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改革集體林權制度”的要求,具體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發〔2003〕20號),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詳細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1.尊重歷史,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林業“三定”(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以來落實的林權,不打亂重來,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妥善處理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對權屬不清的依法確認、協商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2.權益平等,尊重民眾意願。充分發揮農民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主體作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改革的內容、程式、方法、結果要向民眾公開,確保廣大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通過多種形式使每個村民平等享有權益。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式,自主確定經營管理形式。實行分類指導,不搞“一刀切”。
4.綜合配套,系統推進。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有機結合起來,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二、範圍和主要內容
(一)範圍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包括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重點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國有林地林木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先行調處,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二)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
(1)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繼續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並核發或換髮林權證;已合法流轉的應當完善手續,登記變更,辦理林權證。已承包到戶經營的責任山由承包戶繼續承包經營,允許繼承和流轉,由承包者申請核(換)發林權證。自留山和責任山因拋荒被集體收回統一造林或重新組織承包造林的,落實“誰造誰有”政策,發給林權證,並按原協定的比例分成,沒有協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分成比例。
(2)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林地林木原則上應確權到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經營狀況好的,可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不宜分戶經營的,可採取招標、拍賣等形式轉讓,落實經營主體。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林木,在落實經營主體時應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3)平原地區集體林地上的林木、村莊片林、農田林網及其他農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核發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溝河路渠或“四荒”等經營權的,也應依法申請登記,核發林權證。
(4)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戶,也可以在確權到戶的基礎上採取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或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後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達到綠化標準。
(5)產權明晰後,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辦理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建立林權登記流轉動態網路管理系統。
2.規範流轉
(1)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產權明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依法有序流轉。林權流轉應當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契約。
(2)集體經營的林地林木,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轉的有關契約應當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轉的收益大部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其餘部分可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
(3)已確權到戶的林地林木,流轉時應當簽訂契約。林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已流轉的林地林木再流轉時,必須徵得原承包人同意,並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取得林權證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一併提出,經審查合格後按相應程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4)已經流轉的林地林木,凡手續完備、程式合法、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但流轉程式不夠規範、大多數村民對某些條款有意見的,原則上維護原契約,並在當地鄉鎮政府和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有爭議的部分協商解決;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3.放活經營
(1)在保證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和分類經營。自留山和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以及通過合理流轉取得使用權的林地,其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由農戶和其他經營者自主確定,並可享受林業相關優惠政策。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可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個人或其他經營主體承包、租賃宜林地完成造林綠化後,符合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自願按照生態公益林經營的,可享受森林生態效益資金補助。
(2)在堅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放寬對商品林的採伐管理。對農戶及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林,在不突破採伐限額的前提下即申即批,採伐年齡和採伐方式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對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採伐限額內優先審批;對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實行採伐限額單列;對在非林業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納入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在保證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允許合理開發公益林林地資源,發展林下經濟,對公益林實行科學經營,經批准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3)積極引導林農在自主自願和明確利益分配的基礎上,採取多種形式組建新的林業經營實體,建立民間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組織,加強森林災害應急反應機制和防治網路建設,鼓勵興辦多種形式的林業科技諮詢、科技服務等中介機構,促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抗災害、抵禦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
(4)加強對林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支持。要依照上級制定的森林資源抵押貸款辦法,開展林權抵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對林業實行優惠信貸政策,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
三、總體目標和工作步驟
(一)總體目標
爭取在今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明晰產權、確權發證的改革任務,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服務,規範管理,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逐步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二)工作步驟
具體工作步驟包括4個階段:
一是調查摸底階段。主要任務是:建立機構,廣泛宣傳發動,分級開展林改政策和林業業務知識培訓,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林改工作方案。
二是勘界確權階段。主要任務是:核實山林權屬、勘定面積和四至界址並進行登記和繪圖,公示勘測結果,徵求村民意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改革方式。
三是建檔發證階段。主要任務是:在對勘界確權結果審核無誤的基礎上,核發全國統一制式的林權證,建立林改檔案。
四是總結驗收階段。主要任務是:在分級全面自查整改的基礎上,依據上級出台的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各環節工作進行量化考評,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複雜性,加強領導,成立組織,抽調專門力量,集中時間和精力開展工作。縣、鄉(鎮)兩級成立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應協調解決好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各鄉鎮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全面實施林業生態省建設的重要突破口,納入年度目標管理,確保改革工作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責任,緊密配合。縣發改委、監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農業局、林業局、法制辦、信訪局、檔案局、金融保險及新聞宣傳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形成推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整體合力。林業部門要加強對改革的政策研究、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各鄉鎮要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考慮,確保改革不增加農民負擔,不產生新的債務。
(三)嚴肅紀律,規範操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事,實行陽光作業,嚴禁暗箱操作,並把保護森林資源安全貫穿於改革的全過程。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探索森林資源管理的新辦法,切實加強林地林木管理,嚴防借改革之機亂砍濫伐林木、亂批濫占林地。要建立解決林權糾紛的工作機制,及時採取得力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對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