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根據國家經委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關於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實施意見(1987年8月3日經職改字[1987]9號)以及《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該條例的《實施意見》、《關於在企業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實施意見》的精神,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特點,現就企業專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問題,提出下列實施意見,特制定《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88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布類型:暫行辦法
內容,工作原則,職責定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條例附屬檔案,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經濟專業職務的主要職責,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濟法制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適應企業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應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可根據需要設定法律顧問室,也可配備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
第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室是企業內部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是在企業法定代表人領導和授權下處理企業內外法律事務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是受企業法定代表人領導並向其負責的企業內部經濟法律工作者。
凡畢業於法律院校或經過正規法律培訓,並具有一定經濟法律工作實踐經驗的人員,可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聘任為企業法律顧問。
第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無理阻撓或打擊報復。

工作原則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依法治廠,為完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提供法律幫助;
(三)堅持注重調解協商,妥善解決企業經濟活動中的爭議;
(四)堅持以處理經濟法律事務為主,努力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職責定義

第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室和法律顧問的職責是: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和各職能部門正確實施、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將企業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軌道;
(二)為企業的重大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信息;
(三)對企業的經濟契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託,參與重大經濟契約、涉外經濟契約和橫向經濟聯合等項目的談判、簽約活動,並對其合法性負責;
(四)根據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參與制訂、修改以加強經濟契約管理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範圍內,代理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六)對企業發生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重大事故,提供法律意見;
(七)辦理企業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法律事務,維護本企業工業產權和科技成果權;
(八)整理、匯集與本企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為企業領導人和各職能部門提供法律資料;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進行法律常識教育;
(十)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八條 企業專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人員的職務系列,按照國家經委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下達的《關於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實施意見》(見附屬檔案)執行。

享有權利

第九條 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閱讀與辦理法律事務有關的檔案,查閱本企業有關資料和統計報表;
(二)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企業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經營決策會議;
(三)根據企業領導人要求,對企業重大的經濟契約、協定和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及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承擔義務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為本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為加強企業法制建設盡職盡責;
(二)對所提供的法律諮詢、法律意見和法律文書的合法性負責;
(三)對國家和本企業屬於秘密的技術、經濟及其他有關資料、情況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室或法律顧問在業務上受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室與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在工作上應互相支持。
第十三條 設有法律顧問室或法律顧問的企業,根據需要仍可聘請專職律師擔任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或委託專職律師代理訴訟、參加談判等,本企業的法律顧問應協同其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聘請專職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由契約或協定規定。
第十五條 擔任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專職律師與企業的法律顧問應互相學習,互相配合,各展所長,共同提高。
第十六條 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對於認真執行本辦法,忠於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企業法律顧問,應當給予獎勵。
對於明知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提出糾正意見,也不向有關部門如實報告,甚至參與不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其法律顧問職務,並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條例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
國家經委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關於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實施意見(1987年8月3日經職改字[1987]9號)
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該條例的《實施意見》、《關於在企業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實施意見》的精神,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特點,現就企業專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納入經濟專業職務系列的問題,提出下列實施意見。
一、企業專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畢業於法律院校或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省轄市以上經濟法律培訓班的正規培訓,並有一定經濟法律工作實踐經驗,可以按照經濟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經濟專業職務。
二、對在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崗位上專業人員的聘任工作,除按照《條例》和《實施意見》條款實行外,結合企業經濟法律專業工作的特點,提出以下要求:
1。擔任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經濟員。應具有法律和經濟法基本知識,對一般的經濟糾紛能進行初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2。擔任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助理經濟師。應具有法學和經濟法學基本知識,熟悉常用的經濟法律、法規,對一般的經濟糾紛能進行較深入的分析,提出合理的處理意見。
3。擔任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經濟師。掌握一定的法學理論、經濟法學理論,熟悉我國的經濟法律和法規,了解國際通行的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能獨立處理比較複雜的經濟糾紛。
4。擔任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高級經濟師。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和經濟法學理論,有豐富的法律工作實踐經驗,有解決國內外複雜經濟糾紛的能力,對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有重要貢獻並有較高水平的論著。

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經濟專業職務的主要職責

三、從事企業經濟法律工作的經濟專業職務的主要職責。
1。經濟員。管理一個方面的重要經濟契約,並定期進行分析;對企業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匯總,提出改進意見。
2。助理經濟師。負責一個或多個方面重要經濟契約的審查、管理工作;處理一般性經濟糾紛,起草普通法律文書;了解企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提出建議,解答常用經濟法規中的有關疑難問題。
3。經濟師。解答經濟法律、法規中的疑難問題,參加經濟貿易談判,起草比較重要的法律事務文書,審查主要經濟技術契約;受權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了解本企業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提出建議;對企業經營決策提出法律依據;培訓初級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
4。高級經濟師。解答國內外經濟貿易中的法律問題,參加重要經濟貿易談判,起草重要法律事務文書;受權參加重大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了解本企業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向廠長提出建議,對企業的經營決策提出重要的法律依據;培訓中級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
四、關於企業從事經濟法律工作的經濟專業職務的設定,目前,高級經濟師只在大型聯合企業、大型企業或個別有條件的中型企業中實行,其他企業以中、初級專業職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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