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印發。本辦法共十三條,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7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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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泰政辦字〔2017〕4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1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7號檔案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泰安市內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是指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轄地。住所應當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且只能有一個。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經營場所既可以與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與住所不在同一地址。市場主體可根據需要設立多個經營場所。
第三條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管理範圍內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工作,按有關規定由泰安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泰山景區工商分局負責。
第四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堅持合法規範、便捷高效、寬進嚴管的原則。
第五條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並對其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實行書面審查。
第六條下列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合法證明材料提交申報:
(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於自有的,提交房產權屬證明。購買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契約複印件。
(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於租賃的,提交相關權屬證明和租賃契約(協定),產權人未同意轉租的除外。
(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四)泰城城區(即東起博陽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起環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區域,環山路含界首至環山路段、碧霞大街)範圍內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三)項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材料,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泰城城區範圍外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登記工作,由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根據本地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依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市場主體可以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並按下列規定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
(一)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含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下同)域內的, 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可以選擇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分支機構登記。選擇辦理備案的,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域內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三)增設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第八條對能夠有效區分出獨立區域的集中辦公區,可以登記多個市場主體,允許"一址多照"。
第九條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經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條登記機關根據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書面告知或通過依法抽查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依照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其進行處理:
(一) 市場主體住所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仍不辦理的;
(二)在同一縣域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未辦理登記或備案的;
(三) 市場主體設立或變更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縣域,未按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經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仍不辦理的。
第十一條商務秘書類企業可以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工作,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後續配套措施,起草《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主要基於以下背景:
(一)住所是工商登記的主要內容之一。現行登記制度對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做了嚴格的限定,規定市場主體在辦理登記時需提交房產證等權屬證明檔案。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湧現出的創意、設計、電子商務等新興行業對住所要求並不高,但與現行登記制度的規定發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投資創業的熱情和市場主體準入,造成了場地資源利用率低下,給經濟社會管理帶來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
(二)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作為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求“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省委關於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各項部署,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大幅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制定本《辦法》。

出台依據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批准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實施,方案明確要求,要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在《關於貫徹國發〔2014〕7號檔案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加強市場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5號)中要求,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提交合法使用證明等作出具體規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經過調研論證,結合泰安市情,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出台目的

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改革要求,規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大幅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制定本《辦法》,《辦法》通過改革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出台意義

《泰安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實現了對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的改革,放鬆對市場準入的管制,釋放場地資源,降低創業成本,激發投資熱情,還有效推動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對於政府簡政放權、職能轉變,構建現代市場監管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住所(經營場所)的功能。二是明確了住所(經營場所)的審查原則。三是簡化了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手續。四是提出了支持商務秘書企業發展舉措。五是明確了“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及“一照多址”的辦理流程。六是詳細規定了登記機關依照登記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方面進行處理的情形。
——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泰安市各級工商(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機關(含縣、市、區、高新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
——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概念及區別。
住所是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法律文書送達的處所,是確定市場主體訴訟管轄權、主體登記管轄權的依據。
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市場主體住所和經營場所可以是同一地點,也可以不在同一地點。市場主體只能登記一處住所,但可以登記多處經營場所。
住所是各類市場主體法定登記事項,經營場所是特定市場主體(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分支機構)法定登記事項。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市場主體可以在住所外增設經營場所,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其中,經營場所與住所在同一縣(市、區)含高新區、泰山景區區域內的,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可以選擇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或分支機構登記。選擇辦理備案的,登記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注經營場所地址。增設經營場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需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此外,對能夠有效區分出獨立區域的集中辦公區,可以登記多個市場主體,允許“一址多照”。
——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下列證明材料均可作為合法證明材料提交申報:(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於自有的,提交房產權屬證明。購買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提交購房契約複印件。(二)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於租賃的,提交相關權屬證明和租賃契約(協定),產權人未同意轉租的除外。(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四)泰城城區(即東起博陽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起環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的區域,環山路含界首至環山路段、碧霞大街)範圍內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屬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三)項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有利害關係業主同意的材料,並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泰城城區範圍外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登記工作,由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根據本地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依法作出具體規定。

具體措施

為更好推動《暫行辦法》實施,下一步我們將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辦法》,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註冊手續,完善登記註冊流程,確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實到位。二是加強對全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註冊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問題。三是採取書式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檢查,凡是發現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的,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向社會予以公示。四是將日常檢查結果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構建部門聯動回響的信用約束機制,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工作要求

《暫行辦法》適用範圍為泰安市內登記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泰城城區範圍外住宅房屋改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登記工作,由縣(市、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根據本地管理實際需要,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依法作出具體規定。《暫行辦法》的實施,將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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