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政策全文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協調、指導市外商投資管理服務中心的職責。
(三)將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境外就業管理職責劃入市外經貿局。
(四)加強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有關職責。
(五)加強服務貿易進出口、服務外包規劃和統籌協調的職責。
(六)加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以及貿易救濟措施、維護產業安全等方面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規劃、計畫、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意見;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備案登記;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畫;負責加工貿易工作;建立健全對外貿易促進體系;研究和推廣新型貿易方式,指導組織境內外各類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和對外經濟技術貿易交流會、展覽會。
(三)負責技術進出口工作;擬訂推動技術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協調管理出口商品質量、品牌建設、智慧財產權及高新技術產品的進出口工作。
(四)負責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工作,執行機電產品進出口政策;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國家機電辦管理的產品的核報工作;負責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管理和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核。
(五)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承擔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工作。
(六)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投資促進的研究、策劃、組織和協調工作;指導駐外招商機構工作;參與重要外資項目的引進、落戶和服務等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和核准等工作;協調解決投資環境有關問題。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和境外投資政策、法規;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依法審核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指導境外市場開發,規範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秩序;依照許可權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八)負責國(境)外的經濟事務交流工作,依照授權審批和管理外國及港澳台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核發外國人商務來華入境簽證通知表;聯絡各國駐穗總領事館對外經濟事務。
(九)綜合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我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和自由貿易區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財務和資產管理、安全、督辦等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各處室工作;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組織外經貿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的研究;起草本局綜合性檔案;負責局新聞宣傳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對口聯繫民主黨派等部門;組織編寫外經貿白皮書、年鑑和地方志。
(三)政策法規處(掛進出口公平貿易處牌子)。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外貿易糾紛;負責進出口公平貿易與產業損害調查相關工作,應對國外貿易救濟調查,應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性等貿易壁壘,依法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調查及其他反壟斷相關工作;協調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具體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負責編報外經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外貿年度指導性計畫;監測分析外經貿巨觀運行狀況;負責外貿統計分析及信息發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涉及外經貿的外匯、稅收、信貸等政策和規章;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組織實施;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
(五)對外貿易發展處。
擬訂促進外貿發展的管理辦法、措施和開拓國(境)外市場規劃;建設、完善國際貿易促進體系,推動各類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為企業提供對外貿易各類公共服務;研究和推廣新型貿易方式;負責廣交會廣州交易團的組織工作和本市在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和舉辦對外展覽會、洽談會等活動。
(六)對外貿易管理處。
負責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及有關資質辦理工作,核報企業申請國家限制類貨物的進出口經營資格;負責外經貿倉儲、國際貨運代理等物流行業管理;協調各類重要商品和關稅配額商品的進出口管理;負責涉證商品進出口許可證和紡織品產地證的簽發、跟蹤管理和統計分析;管理加工貿易。
(七)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處(掛廣州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牌子)。
擬訂本市機電產品進出口的發展規劃;負責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並依照國家機電產品進口目錄負責進口核報工作;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負責本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監督、協調和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核;指導出口機電產品生產體系建設。
(八)外商投資促進處。
負責協調和指導本市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參與制定本市促進外商投資規劃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擬訂本市招商引資計畫,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對外招商;負責與境外投資促進機構聯繫交流。
(九)外商投資管理處。
擬訂外商投資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負責利用外資的統計分析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或核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質押等有關事項;按許可權核發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和換髮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協調解決涉及投資環境的有關問題。
(十)開發區管理處。
綜合協調和指導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有關工作;牽頭並協調相關部門擬訂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研究和分析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審核需市政府批准或轉報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設立和變更;組織需上報國家、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對外貿易業務功能區的論證;指導協調廣州保稅物流體系建設及相關工作。
(十一)對外經濟合作處。
指導管理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組織實施“走出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擬訂對外經濟合作發展規劃;核報各類境外投資機構、對外經濟合作(包括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經營資格,辦理本市駐港澳企業工作人員手續;依照許可權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境外勞務重大事件;組織協調對外經濟合作交流有關活動。
(十二)技術與服務貿易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貿易、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品牌國際化方面的政策;擬訂和執行本市有關發展規劃和促進措施,指導各類高新技術出口基地建設,負責高新技術及產品的進出口、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和品牌國際化的管理和促進工作;負責技術進出口契約登記;協調管理出口商品質量和技術標準。
(十三)對外交流處。
負責國(境)外的經濟事務交流工作,組織協調外經貿重要的外事交流活動;負責外國和港澳台地區非企業經濟組織在穗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依照授權核發外國人來華入境簽證通知表;聯絡各國駐穗總領事館對外經濟事務;承辦相關外事活動和重要外賓的接待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貫徹幹部人事政策和法規,制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組織勞動工資、醫療、社會保險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出國(境)政審和出國(境)護照及港澳通行證管理工作;指導外經貿行業業務培訓。
(十五)黨委辦公室(與紀委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黨委、紀委和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承擔相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信息上報和中心組學習的秘書工作;承擔黨建、廉政、統戰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指導工青婦等群團工作;組織基層評議機關工作;受理企業投訴、民眾信訪舉報,檢查和處理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等案件。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機關行政編制128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9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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