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2013年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3〕3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以林權管理為重點,建立規範有序的森林資源流轉市場;以分類經營為主導,建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新機制;以轉變職能為核心,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3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閩政〔2013〕32號
  • 印發時間:2013年8月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3年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閩政〔2013〕3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林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推進生態省建設,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以林權管理為重點,建立規範有序的森林資源流轉市場
(一)加強林權管理。穩定和落實產權。對集體林地已經落實家庭承包的,要保持穩定不變;對採取聯戶承包的集體林,要將林地面積份額量化到戶,完善合作經營管理制度;對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要實行民主管理。強化林權動態管理。加強林權登記、變更、註銷和抵押登記,對林權重、錯、漏登記發證的應依法糾正。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強林權管理機構建設,在2015年底前建成林權管理信息系統。要建立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開展糾紛仲裁。
(二)建立林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以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機構為依託,建立規範有序的林權流轉交易平台和信息發布機制,鼓勵林權公開、公平、公正流轉,促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引導林農以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林地;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林權的準入和監管制度,防止以“林地開發”名義搞資本炒作或“炒林”。嚴格執行森林資源流轉法律法規,加強對集體統一經營林地流轉的監管,維護林區穩定。
(三)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建設。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評定估算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林業專業核查機構對委託方或者相關當事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實物量清單進行現場核查,由核查機構出具核查報告。非國有森林資源抵押貸款項目可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或由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諮詢服務,出具評估諮詢報告。
(四)加大金融支持林業發展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林業信貸投入,延長貸款期限,推廣“免評估”小額林權抵押貸款和花卉、竹林抵押貸款,完善“林權證+保單”抵押貸款模式。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林區新設或將原有分支機構轉型設立林業金融專營機構,提供專業化林業金融服務。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報告應予採信,適當提高林權抵押率。各級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加強林業信貸政策視窗指導,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可適當提高林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將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全部納入我省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範圍,按有關規定給予風險補償。福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牽頭成立省一級林木收儲中心、擔保機構,參與成立林業金融專營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由市、縣(區)林業投資公司成立林木收儲中心,對林農林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並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有效化解金融風險。林木收儲中心和林業擔保機構為林農生產性貸款提供擔保的,由省級財政按年度擔保額的1.6%給予風險補償。
二、以分類經營為主導,建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新機制
(五)完善生態公益林管理機制。建立省級公益林與國家級公益林補償聯動機制,補償標準隨著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提高而提高。從2013年起省級以上公益林補償標準每畝提高5元。要建立村集體、護林員管護生態公益林聯動責任機制,實行年度考核、獎懲制度。進一步最佳化生態公益林布局,對落在重點區位外的零星分散的生態公益林,可採用等面積置換的方法置換重點區位內的商品林。落實《福建省生態功能區劃》,加強重點生態區位林地保護,建設項目應不占用或少占用重點生態區位林地,嚴格控制占用沿海防護林尤其是基幹林帶林地。
(六)推進商品林可持續經營。持續加快造林綠化,推進“四綠”工程建設和“三沿一環”(沿路、沿江、沿海、環城一重山)等重點生態區位森林以及低產低效林分的補植、改造和提升,推進封山育林,禁止採伐天然闊葉林和皆伐天然針葉林,打造“四季皆綠、四季有花、四季變化”的森林生態景觀。縣級政府要加快編制縣級森林經營規劃,森林經營單位要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明確經營目標和措施。林業主管部門要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強化森林撫育。扶持實施木材戰略儲備項目,加快培育大徑材,實現木材供給基地化。完善林木採伐管理制度,對除短周期工業原料林以外的一般商品林提倡擇伐,主伐年齡按照國家《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大力發展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類型的林業合作社,支持發展股份制合作林場和家庭林場;鼓勵一批有實力的骨幹合作組織採取“合作社+林農”模式和林業龍頭企業採取“公司+林農”模式或採取“公司+合作社+林農”模式開展合作經營,推動商品林經營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實施“以二促一帶三”戰略,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加快發展新興產業,促進農民就業增收。
(七)科學發展林下經濟。各地要按照生態優先、順應自然、因地制宜的原則,科學編制林下經濟發展規劃,科學發展林藥、林菌、林花等林下種植業,林禽、林蜂、林蛙等林下養殖業,“森林人家”、森林景觀利用等森林旅遊業和森林化學利用、生物質等非木質產品採集加工業,立體開發森林資源,增加林農收入。鼓勵林業合作社發展林下經濟,推廣“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訂單保證農戶林下產品銷售,精深加工林下產品。建立政府引導,農民、企業和社會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吸引國內外企業、民間資本參與林下經濟發展。加強林下種養業發展的金融服務,積極通過農戶小額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品種予以支持。對於林下種植的價值高的苗木,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辦苗木抵押貸款業務,創新符合林下生產經營特點的多樣化金融產品。從 2013 年起連續三年,省級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用於發展林下經濟,市、縣(區)財政也應安排相應資金予以扶持。
三、以轉變職能為核心,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八)加強林業基層和設施建設。加強基層林業站、森林公安派出所、林業行政執法機構等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保障森林公安經費。各級森林公安的業務經費、政策性補貼等按照地方公安標準,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合理調整林業檢查站布局,在高速公路省際口設立林業檢查站,強化木材、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憑證運輸和林業有害生物的檢查監管。按編制配齊配強基層林業行政執法隊伍、林權管理機構、林業站、林業科技推廣機構工作人員,增加專業人員比例,經費要足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嚴厲打擊非法收購木材行為,切實控制森林資源非法消耗。
(九)強化林業社會化服務。加強林權管理服務中心建設,建立優質高效的林業服務平台,提高服務林農的能力。落實好“三免三補三優先”政策(即免收登記註冊費、免收增值稅、免收印花稅,實行林木種苗補助、貸款貼息補助、森林保險補助,採伐指標優先安排、科技推廣項目優先安排、國家各項扶持政策優先享受),加強對林業合作社的指導、培訓和服務,促進林業合作社規範發展。鼓勵以合作聯營等形式,加快造林、防火、採伐、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林業服務專業化水平。鼓勵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伐區調查設計、木竹檢驗、林業物證鑑定等社會化中介機構建設。加強林業技術培訓,省級財政每年新增安排專項資金,用於開展服務林農專業技術骨幹培訓、林業實用技術和基本技能培訓。
(十)積極實施生物防火林帶和設施林業建設。省、市、縣(區)要科學編制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規劃,選用防火性能較好、經濟價值較高的樹種,建設生物防火林帶。從今年開始實施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著力提高生物防火能力,增加農民收入。各級政府要加大林區水、電、路、訊等基礎建設力度,統一納入地方規劃建設。要加大力度扶持設施林業,加強花卉、苗木、毛竹、經濟林等生產設施建設,提高林業現代化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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