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是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2008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文號:宿政發117號
  • 發布機構: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10-28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力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資源能源
宿政發117號
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
2008-10-28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駱馬湖示範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切實增強全市電力保障水平,促進電力事業與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協調發展,推動宿遷實現更大突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第196號令)、《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8)20號)、《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和《中共宿遷市委、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市電力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宿發(2006)9號)等有關精神,結合宿遷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全市電力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推進電網建設規劃
(一)超前規劃電網。供電公司應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需求,按照“保障有力、適當超前”原則,編制電網建設中長期規劃。在規劃建設220千伏及以下變電站同時,加快建設500千伏電網,確保全市在2010年底前建成2個500千伏變電站或開關站,新增5個220千伏變電站,基本形成以500千伏變電站為核心的220千伏雙環網結構。優先保證開發區用電增長需求,開發區內110千伏變電站應儘可能密布點,採取220千伏變電站和110千伏變電站相結合的方式規劃建設。
(二)嚴格電網規劃管理。電網建設必須先規劃,經政府審批後實施。規劃、國土部門應加強對電網通道規劃和用地的控制,變電站址、線路塔基一經終勘定位,不得隨意進行調整。
(三)明確桿線遷移費用分擔原則。供電公司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需要,積極爭取將桿線遷移納入城鄉電網改造項目。凡納入改造項目的,桿線遷移費用由供電公司負擔;暫未納入的線路首次遷移時,由供電公司承擔線路遷移單項工程三分之一的費用,其餘部分由要求遷移的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單位或企業承擔。單回線路遷移再建時應本著資源集約的原則,按雙回或多回標準建設。
(四)明確電網建設工作主體。電網建設中涉及到的青苗賠償、通道清理、建築物(構築物)拆遷等事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處理,發生費用按規定標準由供電公司負擔。
二、保障電力供應
(五)推行20千伏供電。供電公司應大力發展20千伏供電網路,對各類開發區內具有多種社會功能和主幹性質的較長20千伏線路建設,應儘量向客戶端延伸。對新申請的電力用戶應儘可能採用20千伏供電,鼓勵10千伏供電用戶改用20千伏供電。
(六)支持新農村電力建設。供電公司要全力扶持康居示範村的配電設施建設;對新農村集中居住區的配電設施建設,要把高壓線路架至圍牆外,圍牆內的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由用戶承擔,配電變壓器安裝容量的配置係數可按0.5計算。鄉鎮工業集中區規劃與電力建設規劃要相互銜接,供電公司負責將高壓供電接至鄉鎮工業集中區邊界,保證區內企業用電需求。
(七)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電力供應緊張時,要按照預案實施有序用電。有序用電預案應壓縮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用電,優先保證醫院、學校、通訊、交通、供水、供氣、供熱、防洪排澇、金融機構等重要用戶和居民生活、農業生產電力供應。
三、發展城市熱源、電源點
(八)加快熱源點建設。市規劃等相關部門要儘快制訂城市熱源點建設規劃,優先推進開發區熱源點建設。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扶持、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渠道籌集資金,鼓勵新建或改擴建熱源點。宿遷蘇源熱電有限公司作為市區的應急電源點和熱源點,要確保2010年底前達到“三爐兩機”生產規模。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經濟開發區要加快熱電聯產項目建設步伐,早日實現開發區集中供熱。宿遷經濟開發區、蘇宿工業園區、宿城經濟開發區要儘快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項目。市駱馬湖示範區要加快翔盛熱電廠機組建設,擴大在宿遷經濟開發區北區的供熱範圍。
(九)推進電源點建設。市發改委在推動國電宿遷熱電有限公司現有供熱工程快速實施的同時,要積極爭取2×60萬千瓦發電項目儘早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並開工建設。
四、推廣節約用電
(十)倡導全民節電。發改、經貿、建設、物價、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聯合制定節電政策,加強全民節電知識宣傳,鼓勵支持節電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使用。市內生產電器產品的企業一律要在產品開關上或產品顯著位置標註或加貼“節約用電”標識,市內所有銷售電器的場商均應在電器產品上標註或加貼“節約用電”標識,具體辦法由市經貿委制定。
