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全市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廣州市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及減排考核任務的職責。
(三)增加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五)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
(六)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廣州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據職權和授權制訂有關法規的實施意見和規範性檔案;對我市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對我市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對國家、省、市和政府確定的我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實施監督;組織對重大經濟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制訂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區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規劃。
(三)負責全市污染總量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總量控制計畫,統籌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指導各鎮(街)及開發區和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工藝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電磁波輻射和機動車排氣等污染防治工作。
(五)按照防治新污染的法規,根據管理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區域開發建設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即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六)統一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對全市污染排放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依法組織監督檢查,協調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處理環境違法行為,調解環境污染糾紛。
(七)辦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交辦的關於環境問題的議案(建議)、提案和批示、來電、來郵;處理人民民眾關於環境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受理行政複議案件。
(八)負責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套用技術示範工程;督促落實我市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推行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推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發展,組織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受市政府委託編制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珠江綜合整治考核等工作,並協調、指導各鎮街(園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監督對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城鄉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鎮、村、園、場)和綠色社區、綠色校園(幼稚園)建設。
(十一)負責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核發、組織開展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點及自動監測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向政府提出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對策。
(十二)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普及環境法律知識和環境科學知識,推動社會各界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指導各鎮街(園區)環境保護機構和有關單位的環境保護業務工作,規劃與組織指導環境保護環境業務技術培訓,環境保護業務技術合作和交流。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的調研工作;負責局會議的組織、檔案起草和檔案收發;檔案資料管理、保密工作;接待工作;督辦工作;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建、組織、統戰、工、青、婦等工作;協調指導“綜治” 、“維穩”和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指導各鎮街(園區)環境保護機構和有關單位的環境保護業務工作;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購置辦公用品、儀器設備等物資;負責車輛、房產、財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構隊伍建設、人事勞動工資及福利津貼、離退休人員管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思想等工作;承擔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環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推薦工作;財務管理,預算、決算編制,財務、資產的審計監督;管理局機關計算機信息網路;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科技建設規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可持續發展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計畫;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組織擬訂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計畫;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工作;協調環保科研和技術引進;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負責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初審;參與市建設用地審核工作;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鎮、村、園、場等)的建設;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協調全市環境保護投融資工作;管理派駐市投資服務中心的環保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視窗;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監督管理科
(掛輻射與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科牌子)
貫徹和監督實施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開展環保政策和重大環境問題的調研,擬定本市環境政策措施;組織擬定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對局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歸口管理全市環境法制工作,負責本局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歸口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環保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組織對本市環境政策和環保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實施績效;對上級交辦、市人大、市政協的議案、提案和民眾信訪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監督,調處重大環境污染糾紛;負責企業環保守法和信用情況的行政確認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即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大氣、噪聲、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民間環保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普及環境法律知識和環境科學知識;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綠色社區、綠色校園(幼稚園)的建設;牽頭組織學校考場噪聲監控工作;開展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督管理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套用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初審、環保竣工驗收初審、輻射安全許可證發放及監管;負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經營項目許可審批;負責危險廢物轉移審核;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放射源的監督性檢測;指導各鎮街(園區)和有關單位輻射與固廢環監管工作和組織相關業務培訓;歸口環境應急工作;協助開展安全生產、食品安全、打擊走私等工作;參與、協助開展安保反恐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總量管理科
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迎檢和考核工作;監督並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珠江綜合整治考核和迎檢工作;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總量控制計畫和工作方案;負責分解並統籌管理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鎮街(園區)和市直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和工程項目;負責建立健全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和總量減排台帳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迎檢和考核工作;負責新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前置審核;負責全市環境統計及綜合分析工作;組織開展水環境功能區、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聲環境功能區、煙塵控制區等達標工作;負責水、大氣、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暫停運行或拆除核准工作;負責污染源普查和數據更新工作;負責我市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自動監測網及監控中心;組織空氣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環保模範城市、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工作;推進我市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的發展;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市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科長(主任)4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其他事項
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附則
本規定由從化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從化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