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開發區行政執法若干規定

《南昌市開發區行政執法若干規定》是南昌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開發區行政執法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南昌市開發區行政執法若干規定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1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開發區行政執法工作,促進開發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開發區,包括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英雄經濟技術開發區、桑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紅谷灘新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管轄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活動。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對行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開發區管轄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實施行政執法,也可以向開發區派駐機構實施,還可以委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實施,但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除外。具體方式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管委會協商確定。
第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實施或者向開發區派駐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的,管委會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管委會實施行政執法的,雙方應當簽訂行政執法委託書。委託書內容應當包括委託部門和受委託管委會的名稱、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委託期限、責任承擔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行政執法委託書簽訂後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執法委託書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管委會接受行政執法委託後,應當按照精簡、節約、高效的原則解決實施行政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辦公場所等,保證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受委託管委會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委託部門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並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執法。
受委託管委會的行政執法人員名單應當報委託部門備案。
第九條 受委託管委會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第十條 受委託管委會應當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案卷,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受委託管委會應當加強與委託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定期向委託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情況,重大的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及時報告委託部門。
第十二條 委託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管委會實施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幫助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有關工作制度和法律文書,發現受委託管委會行政執法行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出並要求其依法糾正。
委託部門對受委託管委會在委託範圍內實施行政執法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受委託管委會在委託範圍內違法實施行政執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委託部門依法予以賠償。委託部門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受委託管委會或者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的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需要變更行政執法委託書內容的,由委託部門與受委託管委會協商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受委託管委會違法實施行政執法情節嚴重或者多次違法的,委託部門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託,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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