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 地點:廣州市
  • 類型:規定
  • 相關機構: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簡稱市環保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
(四)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
(五)加強全市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重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統籌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各區、縣級市和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並協調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託制定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民用核技術套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套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對外環保科技與經濟合作交流。
(十一)指導區、縣級市環境保護工作;協助區、縣級市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
(十二)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環保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保密、檔案、秘書、財務、環保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視窗、督辦、政務信息、後勤保障等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行政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環保政策和重大環境問題的調研,擬訂本市環境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對局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指導協調全市環境法制工作,負責本局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組織對本市環境政策和環保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實施績效;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政協提案;負責企業環保信用情況的行政確認工作;承擔環境應急及“維穩”具體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事故;組織辦理環境信訪投訴,調處重大環境污染糾紛;參與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打擊走私、海防邊防、安保反恐等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可持續發展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擬訂環保預算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環保治污投入計畫預算;編制國家、省環保部門以及市財政安排的預算年度的各項經費預算、決算;會同市財政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和中央環保專項資金及減排專項資金;組織制定和實施內部審計年度計畫;負責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
(四)污染防治處。
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等環境污染防治;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空氣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負責水、大氣、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暫停運行或拆除核准工作;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總量控制計畫和工作方案;負責分解並統籌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區、縣級市和市直單位落實減排任務和工程項目;負責建立健全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和總量減排台賬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迎檢及考核工作;負責新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前置審核;負責全市環境統計、綜合分析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
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負責由國家、省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初審;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審批;參與市建設用地審核工作;負責組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受市政府委託,負責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七)機動車污染控制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計畫,按環境保護部環保達標車型公告公布車型目錄;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及排氣污染定期檢查與強制維護制度;組織開展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執法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系統;協調推廣車用低污染燃油和清潔燃料;推進機動車排氣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八)輻射與固廢管理處。
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輻射環境、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套用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竣工驗收、輻射安全許可證發放及監管;負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經營項目許可審批;負責危險廢物轉移審核;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放射源的監督性檢測;指導區、縣級市輻射與固廢環境監管工作和組織相關業務培訓;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反核恐怖攻擊和反輻射恐怖攻擊的工作。
(九)環境經濟與宣傳合作處。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環境決策諮詢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珠三角一體化”和“廣佛同城化”有關工作;組織對外環保科技與經濟合作交流;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對企業申請環保營運資質進行初審、年審;推廣環保套用技術示範工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排污權交易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推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發展;協助開展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養提高全民環保意識;指導協調民間環保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環境新聞網路。
(十)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組織、政治思想、宣傳教育、統戰、工、青、婦等工作;承擔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環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推薦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支隊。
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區、縣級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治理任務情況、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情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物總量控制及減排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參與對各類生態保護區域、項目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屬企業排污申報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跨區、縣級市的環境污染糾紛調解,辦理環境信訪投訴;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負責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及輻射環境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對區、縣級市環境監察工作實行稽查。
執法監察支隊下設5個大隊,副處級。
一大隊:負責污染源實時監控,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負責辦理環境污染的信訪投訴;負責環境監察數據、信息的採集、匯總、審核工作。
二大隊:負責工業污染源環境執法監察工作。
三大隊:負責第三產業污染源環境執法監察工作。
四大隊:負責生態及輻射環境執法監察工作。
五大隊: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環境執法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57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2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1名(市副局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3名、支隊下設的執法大隊大隊長5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執法監察支隊下設的執法大隊副大隊長)。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8名。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撤銷市環境監察支隊,其配備的事業編制57名由市收回。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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