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2009年1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2號轉發山東省林業局《山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該《方案》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原則和範圍、工作步驟、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2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月4日
通知,方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林業局山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林業局《山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四日

方案

山東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省林業局
(二○○九年一月一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精神,認真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意見》(魯發〔2008〕14號),深入紮實地組織開展好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村基本政策長久穩定,實現農村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讓農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有利於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全社會造林、營林和護林的積極性;有利於加快發展現代林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於實現森林資源總量有效增長、農民持續增收、生態明顯改善、林區和諧安定的目標。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嚴格程式、規範操作,確保積極穩妥、紮實有效地推進。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原則和範圍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原則。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先試點後展開,不能操之過急。要及時化解影響農村發展穩定的矛盾和問題,切實做到以改革促發展,確保農村穩定和諧。
1.堅持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遵循林業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促進林業資源和效益的同步增長,實現林業增資源、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的目標。
2.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集體林地資源屬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內部成員享有優先和平等的承包經營權。
3.堅持尊重歷史,確保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堅持改革與穩定並重,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尊重歷史、尊重現實,不打亂重來,不重新分配。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依法維護農民切身利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依靠民眾,尊重民眾意願。要確保農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做到改革內容、程式、方法和結果“四公開”。
5.堅持依法改革,確保改革規範有序。依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契約法》等法律規定,規範程式,依法操作,切實維護好民眾的合法權益,保護好森林資源。
6.堅持因地制宜,確保改革符合實際。根據各地森林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不同地類和林種,允許經營形式和改革方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尚未確權到戶的商品林、宜林荒山(灘),適宜分戶經營的按人均分到戶經營;不適宜分戶經營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可採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實產權,並通過拍賣、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確經營主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優先權。
2.對已劃定的自留山和責任山,以及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依法獲得的集體林地,且按契約履行義務的,其經營權穩定不變;契約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契約不合法的,要依法糾正並妥善處理。
3.已經落實經營主體,但未按規定完成造林綠化和管護任務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務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實經營主體。
4.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穩定不變,落實生態效益補償政策和管護措施。
三、工作步驟
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分步實施,依次推進。2008年底啟動,2009年開展改革試點。各試點縣(市、區)用1年左右時間完成以明晰產權、明確經營主體、確權發證為主要內容的改革任務。2010年初全省展開,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在此基礎上,再用2年左右時間,進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務,規範管理,初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
(一)準備工作。
1.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意見》(魯發〔2008〕14號),建立縣(市、區)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
2.搞好動員部署。根據省政府安排部署,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會議,切實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紮實做好動員部署工作。鄉(鎮)要召開黨員幹部會,村(組)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向民眾講明講透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規定、方法步驟等,使廣大農民民眾真正認識改革,真心擁護改革,自覺參與改革。
3.加強業務培訓。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進行培訓。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可舉辦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培訓班。各市、縣(市、區)要選配業務能力強、政策水平高、有責任心的人員參與改革工作,並對相關人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確保參與改革工作的人員能夠正確運用相關政策法規、熟練掌握操作規程、順利開展工作。
4.認真調查摸底。各地要以村(組)為單位對林地、林木資源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特別是對已採取不同形式進行改制、落實經營主體的林地、林木資源進行詳細調查,對沒有簽訂林地、林木經營契約的要依法補簽,填寫相應調查表格;對已經簽訂契約的要審查認定;對契約不規範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對未經合法程式獲得的林地、林木經營權,民眾意見較大的,可通過法定程式修改契約,調整利益分配辦法,也可依法通過其他途徑和辦法解決。
