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化工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在1991.03.25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工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1.03.25
  • 實施時間:1991.03.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企業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廠、依法經營,使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工系統全民所有制企業均適用本規定,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化工企業應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可以稱為“企業法律事務室(部、處、科)”;從事本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專職人員可以分別稱為主任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助理法律顧問(以下統稱企業法律顧問)。
第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是廠長的法律事務參謀助手,在廠長領導和授權下,參與處理企業重大問題和日常生產經營所涉及的法律事務,業務上受企業主管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指導。在行政執法檢查和法律諮詢、法制宣傳教育、勞動爭議仲裁等方面,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司法局、勞動局的指導。
第五條 化工企業廠長(經理)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實重視法制工作,加強對本企業法制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本企業法律顧問的參謀和助手作用。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依法治廠,依法完善企業經營管理制度。
(三)堅持以處理經濟法律事務為主,努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二)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長期從事經濟工作並經過法律專業半年以上培訓的;
(三)具有一年以上本企業法制或者生產經營管理實踐經驗的企業在職人員。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由廠長任命,其相應的行政級別由廠長決定。但主任法律顧問的級別應不低於副總師。
第九條 企業法律顧問屬專業人員,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前職稱靠用經濟專業職務系列評定。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在本企業貫徹實施,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依法治廠服務;
(二)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畫,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工資調整、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對本企業重大的或涉外的橫向聯合、招標經營、內部承包等經濟契約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參與經濟契約的起草、談判和簽約,並監督、指導經濟契約履行;
(四)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諮詢,代理廠長(經理)參加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五)辦理本企業商標、專利等工業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等法律事務;
(六)協助廠長(經理)建立、健全企業的規章制度,參與起草或依法審核企業內部重要規章制度,並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監督規章制度的執行;
(七)配合本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律常識的宣傳、教育;
(八)負責企業聘請、委託律師工作;
(九)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十)完成廠長(經理)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許可權:
(一)法律顧問機構的負責人應參加企業管委會,出席有關生產經營決策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閱讀上級有關檔案,查閱本企業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和統計報表;
(三)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有權向當事人進行調查;
(四)有權制止本單位職能部門或下屬單位的違法活動,並向廠長(經理)直至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廠長(經理)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忠於職守,為本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三)對所提供的法律諮詢和所製作的法律文書的合法性負責;
(四)對屬於國家和本企業秘密的技術、生產經營及其他有關資料情況,必須嚴格保密。
第十三條 企業及其主管機關對於忠於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法律顧問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勝任法律顧問工作的或不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要進行調整;對參與違法活動的要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各企業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87)化辦字第830號文發布的《化學工業部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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