股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驗資報告,申請企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外資企業還需提供批准檔案、批准證書,金融機構還需提供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
(四)總部企業在履行總部職能、生產經營、轉型升級、自主創新、品牌建設、完善產業鏈、行業帶動作用、管理現代化、企業文化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五)組織實施部門、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重點總部企業培育獎勵的總部企業,於符合獎勵條件當年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廣州市總部經濟獎勵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總部企業認定檔案;
(三)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驗資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金融機構還需提供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
(四)申請企業屬世界500強的,需提供首次或連續3年獲評美國《財富》雜誌公布的年度“全球最大500家公司”證明檔案,申請企業屬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需提供首次或連續3年獲評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按國際慣例向社會公布的年度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總部企業,按以下辦法向組織實施部門申報,並向組織實施部門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申報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總部企業,應在申請認定總部企業時一併申報,並提交《廣州市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資金申請表》,經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的辦公用房租賃契約,租金髮票以及組織實施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報新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補貼的總部企業,應在辦公用房新建成或購置之日起12個月內,向組織實施部門申報,並提交《廣州市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資金申請表》,總部認定檔案,辦公用房產權證明(包括《房地產證》或經市國土房管局預告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契約》),立項、規劃、用地、竣工驗收等批准檔案,房產稅完稅證明以及組織實施部門、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第十至十三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中的相關證照、契約、發票、完稅證明和認定、批准檔案,均須提供由總部企業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一式三份),並交驗原件。
第十五條 組織實施部門組織總部企業申報並提出初審意見,加具審核意見後統一將申報材料報送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齊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擬定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六條 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年度總部企業使用計畫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後,將擬獎勵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由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核查,於一周內提出書面核查結果,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一經調查核實,即從擬獎勵企業名單中剔除。對核查結果提出回復要求的,由組織實施部門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據實回復。
第十七條 公示結束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將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使用計畫納入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審定後,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實施部門予以下達。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總部獎勵補貼資金年度使用計畫,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總部獎勵補貼資金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處理。
第二十條 總部企業可申請享受本市其他優惠扶持政策,但本細則規定的財政資助政策和其他優惠政策屬於同類型的,不得重複享受。企業可自行選擇同類扶持政策中的一種優惠政策,選定後原則上5年內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條 申請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企業必須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資金列入每年市財政預算,評審、檢查及專項調研等費用在總部獎勵補貼資金中支出。對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的支出績效進行評價,按照《廣州市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騙取、挪用、截留總部獎勵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財政局和各組織實施部門查處,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
為了加快發展總部經濟,根據《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規定,廣州市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和職能型總部認定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的認定條件和標準
綜合型總部、地區總部是指企業綜合競爭能力強,具有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結算管理、研發管理、採購管理等總部綜合職能的大型企業。申請綜合型總部和地區總部的認定,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和標準:
(一)符合廣州市產業發展政策。
(二)在廣州市(含區、縣級市,下同)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在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於3個,並對其負有總部管理和服務職能。
(四)符合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上一年度美國《財富》雜誌評選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總部或其投資設立的地區總部。
2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商務部及其授權審批機關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
3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按國際慣例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排行榜上榜企業;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規模民營企業排名500名以內企業;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國連鎖100強排名榜上榜企業。
4國家和中央部門確定的大企業(集團)(指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管理的金融企業;國務院其他部委管理的菸草、鐵路等企業)在廣州設立的總部或區域總部。
5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產業、新材料與高端製造、時尚創意、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等新興產業企業在所屬行業內,綜合排名或營業收入居全國前20名、全省前10名或全市前5名的領軍企業。以上排名依據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行業公認權威機構發布的上年度行業數據確定,由申報企業提供經上述機構出具的行業排名權威發布檔案。新興產業的具體範圍和領域可進行動態調整,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經貿、外經貿和金融部門在年度總部企業認定申報檔案中明確。
6未符合上述1款-5款條件的企業,按下列行業標準之一認定:
工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中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數,下同)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下同);或上年末資產總額(中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數,下同)12億元以上。
建築業:總部或其下屬企業資質等級1級以上且總部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上年度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4億元以上。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上。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批發零售業:批發業上年度營業收入25億元以上;零售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
住宿餐飲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5億元以上。
金融業:(1)銀行類:商業銀行資產總額200億元以上,村鎮銀行資產總額5億元以上;(2)證券期貨基金類:證券公司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上,期貨公司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規模100億元以上;(3)保險類:人身險保險公司資產總額100億元以上,財產險保險公司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上,保險中介機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上;(4)其他類: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總額30億元以上,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上,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資產總額5億元以上,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管理資金5億元以上。
