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團法人登記的若干規定

《廣州市社團法人登記的若干規定》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廣州市。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2]54號
【發布日期】1992-09-26
【生效日期】1992-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社團法人登記的若干規定
(穗府辦(1992)54號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社團條例》),《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對申請社會團體法人(以下簡稱社團法人)登記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符合《社團條例》第二條和《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團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均可申請社團法人登記。各類基金會必須具備法人條件,必須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已列入行政事業機構編制的和各具有代表全市性的社會團體應具備法人條件,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二、社團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
(二)除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外,行業團體還須有八千元以上、其他團體五千元以上的年收入;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工作人員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申請社團法人登記,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社團條例》第十條、《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申請報告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檔案必須註明是申請法人登記,並填寫《廣州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書》。
已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了《廣州市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申請社團法人登記,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並填寫《廣州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書》,同時辦理原非法人社團註銷登記。
經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發給《廣州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及副本,並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報刊通告。通告費由社團法人承擔。
四、社團法人登記管理實行民事責任保證金制度。社團法人民事責任保證金,在核准登記時一次存入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設帳代管,存入的民事責任保證金最低限額:基金會八千元、其他團體五千元,以後根據發展需要調整最低限額。民事責任保證金,用於社團法人出現的民事糾紛中承擔民事責任開支;社團法人確有其它急需經批准的可暫支,但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如數返存。民事責任保證金和利息歸社團法人所有,本金在社團法人終止時提回。利息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一次結算付給社團法人。
五、社團法人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國內外社會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四)開辦第三產業、經濟實體的管理費及上交的利潤;
(五)開展諮詢、培訓等有償服務收入;
(六)孳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六、經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可以根據登記的章程,開辦國家政策允許的經濟實體,利用社團法人擁有的技術力量、人才和知識等優勢開辦第三產業。社團法人開辦第三產業、經濟實體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七、社團法人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有會計、出納的專職或兼職財務管理人員。所辦的經濟實體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單獨設帳管理。社團法人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應報送年度會計報表,財務帳目應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財稅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市屬各區、縣、番禺市的社團法人登記,可以按照本規定執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經區、縣、番禺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八、本規定由廣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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