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加強山東省公司律師隊伍建設,規範公司律師管理,更好發揮公司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法務部《公司律師管理辦法》,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山東省公司律師工作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由山東省司法廳於2022年12月30日印發,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司法廳
  • 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
  • 發文字號:魯司〔2022〕7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司〔2022〕72號
各市司法局,省有關部門:
  現將《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山東省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司法廳
    2022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公司律師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公司律師隊伍建設,規範公司律師管理,更好發揮公司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法務部《公司律師管理辦法》,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公司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公司律師,是指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契約,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司律師證書,在本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三條 公司律師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公司律師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指導。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對公司律師進行日常管理。
 律師協會對公司律師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試行公司律師職前培訓制度。申請擔任公司律師人員,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後,參加山東省律師協會組織的任職前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六條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與國有企業依法訂立勞動契約;
 (四)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司律師。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公司律師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或者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
 (五)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其他不適宜擔任公司律師的。
 第八條 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和企業員工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填寫、經所在單位簽章同意的公司律師申請表;
 (四)申請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工作經歷、執業經歷證明。
 第九條 省屬企業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省司法廳提出申請。
 中央企業在山東省的各級分支機構和子企業的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可以向省司法廳提出申請,但已向法務部申請的除外。
 其他企業員工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的,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當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收到的公司律師申請,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申請人符合公司律師任職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省司法廳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公司律師證書。
 第十一條 公司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頒證機關收回、註銷其公司律師證書:
 (一)本人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司律師,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註銷的;
 (二)所在單位不同意其繼續擔任公司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註銷的;
 (三)因辭職、調任、轉任、退休或者辭退、開除等原因,不再具備擔任公司律師條件的;
 (四)連續兩次公司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五)以欺詐、隱瞞、偽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司律師證書的;
 (六)其他不得繼續擔任公司律師的情形。
 公司律師出現上述情形時,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繳其公司律師證書並向省司法廳提出註銷申請。
 公司律師證書的註銷程式,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擔任公司律師滿三年並且最後一次公司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稱職的人員,脫離原單位後申請社會律師執業的,可以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後直接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頒發社會律師執業證書,其擔任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社會律師執業年限。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 公司律師可以受所在單位委託或者指派從事下列法律事務:
 (一)為企業改制重組、併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等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參與企業對外談判、磋商,起草、審核企業對外簽署的契約、協定、法律文書;
 (四)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智慧財產權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諮詢等工作;
 (五)辦理各類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六)所在單位委託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公司律師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檔案、資料和其他必須的工作職權、條件。
 公司律師應當接受所在單位的管理、監督,根據委託或者指派辦理法律事務,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將公司律師參與決策過程、提出法律意見作為依法決策的重要程式。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規章制度,對外簽署契約、協定,處理涉及本企業的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事務,應當安排公司律師參加或者審核。
 第十六條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完善公司律師列席重要會議、查閱檔案資料、出具法律意見、審簽相關文書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
 第十七條 公司律師應當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省屬企業公司律師、中央企業在山東省的各級分支機構和子企業公司律師,加入山東省律師協會;其他國有企業公司律師,加入單位所在地的市級律師協會。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負責本單位公司律師遴選工作,可以設定公司律師崗位,招錄或者選任具備公司律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發展公司律師隊伍。
 根據國有企業法律專業技術人才特點和成長規律,研究建立評價科學、管理規範的公司律師職稱制度。有條件的國有企業可以先行探索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公司律師職稱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承擔法律事務工作職能的部門負責本單位公司律師日常業務管理,可以根據需要統籌調配和使用本單位公司律師,制定並完善法律事務指派、承辦、反饋、評估、督辦等工作流程。
 國有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對所屬企業公司律師工作的統一指導和管理,在所屬各企業之間統籌調配和使用公司律師。
 公司律師代表所在單位從事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工作時,負責調配、使用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為其出具委託公函。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建立公司律師檔案,將公司律師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處罰懲戒、參加培訓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公司律師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的情況,提出稱職、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意見,並報送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公司律師職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制度,制定公司律師培訓計畫,對公司律師開展政策理論培訓和法律實務技能培訓。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應當為公司律師參加培訓和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公司律師所在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公司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勤勉盡責、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公司律師給予表彰,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幹部選拔等方面予以激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在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參照適用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山東省司法廳以前制定的有關公司律師的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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