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89年5月2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號公告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26日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1989年5月2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號公告公布。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24日南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的《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和頒布的,或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的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是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第三條省...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擬訂並作為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並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第三條 下列事項可以擬訂地方性...
(四)全省性的重大問題,國家尚未立法,根據本省情況,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五)審判、檢察工作需要做出重要規定的;(六)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必須符合下列內容要求:...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為使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工作...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2010.12.01由南昌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中文名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頒布單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0.12.01 實施時間 ...
規定 編輯 語音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下簡稱《...
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南昌市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等9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南昌市城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該《規定》第第21條決定,廢止《南昌市規章備案規定》。備案規定 簡...
第一條為了做好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
2002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修正案修正。201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條例正文 第一條 ...
(二)執行上級和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三)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司法工作的議案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四)制定和發布有關司法工作的規定、辦法、意見等規範性檔案的情況...
一、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新一屆南昌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次會議還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了修改,規定了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
根據2011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關於修改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
第二十六條 青山湖的保護,按《南昌市青山湖保護條例》執行。《南昌市青山湖保護條例》未作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2005年12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
第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條例。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
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的《關於停止執行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停止...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20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
第六條 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情況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Nanchang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是江西省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南昌市的國家權力...
(1986年1月2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1986年1月29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6、江西省收費集資罰款沒收管理條例(1986年4月30日省...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企業因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原因終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和清償。”二十、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一)將第六條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舉行。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原則,從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