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公開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公開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26日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公開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公開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本...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由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二章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立法計畫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立法規劃、立法計畫應當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立法計畫相銜接。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屆第一年度制定...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論證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論證工作,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法律...
工作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聽證活動,促進立法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修改、補充,但是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第二章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宿遷實際,制定本規則。2018年3月20日,《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五屆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為有序承接地方立法權,保證市政府規章制定質量,迫切需要對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等程式進行規範。為此,宿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宿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宿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已於2017年9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五屆第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7年10月12日公布,自2017年12...
立法程式規定 (2017年1月13日宿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 現任領導 主任:王益 副主任:馬 偉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本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城市綠地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居住區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擅自降低綠地率的,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並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圍繞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
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依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和建議會議審議、審查、討論的主要事項書面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一...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
常委會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督意見,可以採取《監督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按照《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及滿意度測評辦法》進行。常委會審議議案、報告,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第一節 立法許可權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 規章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 附則 正文 第一...
城市管理、價格、規劃、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民防、環境保護、水務、工商(市場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明確物業管理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
(二)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專家諮詢會的基本情況;(三)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完成的項目情況和有關報告;(四)其他可以公開的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辦理。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或者...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江蘇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規定進行憲法宣誓。”(十九)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分別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分別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二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監察機關”。(二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規定本市立法許可權範圍內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第二章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確定立法項目,提高立法的及時性、...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
第二十三條本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由社會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採集,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公開。第二十四條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遵守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不得實施以下行為:(一)...
第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第二章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第六條每屆常務委員會任期...
南京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草擬 編輯 語音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由省...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地方組織法、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立法準備 第一節 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第二節 法規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式 第一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二節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四章 法規解釋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荊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規的活動。第三條 編制立法規劃和制定年度立法計畫,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項目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