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楚雄州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已經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領導同意,中共楚雄州委辦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5月26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26日
  • 發布單位:中共楚雄州委辦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標準,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州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評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
第三條 考核評價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並根據協定約定的履職事項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第四條 考核評價工作由各聘任單位組織實施,實行一年一考核,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並按以下要求將考評情況報送州委、州政府法律顧問室:
(一)州級各黨政機關負責考評本部門所聘任的法律顧問,並報送考評情況;
(二)縣市及鄉鎮黨政機關負責考評本部門所聘任的法律顧問,並由縣市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室將情況匯總後統一上報。
第五條 州委、州政府法律顧問室要加強對縣市黨委、政府及州級各黨政機關法律顧問考評工作的督促,對未開展考評的縣市和部門予以通報。
州級黨政機關要認真做好本部門法律顧問考評工作,並加強對本系統法律顧問考評工作的督促,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六條 外聘法律顧問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履行職責情況。對黨政機關重要決策、重要檔案、重大疑難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招商引資、資產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契約協定及黨政機關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等能按要求積極參與,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提出的意見、建議適用法律準確、符合實際、具有參考價值,能夠為聘用部門所採納。
(二)宣傳培訓情況。外聘法律顧問每年為所聘單位開展培訓或者講座不少於2次,培訓內容可以結合部門實際自行確定。
(三)遵守執業紀律情況。嚴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名義招攬或辦理與法律事務無關的業務;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法律事務;不得有從事其他損害黨政機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等行為。
(四)創造性開展工作情況。法律顧問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能夠在國家、省級、州級會議上交流的;提出的法律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同級黨委、政府領導或者上級領導批示肯定的;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得到同級黨委、政府或者上級領導好評的。
第七條 州委、州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對縣市黨委、政府及州級黨政機關內部法制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考評。
縣市黨委、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對鄉鎮黨委、政府及縣市黨政機關內部法制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考評。考評內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顧問聘請、使用、管理等工作情況,對未設定法律顧問室或者未聘請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二)縣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人未列席政府常務會議,部門法律顧問未列席本單位重要會議的,一次扣5分;
(三)對本單位涉法事務未嚴格審核把關,未出具內部法制機構審查意見,或者以外聘法律顧問審查意見代替內部法制機構審查意見的,一次扣5分;
(四)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查目錄登記、檔案歸檔等工作不規範的,酌情給予扣分;
(五)報備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因程式或者內容不合法、不規範被退回或撤銷的,一次扣5分;
(六)提請黨委常委會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材料會前準備不充分,存在未徵求部門意見、未開展合法性審查(包括外聘法律顧問審查意見和內部法制機構審查意見)、未開展集體討論決策及其他程式或內容違法被退回的,一次扣5分;
(七)法律顧問工作被通報或者被約談的,一次扣10分;
(八)加分項。創造性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國家、省級、州級會議上交流的,分別加10分、8分、5分;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得到同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好評的,加5分;其他好的經驗及做法得到同級黨委、政府及上級部門表彰、表揚的,酌情給予加分。
第八條 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至89分為合格,70至79分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為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或者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評定為不合格:
(一)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對外透露所了解掌握的信息,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便利獲取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以法律顧問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或者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對其他單位、個人施加影響的;
(四)參加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聘任單位形象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法律事務的;
(六)所代理的訴訟案件,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敗訴或者因個人原因不舉證、逾期舉證等被法院確認違法或撤銷的;
(七)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業處理的。
第十條 法律顧問在聘期內年度工作考評為優秀等次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
外聘法律顧問在聘期內年度工作考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應當予以解聘,並在3年內不得重新聘用。其考評結果同時抄送當地司法行政部門。屬於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同時抄送本單位。
內聘法律顧問考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應當予以解聘,在3年內不得重新聘任,並作為本單位其他工作考核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室應當建立工作檯賬,詳細記錄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對照本辦法要求嚴格進行考評,對未開展考評的年度法律顧問工作視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聘任單位在考評結束後應當將考評結果及時反饋給被聘法律顧問。被聘法律顧問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考評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聘任單位提出申辯。聘任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結果告知申辯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具體事宜由州委、州政府法律顧問室解釋。
附屬檔案:1.楚雄州黨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考評量化標準
2.楚雄州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年度考評登記表

標準

楚雄州黨政機關外聘法律顧問工作考評量化標準
考評單位: 被考評人: 考評時間: 年 月 日
項 目
量化標準
一、職責履行評價(40分)
1.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聘任單位通知的會議或者活動的,一次扣5分。
2.未按照聘任單位要求,對受委託審查的事項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一次扣5分。
3.無正當理由未在聘任單位要求的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一次扣5分。
4.無正當理由不辦理聘任單位委託事項的,一次扣5分。
5.未按照聘任單位契約協定要求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一次扣5分。
6.每年至少為所聘單位開展2次法治培訓或講座(其中,聘請2名以上法律顧問的可由聘任單位統籌),未開展的,一次扣20分。
7.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務,怠於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酌情扣分。
二、服務質量評價(40分)
8.對受託審查事項出具法律審查意見後,仍存在主體不適格、超越法定許可權、內容和程式違法等嚴重問題,並造成不良影響的,一次扣10分。
9. 受託審查的契約協定經合法性審查後仍然存在重大法律、經濟風險的,一次扣10分。
10.指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因違法被複議機關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的,一次扣10分。
11.不符合聘任機關其他要求的情形,可以酌情扣分。
三、執業規範評價(20分)
12.未妥善保管聘任單位提供的證據、材料,造成證據材料滅失的,扣20分。
13.未建立工作檔案、未完整保存工作記錄的,扣10分。
14.被聘任單位提醒談話後,仍未及時整改的,一次扣20分。
15.因違法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被投訴查實的,一次扣20分。
四、加分項
16.創新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在全國、省級、州級會議上交流或者在報刊雜誌上推廣的,可以酌情加分。
17.提出的法律意見、建議或者研究成果得到黨委、政府肯定批示的,每次加5分。
18.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得到黨委、政府好評的,每次加3分。
考評得分
-
評定等次
備註:職責履行評價、服務質量評價扣分累計各以40分為限;執業規範評價扣分累計以20分為限;加分項目無限制,只要符合要求均可加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