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推行法律顧問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銀監會
為積極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法治建設,近日,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推行法律顧問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具有高槓桿、高風險的特點。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管理越來越複雜化,行業監管越來越國際化。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的複雜性和專業性要求法律部門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金融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有必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指導意見》的發布有利於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經營,對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指導意見》共二十八條,從人員配備、機構設定、許可權劃分、督促保障等多個方面構建了法律顧問制度體系,為該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指導意見》列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同時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範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確保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指導意見》明確了總法律顧問的設定、任職條件、應當履行的職責等,特別規定了總法律顧問應參與重大決策、對重大關聯交易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指導意見》還規定了法律工作機構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設定的專門承擔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闡述了法律工作機構的定位、設定、工作職責等,同時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保障。
《指導意見》要求,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2017年底前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各機構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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