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見》是為貫徹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2年第50號令),進一步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了《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能安全〔2015〕208號),所制定的意見。

該意見由國家能源局網站於2022年11月2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1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徵求意見
關於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2年第50號),提升我國電力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電力可靠供應,現就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的重要基礎。電力供應事關經濟發展全局和社會穩定大局,是關係民生的大事。現階段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深入推進,電力需求持續增長,保障電力供應是電力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電力可靠性管理是電力生產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的核心手段,基本任務是維護電力系統的充裕性和安全性,應為保障電力供應提供系統性工作方案。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進入新時代,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對電力的需求已經從“用上電”變成“用好電”,黨中央、國務院在脫貧攻堅、鄉村振興、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民生決策部署也對電力可靠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和明確目標,電力可靠性管理已成為提升電力普遍服務水平、支撐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
電力可靠性管理是推動建設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我國電力工業發生了巨大變化,電力體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散式能源快速發展,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為有效應對新形勢,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和實現“雙碳”目標,需要進一步發揮電力可靠性管理的作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高質量發展。
二、完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進一步釐清各自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工作內容、目標、流程和責任,加強監管人員力量配備,切實提升專業監管能力和效率。
(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定期組織對轄區內的電力可靠性進行評價、評估和預測,及時發布相關可靠性信息和指標。加大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力度,監督指導電力企業排查治理電力可靠性管理中發現的風險和隱患,依法依規嚴肅調查處理瞞報、謊報電力可靠性信息的行為和造成嚴重影響的電力可靠性事件。
(三)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地方各級政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全面組織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最佳化營商環境、電網升級改造等戰略部署中的相關電力可靠性要求。加強電力供需管理,做好燃料庫存、入庫水量的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理,科學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和有序用電,保障電力可靠供應。紮實推動電力用戶可靠性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重要電力用戶排查治理電力可靠性管理中發現的風險和隱患。
(四)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電力可靠性管理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堅持統籌規劃、統籌部署、統籌推進。要建立聯席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通報電力供需和電網運行情況,協調解決保障電力供應和電力系統穩定運行面臨的問題,確保工作推動協調有力、信息溝通渠道暢通,形成工作合力。
(五)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電力可靠性管理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查實後確存在提供虛假、隱瞞重要可靠性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照《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第六十二條和相關規定處理,並納入電力行業信用體系進行管理。
三、落實電力企業可靠性管理主體責任
(一)電力企業是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重要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電力可靠性管理第一責任人,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和電力行業相關要求,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組織、制度、標準體系和工作流程,加強技術力量配備,推進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套用,切實提升電力可靠性管理水平。
(二)電力企業建立電力可靠性全過程管理機制,加強專業協同,形成覆蓋電力生產各環節的可靠性全過程管理機制。
(三)建立重要電力設備分級管理制度,構建設備標準化管理流程,打通上下游信息共享渠道,強化設備缺陷特別是家族性缺陷的排查治理,建立電力企業在設備選型、監造、安裝調試、檢修維護、退役等環節的全壽命周期管理機制。鼓勵各地區、各單位因地制宜開展差異化檢修,探索開展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的維修、以可靠性為中心的檢修等設備檢修模式,確保檢修質量和效率,嚴防設備“帶病運行”。
(四)電網企業要最佳化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做好電力供需分析和生產運行調度,強化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最佳化運行調度,確保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發電企業要加強燃料、蓄水管控及風電、光伏功率預測,強化涉網安全管理,科學實施深度調峰靈活性改造,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減少非計畫停運。電網企業要加大城鄉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升供電服務和民生用電保障能力。
(五)供電企業要指導電力用戶安全用電、可靠用電,消除設備和涉網安全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按規定為重要電力用戶提供相應的供電電源,指導和督促重要用戶安全使用自備應急電源。
四、鼓勵社會各方積極參與電力可靠性管理
(一)鼓勵電力設備製造企業按照國家質量發展規劃和要求,加強與電力企業的信息共享和協調管控,加大科技創新和產品開發力度,加強產品可靠性設計、試驗及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從製造源頭提升設備可靠性水平。
(二)鼓勵電力企業、科研單位和電力用戶等根據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和設備製造等工作需要,研究、開發和採用先進的可靠性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經實踐檢驗後推廣套用。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政府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表彰獎勵。
(三)發揮行業協會、科研單位、技術諮詢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的技術優勢,積極參與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增強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一)電力可靠性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國家能源局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全國範圍內電力可靠性信息註冊、報送、分析、評價、套用、核查等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分析、發布和核查。
(二)電力企業應根據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通過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國家能源局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1.每月8日前報送上月火力發電機組主要設備、核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輸變電設備、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用戶可靠性信息;
2.每季度首月12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機組輔助設備、風力發電場和太陽能發電站的可靠性信息。
(三)電力企業應每年對自身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對發生的電力可靠性事件和相關生產運行、技術管理情況進行分析,於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和技術分析報告報送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中央電力企業總部於每年3月1日前報送國家能源局。
(四)省級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每年對調度管轄範圍內的電力供應情況、電力系統運行情況和電網安全風險管控情況進行評估分析,對下一年的電力供應趨勢、電網安全風險辨識、電網運行方式安排等情況進行預測預判,於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電力系統可靠性的評估分析和本年度的預測預判情況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中央電網企業總部於每年2月份報送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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