5.制定改革方案。各市、縣(市、區)、鄉(鎮)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層層制定改革工作方案。縣級改革方案要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鄉(鎮)根據經批准的縣(市、區)改革方案制定本鄉鎮改革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方案要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6.準備物資和技術資料。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外業調查、內業整理和檔案保存工作,各地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準備好所需儀器設備、技術軟體、地圖表格、契約文本、登記台賬、檔案櫥櫃等物資和技術資料。
(二)勘界確權。
1.簽訂承包契約。經調查摸底尚未實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按法定程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實到戶,與承包人簽(補)訂林地承包契約書,並將權屬落實情況造冊,將《承包契約》和承包人的《林權登記申請表》一併報鄉(鎮)政府審核。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2.實地勘界確權。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與鄉(鎮)政府組織專業人員對承包人申請登記的無異議的林權進行現場調查,確定林種、樹種、面積和四至界線等,逐塊調查登記、勾繪成圖,並將林權內容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示。
3.爭議糾紛調處。對林權存在爭議的林地、林木資源,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進行調處。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切實負起責任,並充分發揮農村威望高、能力強、辦事公道的老黨員、老幹部、老軍人、老教師、老模範等人員的作用,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做到“組間問題不出村,村間問題不出鄉,鄉間問題不出縣”,及時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對於設區的市之間的林權糾紛,各方要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依法協商解決。
(三)建檔發證。勘界確權完成後,鄉(鎮)政府將審核無誤的林權登記材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的要求,核實登記、微機錄入後報縣(市、區)政府批准,發放《林權證》。因林權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權屬改變的,可進行變更登記;對舊版的林權證書,應登記換髮新版《林權證》。
確權發證完成後,省、市、縣、鄉、村五級都要建立林權檔案,其中縣級要建立健全紙質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兩套檔案。檔案材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建檔,配有專門庫房或專櫃,有專人負責接收、收集、整理、歸檔、立卷和保管。
(四)配套改革。從2011年上半年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本著先急後緩、先易後難的原則,主要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1.規範森林資源流轉。制訂出台《山東省林權流轉管理辦法》。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林權交易服務平台,林業資源豐富的地方也可在農村中心社區設立交易服務平台。今後,森林資源交易流轉須進入產權交易有形市場進行。制定出台《山東省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完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制,積極發展中介服務組織,依靠社會力量,服務林業產權市場。
2.建立森林資源動態監測體系。根據勘界確權實測數據,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手段,建立全省集體森林資源動態監測系統,隨時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情況。
3.建立和完善林產品交易專業市場。培育一批規範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場、林產品交易市場、花卉苗木交易市場等林業有形市場。
4.積極探索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政策性保險等新機制。金融部門要探索開展《林權證》抵押貸款業務,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積極為林農提供小額貸款服務,支持林業龍頭企業建設工業原料林基地。推動開展政策性林業保險業務。
(五)總結驗收。總結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1.權屬明確情況。權屬明確,契約完善,契約簽訂率達到95%以上。
2.確權發證情況。應發證的林地、林木,發(換)證率達到95%以上。
3.林權流轉及要素市場建立情況。縣(市、區)範圍內建立專門林業要素交易服務平台。
4.檔案建立情況。改革檔案、方案、林權登記材料等按檔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歸檔齊全,有固定存放地點;建立了林改信息化管理系統,檔案資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建檔,配有專門庫房或專櫃,有專人負責接收、收集、整理、歸檔、立卷和保管、服務。
四、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農村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舉措。面對深刻變化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各級、各部門要把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發展現代林業,作為保持全省經濟平穩增長、農民持續增收、生態明顯改善的重要內容,抓住機遇,用好政策,進一步調動全社會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努力推動現代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明確工作機構並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深入基層,分片包乾,指導開展改革工作。要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保護森林資源、搞好政策引導、保護農民利益、提供技術服務中發揮應有作用。
(三)搞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形式,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方法步驟等,原原本本交給農民,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盡知。要充分利用輿論宣傳的引導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加強檢查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廣大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決不能違背民意,以權謀私。對違法亂紀、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各級要充分發揮村級黨組織的作用。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及時調處改革中出現的糾紛,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五)落實林改工作經費。各級財政要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落實改革專項經費,統籌使用上級補助資金,加大對財政困難縣(市、區)轉移支付力度,切實保證改革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改革任務按時完成。要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講政治,講大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解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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