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辦法》。該《辦法》經宿遷市政府三屆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22日宿遷市人民政府以宿政規發〔2012〕1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補償範圍和標準、實施程式、監督管理、附則5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09〕5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 政府通知: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宿遷市行政區
宿遷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補償範圍和標準,第三章 實施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宿遷市人民政府通知
宿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辦法的通知
宿政規發〔201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市軟體與服務外包產業園、市洋河新城,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己經市政府三屆四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電網建設,確保電力穩定供應,保障電網建設過程中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宿遷市行政區域內電網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
第三條 市、縣(區)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為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管理機構,組長由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經信、住建、國土、林業、規劃、環保、水務、公安、城管、交通、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可設在經信或住建部門。
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指導、考核、獎勵,協調解決電網建設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電網建設的征地、拆遷、塔基占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砍伐及補償資金髮放等工作,解決電網建設中的具體矛盾和問題。
第二章 補償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按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宿政規發〔2011〕3號)和《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宿政辦發〔2011〕76號)規定執行,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按照縣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有關規定執行。
(三)征地、樹木及附屬設施補償標準按照《宿遷市征地補償實施細則》(宿政規發〔2011〕5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用地及電纜通道一次性經濟補償範圍和標準:
(一)角鋼鐵塔基礎占地按鐵塔基礎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補償面積;
(二)桿型基礎占地按基礎外沿1米計算補償面積,方形基礎按四邊形計算面積,圓形基礎按圓形計算面積;
(三)電纜通道占地按通道實際外露部分計算補償面積;
(四)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用地一次性補償標準按宿政規發〔2011〕5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條 500千伏線路通道房屋拆遷範圍:
(一)線路邊導線垂直投影外5米範圍內房屋;
(二)最大風偏情況下,邊導線最小淨空距離小於8.5米;
(三)房屋所在位置離地1.5米處最大未畸變電場大於4千伏/米,磁場強度大於0.1毫特斯拉。
第七條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導線與建築物在最大計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離滿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況下,被跨建築物不予拆除和補償。
第八條 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執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電網建設涉及的相關規費,按照市重點工程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二)變電所(站)建設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依法劃撥或出讓。
(三)電力線路跨越等級公路、河流但不構成對被跨越物實質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費、河道及堤防占用補償費;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線路占用林區時,按規定辦理征占用林區相關手續,不收取線路走廊林地占用費。
(四)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給排水等設施的,修復補償標準按照《江蘇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修訂版)》(蘇建計〔2006〕135號)規定執行。
(五)電網建設項目與市政、電信及其設施建設相互妨礙時,按照規劃在先的原則協商解決。因電網建設項目施工給市政、電信及其設施造成損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損失補償;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採取防護措施;確需拆遷、復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復原功能的原則進行遷移或補償;因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所增加的投資,由各產權單位自行承擔。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九條 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征地範圍內的附著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賠償、通道樹木的權屬、數量等進行調查摸底和統計核實,計算補償金額。
第十條 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電網建設工程所需要房屋拆遷、變電所(站)址、線路通道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供電公司簽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工作契約。工程開始施工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徵地拆遷補償工作例會,通報拆遷補償工作情況,明確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地相應地段補償金額在相關地區公布3天,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單位開工前確保補償資金足額到位,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及時發放補償資金,並接受徵收管理部門和征地管理部門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設立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專用帳戶,對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補償資金由供電公司負責提供;用戶出資建設的工程,由供電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用戶簽訂協定,向用戶收取。工程工作經費按補償金額的3%,根據工程進度一次性匯至市、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專用帳戶。
