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關於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檔案。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規定了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市經貿委)的性質、職責、機構組成、人員編制等內容。

機構設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設立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市經貿委),掛廣州市食鹽專賣局、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工業、商貿流通業行業規範和標準擬定、行業統計分析、決策論證、資產項目評估等行業管理和技術服務性職責,依法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三)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編制工業、商貿流通業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職責劃入市經貿委。
(四)將市供銷合作總社承擔的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職責劃入市經貿委。
(五)增加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巨觀規劃、綜合管理和引導促進的職責。
(六)加強推進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與傳統產業相結合,加快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實施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推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民經濟運行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工業、商貿流通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貿流通業的發展規劃、計畫,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
(三)監測分析工業、商貿流通業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措施,統籌協調經濟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四)執行有關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審核、上報和辦理需經國家、省和市審批、核准、備案的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參與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工作,提出促進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的措施和意見。
(五)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的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相關新興產業發展,指導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名牌帶動戰略和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貿流通業的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建設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轉移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產業轉移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推進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現代產業體系建設,負責商業網點、產業集群區(工業園區)、工商業物流園區和工業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建設的協調管理。
(八)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培育發展城鄉市場,組織開拓國內市場,監測分析商品市場運行狀況。
(九)承擔組織實施分工管理的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拍賣、典當等特種行業。
(十)組織擬訂並組織實施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服務業與製造業融合發展,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十一)負責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巨觀指導和服務,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組織協調煤炭、電力、成品油等供應,負責工業、商貿流通業的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有關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巨觀規劃、綜合管理和引導促進,指導協調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指導各種經濟成分企業發展。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食鹽、酒類管理的政策、法規,監督管理食鹽、酒類市場,協同有關部門實施對食鹽、酒類流通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菸草專賣市場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經貿委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督辦、綜治維穩、安全保衛、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
綜合分析工業、商貿流通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牽頭組織重大課題調研;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與報送;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負責工業商貿史志編寫。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組織協調落實本部門執法責任制工作;推動機關內部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等工作;推進機關常設法律顧問制度。
(四)產業政策處。
擬訂工業、商貿流通業的發展規劃,協同相關處室擬訂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專項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相關領域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融合發展、管理創新以及建立現代產業體系的政策建議;擬訂產業結構調整方案的相關內容;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區域產業協作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五)經濟運行處。
監測、分析工業、商貿流通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工業、商貿流通業和相關生產服務業近期主要經濟預測指標,以及相關產業經濟運行調控方向;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相關行業應急管理、分工管理的重要儲備商品和物資的市場調控工作。
(六)技術進步處。
組織編制實施工業、商貿流通業領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審核、上報和辦理需經國家、省和市審批、核准、備案的相關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參與相關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工作;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相關行業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項目;指導、推動產學研聯合、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參與推動創新成果產業化,推進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各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指導企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名牌帶動戰略的有關工作;推動工業設計、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振興老字號企業。
(七)電力與資源綜合利用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貿流通業的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實施工商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評估,組織工商企業節能監察和考核,組織協調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工作,編制和實施近期電力生產和供應調控、配置方案,推動相關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發展,參與提出電、熱價格政策意見及電價整頓、調整、改革工作,協調處理電力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電力應急管理工作。
(八)工業園區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最佳化工業園區的總體布局;承擔工業園區的綜合協調工作,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和改造,指導推進工業園區合理布局、工業進園和產業集群發展;協調解決工業園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九)工業發展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動工業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牽頭組織實施產業轉移;按分工負責市區產業“退二進三”的相關工作;指導工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研究工業發展中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工作。
(十)專賣辦公室(掛廣州市食鹽專賣局辦公室、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局辦公室、廣州市食鹽和酒類專賣稽查大隊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食鹽、酒類流通市場的政策、法規;擬訂食鹽、酒類專賣經營的行業規範和市場準入政策;依法監督管理食鹽、酒類流通市場;協調食鹽儲備和合格碘鹽供應;負責酒類經營企業批發許可證的核發和年審;負責食鹽、酒類行業的日常檢查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各區、縣級市食鹽、酒類專賣稽查工作;協調菸草專賣市場有關工作。
(十一)商貿服務業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現代流通業發展、促進消費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代理、直銷、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指導批發業、零售業等管理創新;擬訂並組織實施餐飲業、住宿業、家政服務業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促進餐飲業與服務業的規範和協調發展;指導、協調餐飲業和服務業行業開展等級評定,促進品牌培育和市場推廣;指導、協調社區生活服務業的改革和發展。
(十二)市場體系建設處(掛廣州市商業網點辦公室牌子)。
擬訂有關健全和規範商品市場體系的政策;協調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協調批發市場、購物中心、展貿市場等的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
(十三)特種商業處(掛廣州市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老舊汽車更新(報廢)、二手車流通等特種商貿行業的發展規劃;負責設立拍賣企業初審和設立典當企業審核的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報廢汽車管理工作,負責老舊汽車更新工作;編制和實施煤、成品油的調控配置方案,負責煤炭、成品油經營資格及加油站設立的審核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的行業及生產、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再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與實施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查處再生資源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產業物流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商貿流通業和相關生產性服務業產業物流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產業化推廣套用物聯網技術和產業物流標準,指導推動製造業物流、流通領域物流的發展;推動製造業物流基地與產業基地協同發展,統籌規劃城鄉流通領域現代物流基礎設施的整合與建設,完善城鄉一體化的產業物流網路,大力發展城市配送系統;指導推動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的發展;推動服務業和製造業融合發展;指導和促進工商企業的電子商務信息套用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和商貿服務,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十五)經貿合作處。
指導和組織工業、商貿流通業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對外招商引資和經貿合作與交流;指導工商業協會和商會開展與國際商務機構的合作交流;組織企業開拓國內市場,舉辦工商業重大項目投資推介等活動;組織企業參與外地展會和經貿合作活動;聯繫中央駐穗、國內大型工商企業,工業和商貿流通業的總部企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服務工作;認定內資總部企業並按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推動總部經濟發展。
(十六)會展促進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會展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會展業的統籌協調、巨觀規劃、綜合管理和引導促進;研究會展業發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宣傳推廣會展環境和主要品牌展會;承擔市會展業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監察室(與紀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制定紀律檢查、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開展黨紀、政紀教育;承辦機關及事業單位日常的紀律監察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
(十九)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市中小企業局(市副局級,掛廣州市鄉鎮企業辦公室牌子)。
貫徹實施國家、省和市有關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協調相關部門對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和服務;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創新,推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服務體系建設和擔保體系建設;指導創業基地建設;指導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發展;指導中小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學研結合、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最佳化調整;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發展。
市中小企業局內設3個處(副處級)。
1.綜合協調處。
組織起草有關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發展規劃;監測分析中小企業經濟運行態勢,研究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中小企業信息收集發布工作;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服務體系建設。
2.創新服務處。
引導中小企業投資方向,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指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體系和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中小企業制度創新,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推動產學研結合,推廣產品質量創新,提高產品質量;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專業市場園區和產業示範基地的建設;指導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開拓市場。
3.融資服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改善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融資擔保環境的政策措施,推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協調解決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融資的有關問題;引導和推動民間資本進入擔保行業,規範擔保行業的發展;負責市財政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強銀企合作,拓寬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融資渠道。

人員編制

市經貿委機關行政編制122名(含市中小企業局行政編制15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5名。其中:主任(黨委書記)1名、副主任4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市中小企業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中小企業局副局長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3名(含市中小企業局處長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4名。
單列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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