房地產業:總部或其下屬企業具有房地產開發業資質等級2級以上,且總部上年末資產總額30億元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業上年末資產總額1億元以上。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上年度營業收入4億元以上(其中,會展業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及律師事務所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15億元以上;或上年度投資收益4000萬元以上。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5億元以上。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5億元以上。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3億元以上。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3億元以上。
農業: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農業種植、養殖和農業科技推廣類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或上年末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上。
二、職能型總部的認定條件和標準
職能型總部,是指經總公司(母公司)授權,在廣州市註冊成立,並承擔物流、採購、研發、結算、數據處理等部分總部職能的企業。申請職能型總部認定的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廣州市產業發展政策。
(二)在廣州市(含區、縣級市,下同)註冊成立。
(三)承擔總公司在全球或亞太地區、中國、華南地區、廣東省、廣州市等一定區域的物流、配送、採購、研發、結算、數據處理等部分總部職能。
(四)來自該職能的主營業務收入、從業人員數量均占全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全部從業人員的50%(含)以上。
(五)符合下列條件、標準之一:
1上一年度美國《財富》雜誌評選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在廣州設立的職能型總部。
2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按國際慣例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排行榜上榜企業,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規模民營企業排名500名以內企業,以及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國連鎖100強排行榜上榜企業在廣州設立的職能型總部。
3國家和中央部門確定的大企業(集團)(指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管理的金融企業;國務院其他部委管理的菸草、鐵路等企業)在廣州設立的職能型總部。
4內資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元(含,下同)以上,外資企業註冊資本200萬美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淨資產3000萬元以上。
廣州市內資總部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加快發展總部經濟,規範廣州內資總部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資總部企業(金融類總部企業除外),是指由我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國內投資者在廣州市註冊設立,並履行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研發管理、採購管理等總部職能的廣州市範圍內最高級別的機構。
第三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並滿足《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廣州市內資總部企業。
第四條 內資總部企業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自願申請、政府審核、動態評估等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市經貿委會同區(縣級市)經貿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經貿委負責內資總部企業認定的組織工作,主要包括:會同區(縣級市)經貿部門對申報內資總部企業進行組織申報,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進行審核並報市政府審定。市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交通、農業、文化廣電和新聞出版、衛生、旅遊等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行業企業的認定發動工作。
內資總部企業申報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受理轄區內內資企業的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經貿委。
第六條 內資總部企業認定工作程式如下:
(一)申請企業從市經貿委網站下載並填寫《廣州市內資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在認定當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各類有效證明檔案。同時,向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報送1份申報材料。
(二)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於5月20日前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經貿委審核。市經貿委於當年6月15日前將審核結果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於7月底前報經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覆核後,在廣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由市經貿委負責核查,於一周內提出書面核查結果,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一經調查核實,即從擬認定總部企業名單中剔除。對核查結果提出回復要求的,由市經貿部門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據實回復。
(四)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將總部企業名單核定後上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審定的總部企業最終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頒布認定證書、予以授牌。
第七條 申報內資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廣州市內資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原件。
(二)符合《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規定的總部企業認定條件或標準的證明檔案。
(三)申請企業及3個以上下屬企業(含控股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驗資報告。申請企業經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申請企業履行總部職能、生產經營、轉型升級、自主創新、品牌建設、完善產業鏈、行業帶動作用、管理現代化、企業文化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的說明材料。
(五)屬世界500強在我市投資設立的公司申請認定為內資總部企業的,還須提交申請企業為世界500強投資設立公司的證明檔案;屬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或中國連鎖經營100強企業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屬建築、房地產行業的企業還須提交資質等級證明材料(複印件)。
(六)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還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總部、履行總部職能的授權檔案及總部企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名單。
(七)認定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新設立當年申請認定的企業無需提交上年度審計報告。
第八條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五份(證書的原件除外),複印件必須由申請企業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並交驗原件。申報認定的內資企業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市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認定的內資總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條件與認定條件相同。經考核不再滿足內資總部企業條件的,取消其內資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條 經認定的內資總部企業,可以享受《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檔案中對總部企業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所在區(縣級市)經貿部門及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有關變更申請後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後,為企業出具總部企業變更確認檔案。
第十二條 區(縣級市)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屬地已認定的內資總部企業的監管和服務工作,及時落實有關優惠扶持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改變申請條件的,向市經貿委提出意見,匯總報市政府取消其內資總部企業資格,終止所享有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並對外公布。對於經核實以虛假資料申報內資總部企業並獲得獎勵或補貼的企業,由牽頭認定部門報領導小組批准,取消其廣州市內資總部企業稱號,收回總部企業證書,責令其全額退回所得獎勵或補貼,並對外公布;情節嚴重和社會影響惡劣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廣州市外商投資總部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外商投資總部經濟發展,提高國家中心城市的帶動和輻射功能,根據《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總部企業(以下簡稱外資總部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設立的,對其在中國境內外所投資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外資總部企業可以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發中心或具有總部性質的生產性企業等形式設立。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並滿足《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條件的外資企業,可以申請認定廣州市外資總部企業。
