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則》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26日
《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則》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工作規則。
《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則》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工作規則。規則全文(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宿遷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規則》的規定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規公布後,應當印發市人大常委會公告,並在《宿遷日報》以及宿遷人大網刊登。涉及地方性法規公布施行的專題性新聞...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論證工作,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2016年1月15日,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宿遷市正式獲得地方立法權。為有序承接地方立法權,保證市政府規章制定質量,迫切需要對政府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等程式進行規範。為此,宿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宿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
《宿遷市安全生產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5月12日下午,宿遷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宿遷市安全生產條例》。條例全文 宿遷市安全生產條例 (2023年5月12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
工作規定全文 (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聽證活動,促進立法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宿遷實際,制定本規則。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本省特別重大事項;(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制度;(三)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具體職責;(五)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審議通過的兩個月前,應當將法規草案及有關資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
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組織法,進一步規定省會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立法法中又增加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四階段1992年至2015年,中央與...
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1993年12月28日徐州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制定1994年4月22日江蘇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使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民主化、規範化、科學化,...
《徐州市人大關於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批准,請予公布,本決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信息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8〕18號 關於批准《...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前的起草工作,加強起草過程中有關各方的協調配合,提高地方性法規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酒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則》,制定本規則。 規則全文 (2017年5月...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公布、刊載,按照《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十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情況,辦公廳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新聞媒體通報。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則自2019年1...
第六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一般採用條例、辦法、決定、規定、規則等名稱。地方性法規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修改機關、通過日期、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地方性法規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除必須立即實施的外,地方性法規從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不...
《條例》第二十七條列出了應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分別是: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2、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案的單位應當成立起草工作小組,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起草工作小組可以由與法規案所涉及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從事實際工作的人員組成,並明確具體負責人及主執筆人。起草地方性法規...
(三)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四)審議通過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五)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六)聽取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七)討論決定部門和設區市政府...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二十二、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
實現無縫承接地方立法權,儘快開展地方立法工作,在我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之前,市七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於2015年12月11日先行制定了《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作為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渡性程式,為...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意在為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一般採用條例、辦法、決定、規定、規則等名稱,採用適當的體例、結構;法規條文和使用的辭彙、術語應當科學、準確、嚴謹,遵循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編制的立法技術規範。地方性法規的題注應當載明制定機關、...
第十八條 長春市、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均參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和本規定的有關程式辦理。第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聯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依照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方立法建議;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自治州、設...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立法許可權內對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本市特別重大事項;(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制度;(三)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