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積極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 類型:指導意見
  • 檔案號:銀髮〔2009〕170號
  • 內容: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髮〔2009〕17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銀監局、保監局、林業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內容主體

一、充分認識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
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具有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長期以來,我國林業生產力水平低、林區發展滯後、林農收入增長緩慢,林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實現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於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和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內在積極性。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建設生態文明、發展現代林業的戰略舉措,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農業安全與生態安全,事關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
積極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是金融部門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實施強農惠農戰略的重要任務之一,是當前實施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戰略的重要舉措,對於增加就業、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拓寬農村抵押擔保物範圍,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增加對“三農”的有效信貸投入意義重大。
二、切實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
在已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地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業務。充分利用財政貼息政策,切實增加林業貼息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覆蓋面。對於納入國家良種補貼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種,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穩步推行農戶信用評價和林權抵押相結合的免評估、可循環小額信用貸款,擴大林農貸款覆蓋面。鼓勵開展林業規模化經營,鼓勵林農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農戶”式等互助合作集約化經營道路,鼓勵把對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法人授信和對合作組織成員授信結合起來,探索創新“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擔保機構”信貸管理模式與林農小額信用貸款的結合,促進提高林業生產發展的組織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林業的經濟特徵、林權證期限、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合理確定林業貸款的期限,林業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具體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各類林業貸款利率。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林權抵押貸款,其利率一般應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對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小額林農貸款業務,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各級財政要加大貼息力度,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逐步擴大林業貸款貼息資金規模。
農村信用社要進一步發揮在林農貸款中的重要作用。農業銀行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繼續加大林業信貸投入,同時依託“惠農卡”,積極開展符合林業產業發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應利用結算網路完善、網點眾多等優勢,積極提供銀行卡、資金結算、小額存單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項目。其他各國有銀行要採取直貸、貸款轉讓、信貸資金批發等多種形式積極參與林業貸款業務。其他各商業銀行設在林業發達縣域內的分支機構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林業貸款業務。
支持有條件的林業重點縣加快推進組建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和專業貸款組織通過委託貸款、轉貸款、銀團貸款、協定轉讓資金等方式加強林業貸款業務合作,促進林區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貸款市場體系。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業重點縣的縣級分支機構要合理擴大林業信貸管理許可權,最佳化審貸程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面向林區居民和企業的林業金融諮詢和相關政策宣傳。探索建立村級融資服務協管員制度。
三、引導多元化資金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發展
鼓勵符合條件的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各類債券類融資工具,募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鼓勵林區從事林業種植、林產品加工且經營業績好、資信優良的中小企業按市場化原則,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鼓勵林區外的各類經濟組織以多種形式投資基礎性林業項目。凡是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與個人,按法律和政策規定程式受讓集體林權,從事規模化林業種植與加工的,資金不足時,均可申請銀行信貸支持。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基金投資林業種植等產業。支持組建林業產業投資基金。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開辦林業融資擔保業務,大力推行以專業合作組織為主體,由林業企業和林農自願入會或出資組建的互助性擔保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第三方外部評級結果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科學確定擔保機構的擔保放大倍數,對以林權抵押為主要反擔保措施的擔保公司,擔保倍數可放大到10倍。鼓勵各類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提供林業生產發展的融資擔保服務。
四、積極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體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險納入農業保險統籌安排,通過保費補貼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導保險公司、林業企業、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林農積極參與森林保險,擴大森林投保面積。各地可設立森林保險補償基金,建立統一的基本森林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協同推進的原則,積極開展森林保險業務。在推進森林保險業務過程中,要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林種的不同需求,不斷完善森林保險險種和服務創新。在產品開發中,要綜合考慮當地林業生產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針對性地推出基本險種和可供選擇的其他險種;在保險費率厘定中要充分考慮到林業災害發生的機率和強度的差異性,設定不同的保險費率;在承保中要堅持“保障適度、林農承擔保費低廉、廣覆蓋”的原則;在保險理賠服務中,要按照“公開、及時、透明、到戶”的原則規範理賠服務,提升森林保險的服務質量。
加大森林保險宣傳力度,普及保險知識,提高林農保險意識。鼓勵和引導散戶林農、小型林業經營者主動參與森林保險;創新投保方式,支持林業專業合作組織集體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單位組織形式進行統一投保,提高林農參保率和森林保險覆蓋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險風險分散機制,各參與森林保險的經辦機構,要對森林保險實行一定比例的超賠再保,建立超賠保障機制,提高森林保險抗風險能力。
五、加強信息共享機制和內控機制建設
建立林業部門與金融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林權證登記、抵押、採伐等信息的電子化管理進程,將上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方便銀行查詢及貸款管理。推進人民銀行徵信體系建設,逐步擴大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在林區的信息採集和使用範圍,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林農、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和信用評分制度,充分發揮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確處理加大支持和防範風險的關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林業產業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業投資風險的基礎性研究,建立符合林業貸款特點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認真落實貸後檢查和跟蹤服務,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信息系統,不斷充實和完善林業企業、林業合作組織和林農的數據信息,切實提高風險防範的能力和林業金融服務的可持續發展水平。
六、積極營造有利於金融支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政策環境
加大人民銀行對林區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再貼現的支持力度。對林業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等縣域存款類法人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增加林業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增加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和適當延長再貸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動性支持。
鼓勵和支持各級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增加林業貸款貼息和森林保險補貼資金,建立林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或注資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按照市場運作原則,參與林業貸款的抵押、發放和還貸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森林資源勘界、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保證林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要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林木、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管理。各林權證登記管理部門要簡化林權證辦理手續,降低相關收費。要採取有效措施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對在抵押貸款期間所抵押的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發放採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貸款逾期時,積極協助金融機構做好抵押林權的處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權要素交易平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大力推進林業專業評估機構、擔保機構和森林資源收儲機構建設,為金融機構支持林業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機制保障。
林業貸款的考核適用《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對涉農貸款的相關規定。林業貸款的呆賬核銷、損失準備金提取等適用財政部有關對涉農不良貸款處置的相關規定。
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建立聯合工作小組,加強對集體林權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協調。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與同級財政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保監會派出機構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必要的協作與信息交流機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銀監會派出機構、保監會派出機構及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意見精神和轄區林業發展實際特點,制定和完善具體實施意見或管理辦法,積極引導和支持轄區金融機構不斷加強和改進對林業的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並加強林業信貸政策的導向效果評估。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加強涉林貸款的統計與監測分析。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財政廳(局)、銀監局、保監局、林業廳(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內相關機構,並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和細化落實措施,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人民銀行  財 政 部 銀 監 會  保 監 會 林 業 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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