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無錫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無錫市政府於2009-10-30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無錫市政府
  • 發布文號:錫政發〔2009〕206號
  • 發布日期:2009-10-30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意見信息,意見內容,

意見信息

【發布單位】無錫市政府
【發布文號】錫政發〔2009〕206號
【發布日期】2009-10-30
【生效日期】2009-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無錫市

意見內容

無錫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錫政發〔2009〕206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建立適應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的集體林權制度和經營機制,加快推進綠色無錫建設,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100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實現“兩個率先”和“綠色無錫”建設目標,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林地、林木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範森林資源流轉,落實綜合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民眾和各種社會經營主體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林業生產力,加快林業發展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1.依法改革、程式規範。要嚴格按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黨有關農村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確保改革規範、有序推進。改革的內容、程式、方法、結果要做到公開、公平和公正,確保廣大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2.統籌兼顧、全面受益。改革既要讓農民得實惠,還利於民;又要維護集體利益,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實力,提高集體經濟組織可持續發展能力;更要堅持不以犧牲生態為代價,把生態受保護作為改革的底線,維護生態安全。
3.尊重民意、民主表決。要引導、尊重農民自主選擇改革方式,充分發揮農民在改革中的主體作用。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由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或戶代表)會議通過。
4.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根據當地森林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自主選擇改革方式和確定經營管理模式,實行一個鄉鎮一個方案和“一村一策”,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5.尊重歷史、維護穩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對以往林權制度改革的延續、完善和創新。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維護農村的穩定。
(三)總體目標
利用1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逐步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明確、責權劃分具體、利益分配合理、流轉程式規範、融資渠道通暢、監管服務到位、配套機制完善的現代集體林權制度,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林業增效、農民增收、生態良好的目標。
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改革的範圍和重點
改革的範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點是: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以及雖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明確經營管護主體、但尚未明晰初始產權的集體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級負責、分級調處的原則,積極調解有爭議的林地和林木權屬爭議,爭議未解決前暫不納入改革範圍。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和林木,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明確其他經營管護主體、但尚未明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始產權的集體林地,應當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契約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
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分包到戶的責任山,保持承包關係穩定,承包期內允許繼承。責任山承包到期後,可以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落實產權,也可以依法繼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承包期為70年。對面積、界址不清的責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集體林地、林木產權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審議通過。在明晰產權過程中,集體林地的產權關係不能因行政區劃的調整而隨意變更。行政區劃調整以後合併的村和村民小組,明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產權時,原則上以合併前的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如果是按合併後的村或村民小組確權、並經2/3以上村民或農戶同意的,應當按照合併後的村或村民小組進行確權。
國有林業場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勘界發證。明確林地、林木產權關係後,要依法進行確權勘界、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尚存在林權糾紛的,依法調處解決後再核發林權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3.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商品林經營者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按規定享受國家林業相關優惠政策;經營者自願按照公益林經營的,根據公益林區劃界定標準和有關條件,可依法依規劃定為公益林,列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範圍。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集體林地,通過集體民主議事決策程式,可以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落實承包經營主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為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長期收益,承包經營期限應合理確定。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成立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等,對集體林地實行規模經營。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採取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進行開發利用。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林權流轉要使用林業部門統一規範的林地經營契約文本,明確權屬關係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不低於70%的收益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餘要用於集體公益事業。依法保護林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禁在林地發包過程中亂攤派、亂收費,變相加重經營者負擔。
徵收農戶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額予以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林地的補償經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補償經費的使用和分配,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三、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繁重,要積極穩妥、逐步推進。
(一)成立機構,健全組織。各地要迅速成立由政府領導掛帥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抽調精兵強將建立專門班子負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調查摸底,制定方案。深入細緻開展集體林地的調查摸底工作,確實掌握本地區集體林地林權數據和相關情況,廣泛聽取基層和農民對改革的意見,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報上一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機構辦公室批准實施。
(三)宣傳發動,開展培訓。通過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做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爭取廣大民眾的理解、支持,調動廣大民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在選調精幹力量參加省、市培訓的基礎上,對鄉鎮(街道)、村(社區)參與林權改革的同志進行集中培訓,通過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工作人員掌握改革的方法和要求,並能在工作中正確運用。
(四)試點示範,全面推開。各市(縣)、區要選擇1―2個基礎條件較好的鄉鎮(街道)或村(社區)開展試點工作,探索方法,總結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範圍內全面展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五)檢查驗收,總結表彰。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機構辦公室要對各市(縣)、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進行整改和完善。要做好改革過程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證檔案資料完整、準確、規範。要重視改革實踐經驗的總結,不斷鞏固改革成果,並對在改革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四、完善配套政策
(一)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在堅持森林採伐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進一步放寬對商品林的採伐管理。對定向培育並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原料林經營單位,實行採伐限額單列,並予以充分滿足。對農戶個人經營的商品林,符合採伐條件的,實行即申即批。對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採伐限額內優先審批。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式。
(二)逐步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和流轉市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林地、林木流轉管理,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為林權流轉提供規範化服務,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縣級以上林業技術推廣、林業科研教學、森林資源監測等單位,可以依法依規提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服務。抓緊制定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規範流轉程式,保障公平交易。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建立區域性森林資源資產流轉交易市場,為規範流轉創造條件。
(三)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增加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擴大面向農戶的林業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鼓勵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開發林權抵押貸款等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林業部門要做好林權抵押登記工作,在抵押貸款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權變更手續。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與林業相關的保險產品,開展林業保險試點,將林業保險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提高林業經營者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四)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承擔基層林業政策宣傳、資源保護、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職能。林業面積較大的鄉鎮,可在現有鄉鎮農業技術服務中心增掛鄉鎮林業站牌子,配備專職或兼職林業技術人員,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證基層林業技術隊伍穩定。還要重點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和林業經濟實體,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
(五)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江蘇省生態公益林條例》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各級財政要按照分級管理、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將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各市(縣)、區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級以上公益林予以補助,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補償標準。完善支持林業發展的財政政策,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標準。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國有、集體林業場圃的教育、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發展規劃。
五、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市政府成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林局。各市(縣)、區也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領導和組織各地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從各地實際出發,制定符合實際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或方案,抓緊組織實施,按時按量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
(三)資金保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各市(縣)、區要高度重視,做好保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專項經費落實工作,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落實到位,保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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