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意在為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南昌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89-05-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05-26
- 適用地區:南昌市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意在為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南昌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5.26 實施時間 1989.05.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
《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2001年7月4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地方立法活動,完善立法...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和頒布的,或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的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是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01.29 實施時間 1986.01.29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做好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南昌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2023年11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南昌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條例頒布 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南昌市飲用水...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10.12.01由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0.12.01 實施時間 ...
根據2011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工作...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3年8月29日經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規定》起草...
(1986年1月2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1986年1月2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6、江西省收費集資罰款沒收管理條例(1986年4月30...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1.12.01 實施時間 2012.01.01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20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組織法,進一步規定省會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立法法中又增加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四階段1992年至2015年,中央與...
一、南昌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生活環境,有針對性地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這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總體上與上位法不相牴觸,是基本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二、...
(二)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可以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對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江西省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四)將第二十四條...
《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是南昌市人大(含常委會)發布的條例。修訂信息 (2007年6月25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2007年8月3日南昌市人民...
第一條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省人民...
第二條江西省人民政府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以下簡稱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南昌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總體上與上位法不相牴觸,是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二、為了使條例的內容更加準確、規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南昌市梅嶺風景名勝區條例為南昌市市政府出台的條例。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南昌市梅嶺風景名勝區條例(修訂)》的決定。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梅嶺風景名勝...
根據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青山湖的保護,根據有關法律...
第一條 為保障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意見的報告》,決定廢止以下8件地方性法規: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據此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根據我省《辦法》規定,江西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
2024年1月5日,《江西省鄱陽湖流域總磷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南昌舉行。該《條例》是全國首部針對湖泊總磷污染防治制定的省級地方性法規,已由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通過,自2024年1...
今年3月選舉法修改頒布後,立即組織人員開始對選舉實施細則進行修改,起草了選舉實施細則修改稿,並印發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4月至5月,省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同志先後赴景德鎮市、宜春市、南昌市和萬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