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宿遷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8年3月20日,《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五屆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文字號:宿政發〔2018〕31號 
  • 發布機構: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8-03-21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宿遷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努力推動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把“強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遷建設不斷推向前進。
三、市政府工作人員要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定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定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徹到政府工作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參加外事活動。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七、市政府及組成部門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著力解決好不充分不平衡發展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依法行政。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九、堅持科學民主。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式,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三重一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和重大決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
十、堅持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政策解讀和輿情回應等工作機制。
十一、堅持求真務實。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幹作風,察實情、說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大興調查研究之風,以釘釘子精神一抓到底、務求實效,以實際行動、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十二、堅持廉潔高效。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深化廉潔政府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會議制度
十三、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市性會議制度。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由副市長、有關部門提出,報市長確定。
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組成人員和市政府各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可視情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同志列席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省駐宿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市委各有關部、委、辦負責同志,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監察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參加。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決定和部署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通報情況,協調各部門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十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安排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及會議議題主辦部門、協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涉及縣區的政府負責同志列席。必要時,可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市監察委、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同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代表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通過向省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四)審議通過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聽取市政府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十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召開,必要時可委託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十七、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由秘書長提出意見報市長批准。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畫,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式報批。
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只開1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次。未經批准,市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如需出席,原則上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參加。
十八、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各部門需要向市政府會議匯報的問題及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正式行文報市政府。凡要求列入市政府會議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作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上會材料實行會審制度,未經會審的材料,不予安排上會。
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長請假,經批准後,派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參加。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應嚴格審批,切實減少會議數量,壓縮會議規模,減少參會人員,注重實效。嚴格履行會議申報制度,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主辦單位應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按程式報市長審批。由副市長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縣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須經市長同意。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邀請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必須先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並經市長同意。全市性會議應儘量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章

公文處理
二十一、嚴守行文規則。各地、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紮口辦理,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請示性公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報文、越級報文;報告性公文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不符合報文規範的,作退文處理。
二十二、規範辦文流程。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研究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確保上級來文得到迅速貫徹落實,下級來文得到及時答覆處理。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公文和省委、省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市長閱批。
二十三、嚴格簽發程式。市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方案,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署。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秘書長簽報市長同意後發文。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分管秘書長審核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然後送秘書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重要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須由秘書長報市長同意後簽發。
二十四、加強審核把關。凡涉及以市政府名義成立議事協調機構、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相關活動,以及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審計事項、大額資金安排、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的檔案,須經市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審核把關後,報市長審定。
二十五、加強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在審簽前須由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各部門擬提請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一併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
二十六、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凡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性檔案及市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相關檔案,由起草牽頭部門在檔案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提交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展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
二十七、控制發文數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畫、分批次合併印發。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在報紙、電視台、電台、網路等全文公開播發的檔案不再印發。對市政府出台的檔案,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凡可用電話、電報、面談、便函等方式解決的問題,不另行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市政府批准,各部門不得向縣區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報文。
二十八、提高辦理時效。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並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合法性審查,按規定時限辦理;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市政府明確要求的辦理時限為準。對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徵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不回復的,視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九、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積極推行公文網上辦理,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等聯網辦理,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六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部門或縣區任職的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或縣區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部門或縣區任職的市政府領導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除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外,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三十一、市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外辦、商務局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市長批准。市政府組成人員因公出訪實行計畫管理。市長出訪,經市委書記批准,按程式報省政府審批。副市長出訪,經市長同意後報市委書記批准,按程式報省政府審批。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按程式報市長、市委書記審批。
三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章

督促檢查
三十三、把督促檢查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建立健全“全員抓落實”工作格局,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中央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負責的重點工作強化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地落實。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督查制度,對上級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事項,積極主動推進落實,並按規定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三十四、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健全限期報告、情況通報、績效考核、激勵問責等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對國務院大督查、國家和省專項督查事項、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市政府會議議定事項、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示事項等,應切實加大督查力度,強化結果運用,不斷提高督促檢查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市政府辦公室對市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和市政府各位領導交辦的具體工作事項,應建立內部督查機制,加強催辦督辦,確保各項工作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
三十五、創新督促檢查工作方式,加快構建電子督辦平台,積極開展第三方評估,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檢查,進一步發揮社會、輿論和網路監督作用,切實增強督促檢查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八章

自身建設
三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積極踐行“三嚴三實”,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持之以恆反“四風”、樹新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三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紮實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增強“八個本領”,錘鍊“五個過硬”,提升履職能力水平。
三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請示報告,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履行審核程式,重要情況須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經常深入基層,掌握真實情況,解決實際問題。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堅持輕車簡從,不擾民。要突出調研針對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聯繫民眾。要多到條件艱苦、情況複雜、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新聞報導按中央、省委、市委有關規定安排。
四十、市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和市委辦公室報備。副市長、秘書長應事先報經市長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室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並報市委辦公室。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後,應將出差、休假時間、地點及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副秘書長請假期間,實行AB崗工作制度。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需本人事前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報告。經同意後,由部門、單位辦公室將外出時間、地點和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報市政府總值班室。
【備註】: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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