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發〔2003〕20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改革集體林權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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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河南省
【發布文號】豫政 〔2007〕82號
【發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2007-1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河南省
 (豫政 〔2007〕8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發〔2003〕20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改革集體林權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內容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範森林資源流轉行為,創新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加快林業生態省建設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尊重歷史,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以來落實的林權,不打亂重來,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對權屬不清的依法確認、協商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2.權益平等,尊重民眾意願。充分發揮農民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主體作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改革的內容、程式、方法、結果要向民眾公開,確保廣大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通過多種形式使每個村民平等享有權益。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式,自主確定經營管理形式。實行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4.綜合配套,系統推進。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有機結合起來,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範圍和主要內容
(一)範圍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包括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重點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國有林地林木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先行調處,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二)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
(1)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繼續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並核發或換髮林權證;已合法流轉的應當完善手續,登記變更,辦理林權證。已承包到戶經營的責任山由承包戶繼續承包經營,允許繼承和流轉,由承包者申請核(換)發林權證。自留山和責任山因拋荒被集體收回統一造林或重新組織承包造林的,落實“誰造誰有”政策,發給林權證,並按原協定的比例分成,沒有協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分成比例。
(2)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林地林木原則上應確權到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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