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發〔2003〕20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改革集體林權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發布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發〔2003〕20號),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改革集體林權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內容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包括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重點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國有林地林木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先行調處,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二)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
(1)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繼續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並核發或換髮林權證;已合法流轉的應當完善手續,登記變更,辦理林權證。已承包到戶經營的責任山由承包戶繼續承包經營,允許繼承和流轉,由承包者申請核(換)發林權證。自留山和責任山因拋荒被集體收回統一造林或重新組織承包造林的,落實“誰造誰有”政策,發給林權證,並按原協定的比例分成,沒有協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分成比例。
(2)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林地林木原則上應確權到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