第十六條 建立補償資金收支專門台帳,保證專款專用,程式規範,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財務定期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審計。違反規定截留、挪用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宿遷市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09〕53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經濟林木移植和砍伐補償標準
2.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準
3.林木補償標準
4.其他附屬物補償標準
附屬檔案1
經濟林木移植和砍伐補償標準
品 種 | 砍伐補償 | 移植補償 | 合理密植株數 |
桃、李、杏、梨、柿、櫻桃、蘋果等鮮果 | 130元/株 | 13元/株 | ≤ 80株/畝 |
棗、石榴、山楂、板栗等乾果 | 100元/株 | 10元/株 | ≤ 80株/畝 |
葡 萄 | 30元/株 | 5元/株 | ≤ 330株/畝 |
桑 園 | 6元/株 | 2元/株 | ≤ 1000株/畝 |
註:1. 未列品種可參照相應品種補償標準計算,苗木移植只補償人工費。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種0.3米處乾徑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標準補償,達不到此規格的按移植補償。
3.凡密植度小於或等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補償標準按上表對應品種的補償標準計算;密植度大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數乘以每株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用。
4. 果樹、樹木、苗圃、農作物等套種套植的,以補償費用最高的一種地上附著物為主補償,其他不再補償。
5. 表中多年生經濟林木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所有。
6. 銀杏樹胸徑(距地面1.3米處)規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補償,標準為13元/株;5公分≤胸徑規格<10公分的,按移植補償,標準為26元/株;胸徑規格≥10公分的,按實際情況補償。
附屬檔案2
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準
類 別 | 樹木胸徑規格 | 單 位 | 補償標準 | ||
零 星 樹 木 | 移植 補償 | 凡樹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種,從胸高直徑計算,付移植費用。 | 5公分以下 | 元/株 | 5 |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 元/株 | 7 | |||
砍 伐 補 償 | 意楊、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150 | |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
35公分以上 | 元/株 | 25 | |||
桑等其他生長較慢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者所有 |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 元/株 | 80 | ||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 元/株 | 50 | |||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 元/株 | 25 | |||
30公分以上 | 元/株 | 15 | |||
杞柳等三條 | 零星種植 | 元/叢 | 15 | ||
大面積種植 | 元/畝 | 2000 | |||
花木苗圃 | 1. 生產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種,凡可遷移的,起挖、包紮、運輸、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計算遷移費;不能遷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給予補償; 2. 庭院觀賞地栽花木,不分品種,按每平方米10元給予補償; 3. 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
註:1. 本表中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2. 樹木等附著物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所有。
3. 樹木胸徑規格指樹木距地面1.3米處的胸徑。
4. 竹林補償標準參照花木苗圃補償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3
林木補償標準
類 別 | 林 齡 | 單 位 | 補償標準 | |
新造林 | 元/株 | 4-7 | ||
用 材 林 | 幼齡林 | 元/畝 | 意楊 | 5460 |
水杉 | 5460 | |||
泡桐 | 6240 | |||
刺槐、柳、國外松 | 3250 | |||
其他 | 2600 | |||
中齡林 | 元/畝 | 意楊 | 3640 | |
水杉 | 3640 | |||
泡桐 | 4160 | |||
刺槐、柳、國外松 | 2080 | |||
其他 | 1560 | |||
近熟林 | 元/畝 | 意楊 | 1820 | |
水杉 | 1820 | |||
泡桐 | 2080 | |||
刺槐、柳、國外松 | 1040 | |||
其他 | 780 | |||
成熟林 | 元/畝 | 意楊 | 910 | |
水杉 | 910 | |||
泡桐 | 1040 | |||
刺槐、柳、國外松 | 520 | |||
其他 | 390 |
註:1. 上表中林木補償指對成片林地的補償。成片林為連片栽植不低於2行、面積不小於1畝。
2.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分別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2倍和3倍補償。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經營單位限期伐除並歸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樹種齡組劃分參照《江蘇省占用徵用林地調查主要技術規定(試行)》中江蘇省主要樹種齡組劃分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4
其他附屬物補償標準
名 稱 | 規 格 | 單 位 | 補償標準 | 備 注 |
噴灌 | 元/公頃 | 23400 | ||
沼氣池 | 直徑3米以下 | 元/只 | 910 | |
直徑3米以上 | 元/只 | 1040 | ||
廁所 | 磚砌、有頂蓋 | 元/平方米 | 65 | 指徵收土地時涉及庭院以外的廁所、水井、豬牛羊舍的補償標準。 |
磚砌、無頂蓋 | 元/平方米 | 40 | ||
簡 易 | 元/平方米 | 13 | ||
水井 | 元/眼 | 260 | ||
豬牛羊舍 | 磚 砌 | 元/平方米 | 50 | |
土 牆 | 元/平方米 | 11 | ||
簡 易 | 元/平方米 | 7 | ||
遷墳 | 單 棺 | 元 | 300 | |
雙 棺 | 元 | 400 | ||
拾 骨 | 元 | 200 | ||
蔬菜、花卉、果樹大棚 | 竹木大棚 | 元/平方米 | 6 | |
磚混或土牆日光溫室 | 元/平方米 | 180 | ||
鋼架大棚 | 元/平方米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