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修訂後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南昌市委、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南昌市委、南昌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一、南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新一屆南昌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領導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忠誠型創新型擔當型服務型過硬型政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圍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作示範、勇爭先”目標定位和“五個推進”重要要求,省委對南昌“率先‘作示範、勇爭先’,再展英雄城雄姿,續寫新的時代榮光”的更高要求、“兩個大幅提升”工作目標、“六個盡顯”具體任務,以及市委“五個新突破”“一樞紐四中心”工作任務,創造性開展工作,充分彰顯省會擔當。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科學決策,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經市長同意並委託後,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牽頭協調。
八、秘書長在市長的領導下,協助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或秘書長聯繫、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九、市長離昌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員會、各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各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履職盡責,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著力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全市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非應急管理體系(12345政務服務熱線)、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全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斷取得新進展。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實施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實現綠色崛起。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 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二十、市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起草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需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研究時須一併提供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等法定程式的材料。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或起草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時,要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作用,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同時,規範送審形式和程式,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市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規劃,貫徹中央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依法依規應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決策的事項及其他必要事項,還應報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二十五、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作用,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包括利益相關方、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媒體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律顧問等人員)列席市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市政府規章和國家檔案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工作,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釋疑解惑,穩定社會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章和重要檔案;
(六)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八)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市長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策後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較為重要的具體問題;
(三)通報交流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有關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在每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之後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再由秘書長系統提出上會安排建議,報市長審定。涉及出台重大行政決策的議題,需按《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向市委請示匯報。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重要、緊急議題優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至少於會議前一天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市司法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原則上不能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同志要在會前對會議議題認真準備,並嚴格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或中途退場,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經秘書長審核並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後,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報導。
各副市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與有關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市直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的問題,市直有關部門研究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會議協調解決。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報分管副市長簽發。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期,嚴格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要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分管同志參加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灣里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部門的一般性工作會議。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提倡開短會,開研究工作、聽取意見、解決問題、推進落實的座談會、協調會、調度會、現場辦公會。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安排緊湊、突出重點,議程從簡,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處理規則》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九、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程式。
五十、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並將相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屬檔案,經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裁決。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五十三、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者聯合發文,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實施細則、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則上應當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另行單獨發文。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檔案要突出政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向市委請示報告制度。涉及全市經濟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包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政府預算、重大工程和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向市委匯報的重大事項,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後按程式向市委請示報告。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自覺遵守省委、省政府、市委關於領導幹部外出報備的檔案規定。副市長、秘書長離開南昌,應事先向市長報告,並把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昌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報告,必要時應向市長報告,並向市委總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報備。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出台全市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二)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四)出台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衝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五)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六)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七)各類專項經費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八)大宗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九)向國家部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請示報告重大項目及重大事項;
(十)涉及公眾權益、社會穩定等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
(十一)依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若干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當地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題字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直屬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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