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 發布日期:2017年3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1日
- 發布機構: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2017年1月13日宿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
第三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執行。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和預算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是為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宿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宿州市市容治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民政、市場監管、衛生健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是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
這兩部憲法以及1982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關於立法許可權的劃分,1989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關於立法議案的提出、審議、發言、表決等的 規定,可以看作是關於立法程式的憲法性規定。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論證工作,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
《宿州市公園條例》是宿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8月27日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2019年8月27日宿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及大會有關規定進行。第七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第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
關於徵求意見工作的對象,規定明確主要是徵求省直有關單位、省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及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在開展立法協商時,還應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程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法律檔案必須遵循的法定步驟和方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1)提出立法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
第一節 立法許可權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
第三條 制定法規和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和務實管用。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地方...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公開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
現任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趙琳(女)主要職責 按照國家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宿州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等內容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四十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市長確定。市政府...
第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提出的立法議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立法議案。 第九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的活動。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立法程式規定全文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年1月10日蚌埠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的活動。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縣(市...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行使職權。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依照...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設,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內容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年1月9日池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規定全文 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立法程式規定全文 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 (2016年2月4日銅陵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
為了規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
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山西省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
(一)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市轄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選舉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和本地區的情況自行確定。(二)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縣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人口超過...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七章 選舉程式 第八章 代表資格審查 第九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十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