(十一)鼓勵企業節電。嚴格執行峰谷電價、差別電價,利用價格槓桿促進企業用戶用電負荷移峰填谷,提高用電負荷率。大力推廣以節能型電器產品、高效電機、水泵、風機、變壓器等為主的節電改造。對節能效果突出的企業,市經貿委要積極向上爭取能效電廠獎勵資金給予獎勵,同時市新型工業化專項資金要切塊給予相應扶持,各縣(區)財政也要從有關專項基金中安排此類獎勵資金。
五、保護電力設施
(十二)加強宣傳執法。各地要加大電力保護宣傳力度,供電公司要充分依靠媒體力量,定期組織人員深入鄉鎮、企業、社區、學校、田頭等,進行電力設施保護知識宣傳。各級政府要在經貿部門成立電力行政執法辦公室,由經貿部門牽頭,安監、公安、林業(園林)、規劃、城管、工商、檢察院、法院、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與,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大防控體系,依法重點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行為。
(十三)完善涉電建設施工許可管理制度。凡在電力保護規劃控制範圍內規劃建設的各類項目,以及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在項目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之前,均需對規劃項目和施工作業是否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進行會審。經貿、規劃、建設部門在對此類項目和建設活動的配套設施規劃方案分段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時,均應通知供電公司參加並參與施工過程監督,提高電力保護事前控制水平。
六、維護電力安全
(十四)實施電網運行實時控制。供電公司要利用護線員及社會電工資源網路,依法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採取人員防範、技術防範、設備防範等綜合性措施,及時消除電力安全隱患。所有電力用戶都要自覺服從供電公司的統一調度和指揮,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十五)開展供用電安全專項整治。經貿部門要定期牽頭組織開展供用電安全專項整治,監督供用電雙方建立安全供用電管理制度,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供電公司對管轄客戶的用電設備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對安全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對重大供用電安全隱患,經貿、安監部門要進行掛牌督辦,確保按期整改到位。
(十六)加強電工管理。由經貿委牽頭,供電公司及電力行業協會配合,從電工培訓、考試辦證、建檔跟蹤等各個環節加強全市進網作業電工管理,業務上接受南京電監辦指導。各級電力行政執法辦公室要按照國家電監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用戶的電工配備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十七)建立健全電力抗災預警體系。市、縣(區)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電力防災應急預案,確定當地重要用戶範圍和應對自然災害的供電序位。在收到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後,市、縣(區)政府要及時啟動防災應急預案,通知供電公司、電力用戶做好減災、抗災準備。一旦災害引發嚴重電網事故,要及時組織供電公司應急搶修。供電、氣象、防汛、地質災害預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和應急搶險能力建設。所有電力施工企業都應配備應急搶修的必要機具,加強施工人員培訓,提高安全防護和應急搶修能力。
(十八)加強重要(高危)客戶自備電源配置。重要(高危)客戶應採用雙電源或多電源供電、配備自備應急電源,自備應急電源配置容量應達到其保全負荷的120%或滿足應急負荷需求,相鄰企業或單位經經貿、安監、供電公司論證後可共建自備應急電源。由經貿委牽頭組織安監、供電公司定期進行檢查,督促一類用戶自備應急電源在2009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二類用戶在2009年12月底前配置到位,三類用戶在2010年6月底前配置到位,並督促用戶對配電設備進行定期預防性試驗,確保設備健康運行。
七、強化組織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電力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發改、經貿、公安、規劃、建設、安監、物價、水務、國土、工商、林業(園林)、環保、城管、交通、供電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經貿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電力保障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縣(區)和開發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履行工作職責。
(二十)提升服務效能。建立部門集中會辦制度,由市電力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涉及電力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進行集中會辦。供電公司要強化重點區域供電服務機構建設,實行靠前服務。2008年底前,要在市、縣(區)開發區成立供電服務機構,能建立正式機構的應儘快建立正式機構,不能建立正式機構的要設立臨時供電服務機構。供電服務機構應保證人員高配、職能全面、條件完備、服務及時,確保為開發區建設發展提供堅強有力、及時高效的供電服務。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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