第四條 市外經貿局負責全市外資總部企業的認定工作。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自願申請、政府審核、動態評估等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外資總部企業認定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企業從市外經貿局網站下載並填寫《廣州市外資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在認定當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區(縣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各類有效證明檔案。同時,向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報送1份申報材料。
(二)區(縣級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於5月20日前報市外經貿局審核。市外經貿局於當年6月15日前將審核結果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於7月底前報經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覆核後,在廣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由市外經貿局負責核查,於一周內提出書面核查結果,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一經調查核實,即從擬認定企業名單中剔除。對核查結果提出回復要求的,由市外經貿部門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據實回復。
(四)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將總部企業名單核定後上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審定的總部企業最終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頒布認定證書、予以授牌。
第六條 申報外資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外商投資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總部、履行基本職能的授權檔案及外資總部企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名單。
(三)母公司的註冊登記檔案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申請企業及其3個以上下屬企業(含控股企業、分支機構)的批准檔案、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驗資報告(複印件,下屬公司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無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企業經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申請企業履行總部職能、生產經營、轉型升級、自主創新、品牌建設、完善產業鏈、行業帶動作用、管理現代化、企業文化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的說明材料。
(六)屬世界500強在我市投資設立的公司申請認定為外資總部企業的,還須提交申請企業為世界500強投資設立公司的證明檔案;屬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或中國連鎖經營100強企業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檔案;屬建築、房地產行業的企業還須提交資質等級證明材料(複印件)。
(七)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還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總部、履行總部職能的授權檔案及總部企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名單。
(八)認定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新設立當年申請認定的企業無需提交上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條 第六條所列申請材料須提交一式三份(證書原件除外),複印件必須由申請企業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並交驗原件。申報認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經認定的外資總部企業享受《實施意見》及相關規定對總部企業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九條 市外經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認定的外資總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條件與認定條件相同。經考核不再滿足外資總部企業條件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條 《實施意見》出台前已認定的外資總部企業,由市外經貿局牽頭按照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對上述企業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統一對外公布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對經核實以虛假資料申報總部企業並獲得獎勵或補貼的企業,由認定部門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批准後,取消其廣州市總部企業稱號,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並由市相關部門責令其全額退回所得獎勵或補貼及對外公布。情節嚴重和社會影響惡劣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設立的企業申請認定總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外資金融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廣州市金融總部企業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總部經濟,根據《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融總部企業(含內、外資)是指註冊地址在廣州,並履行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金結算管理、研發管理等總部職能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並滿足《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廣州市金融總部企業。
第四條 金融總部企業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自願申請、政府審核、動態評估等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金融總部企業認定程式如下:
(一)申請企業從市金融辦網站上下載並填寫《廣州市金融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在認定當年5月15日前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並提供各類有效證明檔案。同時,向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報送1份申報材料。
(二)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於6月15日前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於7月底前報經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覆核後,在廣州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由市金融辦負責調查核實,於一周內提出書面核查結果,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如經調查核實成立,則從擬認定企業名單中剔除。對核查結果提出回復要求的,由市金融辦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據實回復。
(四)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將總部企業名單核定後上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審定的總部企業最終名單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頒布認定證書、予以授牌。
第六條 申報金融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廣州市金融總部企業認定(考核)申請表》。
(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法人許可證或業務許可證明的複印件。
(三)申請企業及其3個以上下屬企業(含控股企業、分支機構)的批准檔案、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出資人信息、最近一期驗資報告,以及申請企業經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符合《廣州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第四條規定的總部企業認定條件或標準的證明檔案。
(五)申請企業履行總部職能、生產經營、轉型升級、自主創新、品牌建設、完善產業鏈、行業帶動作用、管理現代化、企業文化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的說明材料。
(六)屬世界500強在我市投資設立的公司申請認定為金融總部企業的,還須提交申請企業為世界500強投資設立公司的證明檔案;屬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七)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還需提交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總部、履行總部職能的授權檔案及總部企業管理服務的企業名單。
(八)市金融辦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新設立當年申請認定的企業無需提交上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條 以上申請材料一式三份(證書的原件除外),複印件必須由申請企業加蓋公章證實與原件一致並交驗原件。申報認定的金融企業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經認定的金融總部企業可以享受《實施意見》及相關規定對總部企業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九條 經認定的金融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市金融辦,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後報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核認定。
第十條 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已認定的金融總部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條件與認定條件相同。經考核不再滿足金融總部企業條件的,取消其金融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金融總部企業在申請認定或申請獎勵補貼資金過程中,若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其金融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責令全額退回所得獎勵和補貼,並將有關情況告知金融監管部門,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公開方式:主動公開抄送:省府辦公廳,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