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辦、國辦《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現就國家鐵路局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鐵路局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
- 頒布單位:國家鐵路局
- 頒布時間:2016-9-5
國家鐵路局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
國鐵科法〔2016〕37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根據中辦、國辦《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現就國家鐵路局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結合國家鐵路局實際,積極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諮詢論證、審核把關作用,防範法律風險,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用權,為依法全面履職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切實加強黨的領導,選拔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業務能力強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法律顧問隊伍。
2.堅持內外結合、以內為主。國家鐵路局法律顧問由局內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公務員和外聘法學專家及律師組成,充分發揮內外法律顧問各自作用。鼓勵各地區鐵路監管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積極穩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
3.堅持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建立健全法律顧問與各單位、各部門溝通協調、協作配合的有效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守土盡責、守土擔責,更好地促進全面依法行政。
(三)目標任務
2017年底前,國家鐵路局建立以法制機構人員及有關法律事務專業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規則和配套保障措施。積極指導地區鐵路監管局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形成精幹高效的法律顧問團隊。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推進公職律師制度建設。
二、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
(四)國家鐵路局設立法律顧問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設辦公室主任(首席法律顧問)1名、副主任1名。法律顧問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精神和國家鐵路局的決策部署,研究擬定法律顧問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法律顧問日常業務管理;
2.依據職責開展工作,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
3.參與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4.指導地區鐵路監管局法律顧問工作;
5.局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顧問事務。
法律顧問辦公室設在科法司,以集體名義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五)機關工作人員擔任局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公務員法以及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2.具有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獲得其他相應學位;
3.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或者具有5年以上法律相關工作經驗;
4.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應具備的其他任職條件。
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六)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了解社情民意和鐵路行業,熟悉政府部門工作規則。
(七)選聘法律顧問,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機關工作人員擔任局法律顧問,由科法司會同人事司,從符合條件的現職人員中擇優提出推薦人選名單,經局黨組審定。科法司負責考察擬推薦人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人事司負責考察擬推薦人是否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外聘法律顧問,由科法司按照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在國家鐵路局法律專家庫中遴選,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經局務會審定。被聘任的專家和律師需與國家鐵路局簽訂服務契約,明確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的具體職責、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情形、爭議解決等內容。外聘法律顧問的聘期一般為1-3年,期滿後通過考核的,可以續聘。
(八)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加局務會以及黨組認為需要聽取法律顧問意見的會議;
2.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起草、論證,按照國家鐵路局關於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相關規定,對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
3.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4.參與研究行政處罰決定、投訴舉報處理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回復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對有關法律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查;
5.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重大契約;
6.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7.其他需要法律顧問履行服務職責的事項。
(九)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2.獲得與履職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十)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國鐵科法〔2016〕37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根據中辦、國辦《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要求,現就國家鐵路局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結合國家鐵路局實際,積極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諮詢論證、審核把關作用,防範法律風險,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用權,為依法全面履職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切實加強黨的領導,選拔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業務能力強的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法律顧問隊伍。
2.堅持內外結合、以內為主。國家鐵路局法律顧問由局內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公務員和外聘法學專家及律師組成,充分發揮內外法律顧問各自作用。鼓勵各地區鐵路監管局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積極穩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
3.堅持各司其職、協同推進。建立健全法律顧問與各單位、各部門溝通協調、協作配合的有效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守土盡責、守土擔責,更好地促進全面依法行政。
(三)目標任務
2017年底前,國家鐵路局建立以法制機構人員及有關法律事務專業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相關工作機制、規則和配套保障措施。積極指導地區鐵路監管局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形成精幹高效的法律顧問團隊。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積極推進公職律師制度建設。
二、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
(四)國家鐵路局設立法律顧問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顧問。設辦公室主任(首席法律顧問)1名、副主任1名。法律顧問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精神和國家鐵路局的決策部署,研究擬定法律顧問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法律顧問日常業務管理;
2.依據職責開展工作,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
3.參與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培訓、考核、獎懲;
4.指導地區鐵路監管局法律顧問工作;
5.局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顧問事務。
法律顧問辦公室設在科法司,以集體名義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五)機關工作人員擔任局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公務員法以及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2.具有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獲得其他相應學位;
3.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或者具有5年以上法律相關工作經驗;
4.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應具備的其他任職條件。
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六)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了解社情民意和鐵路行業,熟悉政府部門工作規則。
(七)選聘法律顧問,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機關工作人員擔任局法律顧問,由科法司會同人事司,從符合條件的現職人員中擇優提出推薦人選名單,經局黨組審定。科法司負責考察擬推薦人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人事司負責考察擬推薦人是否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外聘法律顧問,由科法司按照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式在國家鐵路局法律專家庫中遴選,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經局務會審定。被聘任的專家和律師需與國家鐵路局簽訂服務契約,明確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的具體職責、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情形、爭議解決等內容。外聘法律顧問的聘期一般為1-3年,期滿後通過考核的,可以續聘。
(八)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為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參加局務會以及黨組認為需要聽取法律顧問意見的會議;
2.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起草、論證,按照國家鐵路局關於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相關規定,對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
3.參與處理行政複議、訴訟、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4.參與研究行政處罰決定、投訴舉報處理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回復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對有關法律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查;
5.參與合作項目的洽談,協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書或重大契約;
6.為處置涉法涉訴案件、信訪案件和重大突發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務;
7.其他需要法律顧問履行服務職責的事項。
(九) 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2.獲得與履職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十)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職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1.按契約約定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5.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6.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制度保障
(十一)加強協作保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要根據各自分工,為法律顧問參加局有關會議、查詢相關檔案等履職提供保障。
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調研論證分管業務,對提交審查事項及材料的內容負責;涉及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關業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完整、準確、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參與答辯研究,必要時派員協助出庭應訴。
(十二)強化考核評價。局機關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由科法司及人事司負責,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是法律顧問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效率、法律建議質量和業務部門滿意度。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法律顧問,應予解聘或者不予續聘。
(十三)落實經費保障。要將法律顧問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採取政府購買或者財政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四)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機關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與外聘法律顧問相結合的工作制度。所配備(聘請)法律顧問應報國家鐵路局法律顧問辦公室備案,建立歸口管理關係。
(十五)局屬事業單位應高度重視法律事務工作,積極發揮法律專業人員作用,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十六)《國家鐵路局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國鐵科法〔2015〕59號)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廢止。
國家鐵路局
2016年9月5日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5.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6.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制度保障
(十一)加強協作保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要根據各自分工,為法律顧問參加局有關會議、查詢相關檔案等履職提供保障。
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調研論證分管業務,對提交審查事項及材料的內容負責;涉及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有關業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完整、準確、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參與答辯研究,必要時派員協助出庭應訴。
(十二)強化考核評價。局機關法律顧問的考核評價由科法司及人事司負責,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是法律顧問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效率、法律建議質量和業務部門滿意度。對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法律顧問,應予解聘或者不予續聘。
(十三)落實經費保障。要將法律顧問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採取政府購買或者財政補貼的方式,根據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合理確定外聘法律顧問報酬,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四)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機關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與外聘法律顧問相結合的工作制度。所配備(聘請)法律顧問應報國家鐵路局法律顧問辦公室備案,建立歸口管理關係。
(十五)局屬事業單位應高度重視法律事務工作,積極發揮法律專業人員作用,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
(十六)《國家鐵路局法律顧問制度實施辦法》(國鐵科法〔2015〕59號)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廢止。
國家鐵路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